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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教师张某退休后被一民办中学返聘为英语课补课教师,几天前她在上楼梯去教室时,被一迎面跑来的学生撞倒,经诊断为骨折。校方认为,张某为退休人员,不是法定的劳动者,学校与她签订的聘用合同属劳务合同,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张某在楼梯上被学生撞倒受伤,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而不应通过工伤认定来解决。而张某认为,她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受伤,应予以工伤认定,给予工伤待遇。请问对退休返聘人员应否予以工伤认定,给予工伤待遇?
黑龙江 钟鸣
钟鸣:
你好!你可以很肯定地告诉朋友张某,她的这次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工伤来解决。被返聘的退休人员为特殊的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但这“特殊”并不影响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其退休返聘后的工伤待遇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用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險。”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的朋友张某尽管与学校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她的工伤待遇不能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但这并不影响学校按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不管通过何种诉讼渠道解决,工伤认定都是必要的。你的朋友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的工伤待遇,由返聘的用人单位负担。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区人民法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李建华
E-mail:weixiao731023@163.com
黑龙江 钟鸣
钟鸣:
你好!你可以很肯定地告诉朋友张某,她的这次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工伤来解决。被返聘的退休人员为特殊的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但这“特殊”并不影响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其退休返聘后的工伤待遇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用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險。”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的朋友张某尽管与学校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她的工伤待遇不能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但这并不影响学校按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不管通过何种诉讼渠道解决,工伤认定都是必要的。你的朋友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的工伤待遇,由返聘的用人单位负担。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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