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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证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的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上海航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操作程序。 二、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内外贸货物运输;会员之间的船舶租赁;千吨以上的二手船、废钢船买卖,应该在航交所进行。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上海、宁波两港外贸出口每票达500吨以上、内贸每票3000吨以上的货物必须在场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