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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必然为行为者提供绝对的和压倒一切的遵从的理由。康德等人从第一人称的观点出发的论证无法真正说明道德义务的这种绝对性。只有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道德义务的绝对性或规范性。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所提出的理由即为第二人称的理由,这种理由以承认我们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为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