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姿态也更加主动积极,更多的加入到国际社会的大潮中去,对国际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强。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走出了国门,我国很多在海外投资的资产为国有资产,针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严酷的国际竞争,国有资产处于“危机“。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处境堪忧,另一方面参与国际社会的竞争也为国有资产带来极大的机遇,总得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走向国际市场的脚步不可逆转,如何保护危机中的国有资产利益是我国对外贸易政策要考虑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 国有资产 资产保护 资产管理
作者简介:姜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84-02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打开尘封已久的国门,以开放进取的形象逐渐跻身国际经济领域,与此同时,中国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了国际社会对一国经济的深刻影响。近年来,诸多国家陷入长久的经济危机,甚至有的走到破产的边缘,我国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员也或多或少的深受影响。引进来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走出过门的众多中国企业也在国际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提升建立了我国新的国家形象。我国的海外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很大一部分有国有资产的背景,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国际竞争中的安全是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国有资产管理基本理论
(一)国有资产与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财产是我国社会总资产的主体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财政汲取财力的重要源泉。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唯一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就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与处分、收益获取等行为依法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起步较早,但大多分布在各个部门法律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中,在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第73条中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公司立法,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国家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依据各自所投入的资本数额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股权。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进程中也先后出台。据调查,我国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规章现有将近二百个。
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1.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基本内容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以及其所有的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或经依法认定为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益和其他财产。其投资单位一般包括各类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大中型企业集团、工程建设和技术开发、大型金融性公司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我国境外资产管理
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中,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管理。
(1)对投资行为的管理。依照法律规定,要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的规模、行业及投资区域由投资单位进行申请,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如果用食物进行投资,还必须将实物评估作价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减表》经过海关核准方能办理出关手续。
(2)对投资资金的管理。对投资资金的管理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汇出两个环节。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资金的筹措。资金来源大体有国家机构给予财政支持,适当拨款;向境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金融市场上融资;利用经营国有资产过程中的多余利润等。资金汇出——应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机构的外汇资金来源的风险审查,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批准书》和产权登记,经审查合格办理内容国有资金汇出。
(二)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及保护现状
在国际经济、社会交流日益增多的今天,平凡的交流不仅给世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日渐紧密的联系使得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件中独善其身。资源的日益稀缺导致的资源争夺战更加加剧了国际摩擦的发生,甚至成为引发战争的直接导火索.
早在今年年初,利比亚及其周边局势的混乱给我国在利比亚进行的投资和援助活动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第一,中国企业与当地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合同被迫中止,与之相关的所有活动都受到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损失不仅包括在当地已进行的项目中的投入以及相关人员、设施等基本资源的流失,其还包括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国际、国内采购、销售、技术合作等的相关合同的履行,其影响所涉及的范围非常之广泛。
第二,国际贸易惯例下,我国撤离利比亚带来了严重影响。一般而言,项目合同资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再加上15%左右的预付款。廖丽英告诉本报记者,承包商大多可以获得15%预付款,有的企业预付款更多;而业主支付进度款,一般需要60至90天的审核期。3月25日,从葛洲坝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处获悉,当天下午,利比亚撒哈拉银行已向部分中国企业发出“预付款保函索赔函”,对每家企业的索赔额度均达数亿元。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在利比亚在建大型项目共计50个,涉及合同总金额达188亿美元。虽然企业可以获得部分预付款,但预付款一般逐月按工程进度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还,加上进度付款一般会延后3个月甚至半年,一旦工程因不可控因素停止,施工进度快的承包商损失也越大。 第三,一些国际或其他国家的恶意行为为我国境外资产的保护雪上加霜。3月25日,从葛洲坝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处获悉,利比亚撒哈拉银行已向葛洲坝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宏福建工等公司针对预付款保函进行索赔,五天之内必须给银行方面答复。而预付款保函还有半年才到期,现在银行提前索赔,属于恶意索赔。
第四,除了资产遭受损失,3万多从利比亚撤回的劳工的安置问题以及不良债务的增加,也是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境外资本保护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我国很多公司加大了在非洲、中东等资源丰富的地区的投资,并积极参与到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但我国海外投资公司近年来频频受到重创,大家纷纷征询原因,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事实上,作为投资行为,尤其在政局动荡国家开展的投资行为面临着各种风险损失,如何进行风险规避,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前应该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功课。
(一)强化海外投资企业保险制度相应立法
作为重要的风险规避手段,政治暴力和恐怖主义保险为企业在动荡地区可能遭遇的恐怖活动中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和责任提供风险保障,该险种应广泛覆盖因罢工、暴乱、骚乱和恐怖活动引发的财产或营业中断、可能导致的雇主责任、贷方利息损失等风险。
我国应当在保险法中对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所涉及的如保险项目、风险预估、损失评估以及保险理赔方面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尽可能扩大现有保险险种的保险范围,加宽覆盖面,从而降低因属于除外责任不能理赔导致的海外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在涉外公司方面的立法
我国公司法当前对于涉及海外投资的企业的公司在设立以及监管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于此类公司自身所涉及业务的特点,公司法在完善相应立法时应当着重关注企业章程制定的要求、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健全以及风险防范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中国的很多公司而言,事先对投资领域、投资地域进行调查分析,企业内部的危机预防机制都非常重要,而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凸显了中国公司海外投资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认识到海外公司持续性管理和危机管理薄弱的问题不可忽视。
(三)增加境外国有资产保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比重
在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国内涉及固有资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有了相应规模,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发展视角投向了国际,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利益增长的双重推动下,大批国有资产作为投资或者援助投放到海外国家,与之相随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应当被予以应有的重视。
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就境外固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在进内外的评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追回等方面进行更为明确、科学的规范,其中尤以境外国有资产的追回为重中之重。一般而言,涉及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企业都具有交好的经营实力和市场分析能力,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大多数此类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政府背景,因此,在国有资产投资方面相对比较谨慎。与之相比,在境外危机发生时如何更好的维护我国在当地的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其后随之而来的尽可能的追回在当地的国有资产成为当前立法研究的重点和关键。
我国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伴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繁入精的发展。在我国日趋国际化的当下,国有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式被投入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活动中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中国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并不被所有国家所期望。资源的争夺、国际地位的重新定位以及中国企业自身的不成熟给我国在境外的投资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刚刚制定出台不久,但这期间中国国内外发展的变化已经十分之巨大,因此,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式进行适时的法律调整,以增加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当前国有资产保护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季永佩.浅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现状及完善对策.管理观察.2009年.
[2]杨子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国华,刘永存.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5).
[4]刘俊海.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关键词 国有资产 资产保护 资产管理
作者简介:姜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84-02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打开尘封已久的国门,以开放进取的形象逐渐跻身国际经济领域,与此同时,中国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了国际社会对一国经济的深刻影响。近年来,诸多国家陷入长久的经济危机,甚至有的走到破产的边缘,我国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员也或多或少的深受影响。引进来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走出过门的众多中国企业也在国际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提升建立了我国新的国家形象。我国的海外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很大一部分有国有资产的背景,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国际竞争中的安全是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国有资产管理基本理论
(一)国有资产与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财产是我国社会总资产的主体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财政汲取财力的重要源泉。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唯一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就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与处分、收益获取等行为依法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起步较早,但大多分布在各个部门法律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中,在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第73条中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公司立法,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国家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依据各自所投入的资本数额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股权。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进程中也先后出台。据调查,我国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规章现有将近二百个。
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1.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基本内容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以及其所有的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或经依法认定为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益和其他财产。其投资单位一般包括各类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大中型企业集团、工程建设和技术开发、大型金融性公司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我国境外资产管理
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中,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管理。
(1)对投资行为的管理。依照法律规定,要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的规模、行业及投资区域由投资单位进行申请,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如果用食物进行投资,还必须将实物评估作价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减表》经过海关核准方能办理出关手续。
(2)对投资资金的管理。对投资资金的管理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汇出两个环节。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资金的筹措。资金来源大体有国家机构给予财政支持,适当拨款;向境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金融市场上融资;利用经营国有资产过程中的多余利润等。资金汇出——应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机构的外汇资金来源的风险审查,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批准书》和产权登记,经审查合格办理内容国有资金汇出。
(二)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及保护现状
在国际经济、社会交流日益增多的今天,平凡的交流不仅给世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日渐紧密的联系使得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件中独善其身。资源的日益稀缺导致的资源争夺战更加加剧了国际摩擦的发生,甚至成为引发战争的直接导火索.
早在今年年初,利比亚及其周边局势的混乱给我国在利比亚进行的投资和援助活动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第一,中国企业与当地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合同被迫中止,与之相关的所有活动都受到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损失不仅包括在当地已进行的项目中的投入以及相关人员、设施等基本资源的流失,其还包括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国际、国内采购、销售、技术合作等的相关合同的履行,其影响所涉及的范围非常之广泛。
第二,国际贸易惯例下,我国撤离利比亚带来了严重影响。一般而言,项目合同资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再加上15%左右的预付款。廖丽英告诉本报记者,承包商大多可以获得15%预付款,有的企业预付款更多;而业主支付进度款,一般需要60至90天的审核期。3月25日,从葛洲坝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处获悉,当天下午,利比亚撒哈拉银行已向部分中国企业发出“预付款保函索赔函”,对每家企业的索赔额度均达数亿元。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在利比亚在建大型项目共计50个,涉及合同总金额达188亿美元。虽然企业可以获得部分预付款,但预付款一般逐月按工程进度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还,加上进度付款一般会延后3个月甚至半年,一旦工程因不可控因素停止,施工进度快的承包商损失也越大。 第三,一些国际或其他国家的恶意行为为我国境外资产的保护雪上加霜。3月25日,从葛洲坝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处获悉,利比亚撒哈拉银行已向葛洲坝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宏福建工等公司针对预付款保函进行索赔,五天之内必须给银行方面答复。而预付款保函还有半年才到期,现在银行提前索赔,属于恶意索赔。
第四,除了资产遭受损失,3万多从利比亚撤回的劳工的安置问题以及不良债务的增加,也是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境外资本保护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我国很多公司加大了在非洲、中东等资源丰富的地区的投资,并积极参与到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但我国海外投资公司近年来频频受到重创,大家纷纷征询原因,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事实上,作为投资行为,尤其在政局动荡国家开展的投资行为面临着各种风险损失,如何进行风险规避,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前应该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功课。
(一)强化海外投资企业保险制度相应立法
作为重要的风险规避手段,政治暴力和恐怖主义保险为企业在动荡地区可能遭遇的恐怖活动中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和责任提供风险保障,该险种应广泛覆盖因罢工、暴乱、骚乱和恐怖活动引发的财产或营业中断、可能导致的雇主责任、贷方利息损失等风险。
我国应当在保险法中对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所涉及的如保险项目、风险预估、损失评估以及保险理赔方面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尽可能扩大现有保险险种的保险范围,加宽覆盖面,从而降低因属于除外责任不能理赔导致的海外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在涉外公司方面的立法
我国公司法当前对于涉及海外投资的企业的公司在设立以及监管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于此类公司自身所涉及业务的特点,公司法在完善相应立法时应当着重关注企业章程制定的要求、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健全以及风险防范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中国的很多公司而言,事先对投资领域、投资地域进行调查分析,企业内部的危机预防机制都非常重要,而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凸显了中国公司海外投资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认识到海外公司持续性管理和危机管理薄弱的问题不可忽视。
(三)增加境外国有资产保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比重
在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国内涉及固有资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有了相应规模,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发展视角投向了国际,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利益增长的双重推动下,大批国有资产作为投资或者援助投放到海外国家,与之相随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应当被予以应有的重视。
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就境外固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在进内外的评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追回等方面进行更为明确、科学的规范,其中尤以境外国有资产的追回为重中之重。一般而言,涉及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企业都具有交好的经营实力和市场分析能力,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大多数此类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政府背景,因此,在国有资产投资方面相对比较谨慎。与之相比,在境外危机发生时如何更好的维护我国在当地的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其后随之而来的尽可能的追回在当地的国有资产成为当前立法研究的重点和关键。
我国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伴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繁入精的发展。在我国日趋国际化的当下,国有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式被投入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活动中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中国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并不被所有国家所期望。资源的争夺、国际地位的重新定位以及中国企业自身的不成熟给我国在境外的投资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刚刚制定出台不久,但这期间中国国内外发展的变化已经十分之巨大,因此,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式进行适时的法律调整,以增加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当前国有资产保护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季永佩.浅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现状及完善对策.管理观察.2009年.
[2]杨子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国华,刘永存.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5).
[4]刘俊海.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