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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否定了既往我国破产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将破产国有企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的政策性做法,而规定劳动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受偿。此一规定的改变,理顺了一般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符合一般法治理念,但也给政府的破产企业职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带来挑战。政府应未雨绸缪,采取多种措施保护企业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