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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子女、为了生存,许多老年人选择了离乡背井,前往子女所在地生活,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老年漂”。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老年漂”应知道,与子女共同生活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晚辈“亮剑”。
“老年漂”:并非赡养的唯一选择
案例:一直生活在北方的顾大爷,唯一的儿子长期在南方工作。由于水土不服、生活习俗大相径庭等原因,顾大爷虽年事已高,但一再拒绝南下与儿子共同生活。可随着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尤其是在老伴去世后,老人的吃、住、行等日益艰难。无奈之下,他从2013年下半年起,多次要求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让自己能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然而,儿子的回答还是同以前一样:要么“南漂”与其一起生活,由其承担全部的费用:要么留在老家,一切费用由老人自理。
说法:顾大爷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老年漂”并非赡养老人的唯一选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正因为顾大爷无法适应南方的气候、水土等,使得其渴望在故土生活成了一种特殊需要,且这种特殊需要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不过分,故顾大爷儿子应当通过承担一定赡养费的方式满足老人的需求,让老人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
“老年漂”:并非免费的“保姆”
案例:由于年幼的女儿急需照顾,而雇请保姆不仅需要一笔开销,且保姆无法保证做到尽心尽责,8-年前,儿子梁某将66岁的老母亲从千里之外的故乡接来,让她成为一名“老年漂”。几年过去,老母亲本以为小孙女长大上小学后,便能轻松下来,岂料儿子和儿媳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将原来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的家务。一股脑丢给了自己,让自己从带孩子的“保姆”变成了家庭的“保姆”。因为年老体弱、难以胜任,老母亲多次想回老家,可梁某不同意。
说法:父母并非子女的“免费保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除非子女无力抚养或者已经死亡,父母并没有免费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的法定责任:如果父母愿意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法律并未强加禁止,但是在父母年老体弱、无法胜任家务劳动的情况下,子女不应该强其所难。
“老年漂”:并非从此失去财产权
案例:2014年元月,已随儿子生活了5年、年届七旬的廖大妈从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儿子早在半年前便将她位于老家的一栋3层房屋卖给了他人。“我已经厌倦了过‘老年漂’的日子,正准备日后回老家居住,你怎么能未经我许可甚至没有告诉过我,便将我的房屋卖了?”廖大妈一脸不满地责问儿子。可儿子振振有词:“你已经与我共同生活,生老病死均由我负责。房屋自然属于我,我当然有权处理。”母子互不相让,最终反目,并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廖大妈儿子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廖大妈虽然身为一个“老年漂”,但并不因此失去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一方面。财产所有权虽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但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只要儿女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可以当然取得父母的财产。本案中,廖大妈的儿子无权出卖她的房屋。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廖大妈儿子擅自与他人进行房屋买卖,损害了廖大妈的权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廖大妈儿子的买卖行为无效。
责编/文邦
“老年漂”:并非赡养的唯一选择
案例:一直生活在北方的顾大爷,唯一的儿子长期在南方工作。由于水土不服、生活习俗大相径庭等原因,顾大爷虽年事已高,但一再拒绝南下与儿子共同生活。可随着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尤其是在老伴去世后,老人的吃、住、行等日益艰难。无奈之下,他从2013年下半年起,多次要求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让自己能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然而,儿子的回答还是同以前一样:要么“南漂”与其一起生活,由其承担全部的费用:要么留在老家,一切费用由老人自理。
说法:顾大爷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老年漂”并非赡养老人的唯一选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正因为顾大爷无法适应南方的气候、水土等,使得其渴望在故土生活成了一种特殊需要,且这种特殊需要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不过分,故顾大爷儿子应当通过承担一定赡养费的方式满足老人的需求,让老人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
“老年漂”:并非免费的“保姆”
案例:由于年幼的女儿急需照顾,而雇请保姆不仅需要一笔开销,且保姆无法保证做到尽心尽责,8-年前,儿子梁某将66岁的老母亲从千里之外的故乡接来,让她成为一名“老年漂”。几年过去,老母亲本以为小孙女长大上小学后,便能轻松下来,岂料儿子和儿媳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将原来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的家务。一股脑丢给了自己,让自己从带孩子的“保姆”变成了家庭的“保姆”。因为年老体弱、难以胜任,老母亲多次想回老家,可梁某不同意。
说法:父母并非子女的“免费保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除非子女无力抚养或者已经死亡,父母并没有免费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的法定责任:如果父母愿意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法律并未强加禁止,但是在父母年老体弱、无法胜任家务劳动的情况下,子女不应该强其所难。
“老年漂”:并非从此失去财产权
案例:2014年元月,已随儿子生活了5年、年届七旬的廖大妈从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儿子早在半年前便将她位于老家的一栋3层房屋卖给了他人。“我已经厌倦了过‘老年漂’的日子,正准备日后回老家居住,你怎么能未经我许可甚至没有告诉过我,便将我的房屋卖了?”廖大妈一脸不满地责问儿子。可儿子振振有词:“你已经与我共同生活,生老病死均由我负责。房屋自然属于我,我当然有权处理。”母子互不相让,最终反目,并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廖大妈儿子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廖大妈虽然身为一个“老年漂”,但并不因此失去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一方面。财产所有权虽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但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只要儿女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就可以当然取得父母的财产。本案中,廖大妈的儿子无权出卖她的房屋。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廖大妈儿子擅自与他人进行房屋买卖,损害了廖大妈的权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廖大妈儿子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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