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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由于从不同角度分析,“财政”的构成要素和环节是不同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财政体系并不是单一的。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对“财政体系”所作的单一的界定混淆了不同性质、不同逻辑层次的财政范畴,存在许多问题。为此,作者在区分不同性质财政范畴的基础上,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集中性分配的本质属性出发,提出了四种不同的“财政体系”,即财政“分配关系”体系、财政“计划管理”体系、财政“分配范畴”体系和财政“分级运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