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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医药市场的整顿从1990年5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文件开始,已十一年了。在这十一年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又连续颁发了若干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文件,各地政府和医药管理部门也都下大力气进行了医药市场的整顿,但成效并不十分显著。在有的地区甚至不如整顿以前的状况。分析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没有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rn 药品虽然被称之为特殊商品,但是,它既然是商品,就也具备一般商品的全部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和其他一般商品一样有其规律性。因此,医药市场整顿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规律来进行。我认为以下几点做法值得商榷。rn 从控制发放《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控制药品经营企业数量,来达到整顿医药市场的目的。但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但没有达到减少药品经营企业数量的目的,反而使其大量增加了,有的地区甚至比90年代以前增加了二、三倍。分析其原因就是经营药品有丰厚的利润,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资本将向能取得高额利润的行业流动。靠行政手段是控制不了的,只能促使药品购销不正之风的蔓延。rn 采用行政手段,干预药品市场的发展规律。国发[1990]29号文件规定“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发[1994]53号文件虽然对所有制问题有所放松,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但有的省、市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时,仍坚持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有医药商业主渠道来统一经营。由于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在地方受到行政性保护,没经过市场激烈竞争的考验,许多企业虽然取得了国家GSP认证,但大多缺乏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这就出现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部分通过GSP认证企业跨地区经营药品后,许多在本地区经营不错的企业,去外地经营却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奇怪现象。这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程度过多造成的后果。rn 严格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吊销不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这样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可以的,但又不符合中国国情。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几十年来,主要是原国有的二、三级药品批发站。目前,这些企业中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国有企业职工多,经营机制不活,而陷入困境,有的企业已二年多没给职工发工资了。地方政府正千方百计要为这些企业寻求出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吃饭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这时候吊销这些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无疑是雪上加霜。rn 因此,我认为我国既然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药品市场的整顿也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来进行。rn 鼓励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竞争。不分所有制、不分行业,允许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开展药品的批发业务,象家电行业一样,通过市场竞争,使医药行业的“海尔”、“长虹”脱颖而出。rn 允许大型药品零售企业(例如年药品零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一方面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成本,让利于人民群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制止药品购销不正之风的蔓延。rn 药品市场的整顿,应本着先竞争、后规范的原则进行。不能一下子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过高要求。一开始应允许药品经营企业在不卖假劣药品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竞争。对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企业再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这样企业也能接受。如果,一开始就对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过严,企业为自己的生存,必然会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