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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贝卡利亚,成型于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欧洲国家加强王权和民族统一的政治需要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显示它本质上是为了限制法官权力的纯粹形式主义的法律技术规则。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保障公民自由并无必然联系。罪刑法定原则后来由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说明只有刑法的实体内容合理才能真正保障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