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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其重点应该放在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的能力提升上面。研究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型农场的发展是有助于扩大经营的规模,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农产品质量信誉保障的机制,利用产生的品牌效应,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节省其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的费用成本。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要重视区域之间的转换,也就是重点从农产品质量监控逐步转到农产品综合主体的控制上来。
关键词:经营主体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
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闻名的辉煌成就,基于我国是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农产品数量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如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现在也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负面新闻时有发生,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大众所关注的焦点和最为热点的问题。
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所存在的质量安全原由也是错综复杂的。目前,其食品质量安全的造假手段层出不穷,已经到了必须采取全面综合型的预防、整治措施的阶段。同时,还要确保其经营主体能力能够提升,履行主体经营义务,做好自身的分内之事。
一、经营主体能力的提升意义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每个农产品主体经营人员所秉持的理念不同,导致每个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农户农产品质量高,而有的产品质量低下,所获得的净利润也是不尽相同的,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农业生产机制的不同。因此,提高农户主体经营中的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有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历史参考数据,我们以农业主体经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性为中心进行查找、研究,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对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
二、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由
中国古代就流传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古话。可见食品的安全性对日常生活都有重要影响。农产品又是食品的源头,每人、每天都要吃的常见食品。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准则,农产品的饮食安全不仅会对农产品主体经营的产生影响,同样也会关系到我们每个消费者的人身保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难点
近些年来,在政府部门强力管制之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虽有了一定的提升,质量安全也突飞猛进。但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仍形势严峻。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艰巨。我县农产品总体的质量安全基本处于平稳期,上下都没有较大浮动。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农产品整体的合格率均在99.5%以上。在食品的所有类别中,蔬菜、茶叶的合格率始终处于一个高数值,并且这几年均名列前茅。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作为泱泱大国,食品的消耗量基数很大,虽然不合格率只占0.05%左右,但其相对应的农产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爆发食品安全问题,而且规模不容小觑。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产品相关问题的整治初见成效。从客观来看,许多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目前已知的以及未来未知的安全隐患更加纷繁复杂,要以始终“防患于未然”为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一系列原因综合叠加起来的,包括物理原因、化学原因和人工干预等原因。其中农产品的污染是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农田到餐桌”中间存在诸多环节,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几乎每一步都存在着风险和隐患。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农产品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宏大的体系,做好农业顶层设计,综合国家下达的相关实施政策,再凝聚成强有力建议,双管齐下,共同迎来农业问题的新局面。
1.强化立法执法,完善法制体系。法制的保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底线,要牢牢守好这根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不动摇的信念。2016年,我县出台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依法行政提供了地方性的法制保障,但目前,我国已执行的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大体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从深层次来看,还是要进一步的修缮,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法律体系。 此外,还要加强农产品的执法力度。采用定期检查、交叉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以及联合执法的方式,确保农产品安全监督的力度。強化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力度进行宣传,深入加强基层系统的构建,努力提升基层的监督执法力。
2.加强联控,构筑安全防护网络。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认识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门,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职责,预防相互推诿职责的情况,实现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做到的无差衔接。 打造一支监管范围的全覆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组织队伍。与此同时,还要强化联控体系,让各监督部门人员秉着“顶层设计”的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勇于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强化各自默契配合度。以不错位、及时补台和相互配合为行动原则,避免各做其事,互不沟通、配合的情况发生。尽最大努力全面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三部曲,在社会上形成联控、共管的良好管制的氛围。加强追责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体制,严防工作怠慢、 应付差事、推诿责任等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要建立容错免责的规定,鼓励工作用心之人,可以免除一定程度的责任。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做到诚信经营。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中是必然的趋势,通过建立“红黑榜制度”,采用严格的评议、定期的发布,对哪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力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联合银行、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从而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结语
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要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度为基础建立的,他的重点关注点仍是建立农产品经营主体制度,而最终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满足现代大众需求的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解决此问题的关键要素是将农产品问题反馈的内容要联系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把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转移到通过农业问题来反追究到相应的主体责任。通过这一路径的实行,从而丰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信誉、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了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中来,切实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是实现主体责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必然抉择。
参考文献:
[1] 史红玲.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J]. 山西农经, 2018, No.227(11):53-54 58.
[2] 崔俊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经营主体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
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闻名的辉煌成就,基于我国是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农产品数量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如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现在也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负面新闻时有发生,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大众所关注的焦点和最为热点的问题。
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所存在的质量安全原由也是错综复杂的。目前,其食品质量安全的造假手段层出不穷,已经到了必须采取全面综合型的预防、整治措施的阶段。同时,还要确保其经营主体能力能够提升,履行主体经营义务,做好自身的分内之事。
一、经营主体能力的提升意义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每个农产品主体经营人员所秉持的理念不同,导致每个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农户农产品质量高,而有的产品质量低下,所获得的净利润也是不尽相同的,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农业生产机制的不同。因此,提高农户主体经营中的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有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历史参考数据,我们以农业主体经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性为中心进行查找、研究,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对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
二、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由
中国古代就流传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古话。可见食品的安全性对日常生活都有重要影响。农产品又是食品的源头,每人、每天都要吃的常见食品。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准则,农产品的饮食安全不仅会对农产品主体经营的产生影响,同样也会关系到我们每个消费者的人身保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难点
近些年来,在政府部门强力管制之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虽有了一定的提升,质量安全也突飞猛进。但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仍形势严峻。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艰巨。我县农产品总体的质量安全基本处于平稳期,上下都没有较大浮动。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农产品整体的合格率均在99.5%以上。在食品的所有类别中,蔬菜、茶叶的合格率始终处于一个高数值,并且这几年均名列前茅。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作为泱泱大国,食品的消耗量基数很大,虽然不合格率只占0.05%左右,但其相对应的农产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爆发食品安全问题,而且规模不容小觑。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产品相关问题的整治初见成效。从客观来看,许多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目前已知的以及未来未知的安全隐患更加纷繁复杂,要以始终“防患于未然”为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一系列原因综合叠加起来的,包括物理原因、化学原因和人工干预等原因。其中农产品的污染是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农田到餐桌”中间存在诸多环节,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几乎每一步都存在着风险和隐患。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农产品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宏大的体系,做好农业顶层设计,综合国家下达的相关实施政策,再凝聚成强有力建议,双管齐下,共同迎来农业问题的新局面。
1.强化立法执法,完善法制体系。法制的保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底线,要牢牢守好这根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不动摇的信念。2016年,我县出台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依法行政提供了地方性的法制保障,但目前,我国已执行的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大体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从深层次来看,还是要进一步的修缮,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法律体系。 此外,还要加强农产品的执法力度。采用定期检查、交叉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以及联合执法的方式,确保农产品安全监督的力度。強化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力度进行宣传,深入加强基层系统的构建,努力提升基层的监督执法力。
2.加强联控,构筑安全防护网络。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认识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门,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职责,预防相互推诿职责的情况,实现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做到的无差衔接。 打造一支监管范围的全覆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组织队伍。与此同时,还要强化联控体系,让各监督部门人员秉着“顶层设计”的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勇于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强化各自默契配合度。以不错位、及时补台和相互配合为行动原则,避免各做其事,互不沟通、配合的情况发生。尽最大努力全面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三部曲,在社会上形成联控、共管的良好管制的氛围。加强追责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体制,严防工作怠慢、 应付差事、推诿责任等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要建立容错免责的规定,鼓励工作用心之人,可以免除一定程度的责任。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做到诚信经营。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中是必然的趋势,通过建立“红黑榜制度”,采用严格的评议、定期的发布,对哪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力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联合银行、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从而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结语
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要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度为基础建立的,他的重点关注点仍是建立农产品经营主体制度,而最终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满足现代大众需求的创新性农业经营主体。解决此问题的关键要素是将农产品问题反馈的内容要联系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把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转移到通过农业问题来反追究到相应的主体责任。通过这一路径的实行,从而丰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信誉、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了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中来,切实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是实现主体责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必然抉择。
参考文献:
[1] 史红玲.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J]. 山西农经, 2018, No.227(11):53-54 58.
[2] 崔俊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