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是可再生能源政策领域的争议焦点。文章评估它们用于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效果和成本,方法是在它们具有等价性的理想情形中逐步加入现实内容。结果发现:理想的分阶段实施并不改变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但由于购电法难以频繁调整价格,配额制难以为每期项目设置独立市场,这导致它们用于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目标时,招标制的成本最低,配额制次之,购电法最高。
关键词:购电法;招标制;配额制;效果;成本
根据REN21(2008),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是当前全球范围最流行的三种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但它们的比较选择仍是政策争议的焦点,争议内容是它们的“效果”(Effectiveness)和“成本”(Efficiency)——效果指的是一项政策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的能力,即目标能否被达成;成本指的是一项政策达成一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时所花费的成本(Lipp,2007;翁章好、胥莉,2008)。本文继续处理这个问题,方法是,以Menanteau et al.(2003)描述的、在其中三种政策具有完美等价性的理想情形为分析起点,然后通过逐步在理想情形中加入政策运行的现实内容,并考察它们对三种政策的效果和成本等价性的影响。进行如下,第一部分介绍Menanteau et al.(2003)描述的理想情形。第二部分引入可再生能源目标的理想分阶段实施,结果发现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保持不变。第三部分再引入不同政策实施的运行约束,发现有利于招标制但不利于购电法和配额制的证据。
一、 理想情形
根据Menanteau et al.(2003),在理想情形(技术稳定、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下,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具有理想的等价性——即它们都可用于实现同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且伴随的成本相等(此结果可由图1表示)。从图1可见,由于理想情形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供给曲线是确定且已知的,所以政策管理层在招标制和配额制下设定的Qin,其导致的市场价格Pout,刚好会等于其在购电法下设定的价格Pin;反之,管理层在购电法下设定的价格Pin,其导致的市场数量Qout也刚好会等于数量目标Qin。因此,三种政策在效果和成本上呈现出完美的等价性。
二、 理想情形 “理想的分阶段实施”
现在考虑将上述理想情形的“一个目标、一次政策”,放松为更为现实的“一个目标、两(多)阶段实施”,但假定分阶段实施是理想的——即“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项目,不同阶段政策参数之间不存在交互影响”。下面考察这个变化对这三种政策的效果和成本的影响。
假定管理层制定的总目标是新增可再生能源数量Q,并且分为两个阶段来实施,第一阶段新增Q1,第二阶段新增Q2=Q-Q1。理论上,因为分阶段实施是理想的,所以不同阶段的投资项目可完全分开处理,于是再次得到上述理想情形的等价性——即对Q1和Q2分别单独地应用一次政策,这样在每个阶段三个政策都完全等价,于是两个阶段加总起来三个政策还是等价的(此结果可由图2表示)。从图2可见,在第一阶段,购电法以价格P1实现市场数量Q1,而招标制和配额制则以政策参数Q1实现市场数量Q1,同时导致市场价格P1。而在第二阶段,购电法通过价格P2实现新增市场数量Q2=Q-Q1,但第一阶段投产的Q1部分仍适用价格P1。反之,在招标制下,通过新一轮数量为Q2=Q-Q1的招标,实现总目标Q,新增数量Q2得到价格P2,Q1部分维持价格P1。而在配额制下,通过对新增数量Q2=Q-Q1额外建立一个配额,实现总目标Q,并导致新增数量Q2部分得到价格P2,而Q1部分仍适用原配额并得到价格P1。这导致的结果是,在两个阶段,三种政策实现的市场数量和价格都是相同的,因此,再次得到效果和成本的等价性。
三、 政策属性和现实运行约束的影响
上面引入目标的分阶段实施之后仍然得到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但这依赖于“理想分阶段实施”的假设。现实中,不同政策由于自身属性差异,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不同的约束,这导致它们实现“理想分阶段实施”的难易程度并不相同,这可能打破它们之间的等价性。
对于配额制来说,现实中每年的份额要求都在增加,如果每年新增部分的份额要求都单独适用于当年新增投资容量的话,那将导致一个非常复杂、按照投产年份分割的、狭小的配额市场系列(每个配额市场都难以满足足够的流动性和达标的灵活性)。所以对于配额制来说,“理想分阶段实施”的条件一般是不能满足的。而对于购电法来说,实施“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容量”的困难要小些,但它的问题是,如果提前宣布以后年度的更高价格,可能会导致当前投资者延迟投资以享受未来更高待遇,从而导致当前目标无法实现。所以,购电法可能必须在每个阶段开始时才宣布价格,并且每个阶段的长度和目标还要不为市场所知,还不能频繁地调高价格,才能使市场参与者仅根据每个阶段宣布的价格决定投资。另外,后出台价格更高可能导致一个“从高适用”的要求,即现有投资者可能要求也适用新的更高价格。这些特性限制了购电法频繁调整价格的能力,因此,如果上述目标Q只是一个中短期(例如1年~5年)的目标的话那就可能并不适合分两阶段或更多阶段来实施。相反,招标制的本身属性即要求“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容量”——每轮新的招标都会产生一个新的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只对本轮中标的容量适用。而只要每轮招标的数量不太小,对比组织费用效益良好,招标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使用,对于像中国这样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每年一轮甚至几轮招标也是正常的。
因此,现实中三种政策满足“理想分阶段实施”的能力是不同的,这导致的结果,可以用图3和图4表示——使用的假设是:招标制分两阶段实施;购电法虽然分两阶段实施,但管理层只能宣布一个价格P2(第一阶段辅以额度Q1);配额制虽然分两阶段实施,但第二阶段起原有容量和新增容量一起适用总配额。图3显示,在第一阶段,由于购电法政策只能宣布一个价格P2,所以采购成本是矩形P2-C-Q1-O的面积,而招标制和配额制在第一阶段的采购成本都是矩形P1-B-Q1-O的面积,显然前者高于后二者。图4显示,在第二阶段购电法和配额制伴随的购买成本都是矩形P2-E-Q-O的面积,而招标制伴随的购买成本则是矩形P1-B-Q1-O的面积和矩形C-E-Q-Q1的面积,显然后者小于前两者。两个阶段综合来看,招标制伴随最低的购买成本,配额制次之,而购电法最高。
四、 结论和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在理想情形中引入目标的理想分阶段实施,并不会改变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但是,由于现实中购电法下难以频繁(比如每年)调高价格,配额制也难以对每年新增容量单独建立一个配额市场,而招标制可以每年开展,这导致对于实现既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来说,招标制的购买成本最低,配额制次之,购电法最高。
这个结果的政策含义是,对于我国尚未确定主导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如光伏、潮汐和波浪能发电等),应首选招标制为主导支持政策。对于已经实施分区(下转第53页)域购电法的风电,考虑支撑政策的稳定性,不建议更改为招标制,但在多人争取同一项目时应积极启用招标制——这也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REN21. Renewables 2007 Global Status Rep- ort. Washington, DC: Worldwatch Institute,2008.
2. Lipp, J. Lessons for effective renewable electricity policy from Denmark, Germany and the United Kingdom, Energy Policy,2007,35(11):5481-5495.
3. 翁章好,胥莉.信息需求和风险承担——三种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对比.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4. Menanteau et al. Prices versusquantities: choosing polici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Energy Policy,2003,31(8): 799-812.
5. 于建辉,周浩.我国风电开发的现状及展望.风机技术,2006,(6).
6. 邹建华.发展风能发电.改善能源结构.华东电力,2006,(12).
7. 姚伟龙,邢涛.中国能源状况与发展对策分析.能源研究与信息,2006,(4).
8. 戴慧珠,陈默子,王伟胜,王晓蓉.中国风电发展现状及有关技术服务.中国电力,2005,(1).
9. 时璟丽.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动向.中国能源,2006,(11).
10. 程地卫.优化发电能源结构的初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01,(1).
11. 王小孟,谭江林,陈金珠.我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江西林业科技,2006,(5).
12. 周德群.中国能源的未来:结构优化与多样化战略.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13. 齐海江,王宇奇.我国发电能源结构分析.科技与管理,2004,(2).
14. 王伟平,屈桂银,陈小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展望.可再生能源,2003,(2).
15. 周哲.吉林省水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配置的研究.沈阳农业大学,2007.
16. 罗鑫.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其市场模式的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6.
作者简介:陈宏民,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翁章好,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0-12-05。
关键词:购电法;招标制;配额制;效果;成本
根据REN21(2008),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是当前全球范围最流行的三种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但它们的比较选择仍是政策争议的焦点,争议内容是它们的“效果”(Effectiveness)和“成本”(Efficiency)——效果指的是一项政策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的能力,即目标能否被达成;成本指的是一项政策达成一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时所花费的成本(Lipp,2007;翁章好、胥莉,2008)。本文继续处理这个问题,方法是,以Menanteau et al.(2003)描述的、在其中三种政策具有完美等价性的理想情形为分析起点,然后通过逐步在理想情形中加入政策运行的现实内容,并考察它们对三种政策的效果和成本等价性的影响。进行如下,第一部分介绍Menanteau et al.(2003)描述的理想情形。第二部分引入可再生能源目标的理想分阶段实施,结果发现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保持不变。第三部分再引入不同政策实施的运行约束,发现有利于招标制但不利于购电法和配额制的证据。
一、 理想情形
根据Menanteau et al.(2003),在理想情形(技术稳定、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下,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具有理想的等价性——即它们都可用于实现同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且伴随的成本相等(此结果可由图1表示)。从图1可见,由于理想情形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供给曲线是确定且已知的,所以政策管理层在招标制和配额制下设定的Qin,其导致的市场价格Pout,刚好会等于其在购电法下设定的价格Pin;反之,管理层在购电法下设定的价格Pin,其导致的市场数量Qout也刚好会等于数量目标Qin。因此,三种政策在效果和成本上呈现出完美的等价性。
二、 理想情形 “理想的分阶段实施”
现在考虑将上述理想情形的“一个目标、一次政策”,放松为更为现实的“一个目标、两(多)阶段实施”,但假定分阶段实施是理想的——即“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项目,不同阶段政策参数之间不存在交互影响”。下面考察这个变化对这三种政策的效果和成本的影响。
假定管理层制定的总目标是新增可再生能源数量Q,并且分为两个阶段来实施,第一阶段新增Q1,第二阶段新增Q2=Q-Q1。理论上,因为分阶段实施是理想的,所以不同阶段的投资项目可完全分开处理,于是再次得到上述理想情形的等价性——即对Q1和Q2分别单独地应用一次政策,这样在每个阶段三个政策都完全等价,于是两个阶段加总起来三个政策还是等价的(此结果可由图2表示)。从图2可见,在第一阶段,购电法以价格P1实现市场数量Q1,而招标制和配额制则以政策参数Q1实现市场数量Q1,同时导致市场价格P1。而在第二阶段,购电法通过价格P2实现新增市场数量Q2=Q-Q1,但第一阶段投产的Q1部分仍适用价格P1。反之,在招标制下,通过新一轮数量为Q2=Q-Q1的招标,实现总目标Q,新增数量Q2得到价格P2,Q1部分维持价格P1。而在配额制下,通过对新增数量Q2=Q-Q1额外建立一个配额,实现总目标Q,并导致新增数量Q2部分得到价格P2,而Q1部分仍适用原配额并得到价格P1。这导致的结果是,在两个阶段,三种政策实现的市场数量和价格都是相同的,因此,再次得到效果和成本的等价性。
三、 政策属性和现实运行约束的影响
上面引入目标的分阶段实施之后仍然得到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但这依赖于“理想分阶段实施”的假设。现实中,不同政策由于自身属性差异,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不同的约束,这导致它们实现“理想分阶段实施”的难易程度并不相同,这可能打破它们之间的等价性。
对于配额制来说,现实中每年的份额要求都在增加,如果每年新增部分的份额要求都单独适用于当年新增投资容量的话,那将导致一个非常复杂、按照投产年份分割的、狭小的配额市场系列(每个配额市场都难以满足足够的流动性和达标的灵活性)。所以对于配额制来说,“理想分阶段实施”的条件一般是不能满足的。而对于购电法来说,实施“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容量”的困难要小些,但它的问题是,如果提前宣布以后年度的更高价格,可能会导致当前投资者延迟投资以享受未来更高待遇,从而导致当前目标无法实现。所以,购电法可能必须在每个阶段开始时才宣布价格,并且每个阶段的长度和目标还要不为市场所知,还不能频繁地调高价格,才能使市场参与者仅根据每个阶段宣布的价格决定投资。另外,后出台价格更高可能导致一个“从高适用”的要求,即现有投资者可能要求也适用新的更高价格。这些特性限制了购电法频繁调整价格的能力,因此,如果上述目标Q只是一个中短期(例如1年~5年)的目标的话那就可能并不适合分两阶段或更多阶段来实施。相反,招标制的本身属性即要求“新政策参数单独适用于新增容量”——每轮新的招标都会产生一个新的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只对本轮中标的容量适用。而只要每轮招标的数量不太小,对比组织费用效益良好,招标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使用,对于像中国这样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每年一轮甚至几轮招标也是正常的。
因此,现实中三种政策满足“理想分阶段实施”的能力是不同的,这导致的结果,可以用图3和图4表示——使用的假设是:招标制分两阶段实施;购电法虽然分两阶段实施,但管理层只能宣布一个价格P2(第一阶段辅以额度Q1);配额制虽然分两阶段实施,但第二阶段起原有容量和新增容量一起适用总配额。图3显示,在第一阶段,由于购电法政策只能宣布一个价格P2,所以采购成本是矩形P2-C-Q1-O的面积,而招标制和配额制在第一阶段的采购成本都是矩形P1-B-Q1-O的面积,显然前者高于后二者。图4显示,在第二阶段购电法和配额制伴随的购买成本都是矩形P2-E-Q-O的面积,而招标制伴随的购买成本则是矩形P1-B-Q1-O的面积和矩形C-E-Q-Q1的面积,显然后者小于前两者。两个阶段综合来看,招标制伴随最低的购买成本,配额制次之,而购电法最高。
四、 结论和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在理想情形中引入目标的理想分阶段实施,并不会改变三种政策的等价性。但是,由于现实中购电法下难以频繁(比如每年)调高价格,配额制也难以对每年新增容量单独建立一个配额市场,而招标制可以每年开展,这导致对于实现既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来说,招标制的购买成本最低,配额制次之,购电法最高。
这个结果的政策含义是,对于我国尚未确定主导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如光伏、潮汐和波浪能发电等),应首选招标制为主导支持政策。对于已经实施分区(下转第53页)域购电法的风电,考虑支撑政策的稳定性,不建议更改为招标制,但在多人争取同一项目时应积极启用招标制——这也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REN21. Renewables 2007 Global Status Rep- ort. Washington, DC: Worldwatch Institute,2008.
2. Lipp, J. Lessons for effective renewable electricity policy from Denmark, Germany and the United Kingdom, Energy Policy,2007,35(11):5481-5495.
3. 翁章好,胥莉.信息需求和风险承担——三种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对比.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4. Menanteau et al. Prices versusquantities: choosing polici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Energy Policy,2003,31(8): 799-812.
5. 于建辉,周浩.我国风电开发的现状及展望.风机技术,2006,(6).
6. 邹建华.发展风能发电.改善能源结构.华东电力,2006,(12).
7. 姚伟龙,邢涛.中国能源状况与发展对策分析.能源研究与信息,2006,(4).
8. 戴慧珠,陈默子,王伟胜,王晓蓉.中国风电发展现状及有关技术服务.中国电力,2005,(1).
9. 时璟丽.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动向.中国能源,2006,(11).
10. 程地卫.优化发电能源结构的初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01,(1).
11. 王小孟,谭江林,陈金珠.我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江西林业科技,2006,(5).
12. 周德群.中国能源的未来:结构优化与多样化战略.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13. 齐海江,王宇奇.我国发电能源结构分析.科技与管理,2004,(2).
14. 王伟平,屈桂银,陈小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展望.可再生能源,2003,(2).
15. 周哲.吉林省水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配置的研究.沈阳农业大学,2007.
16. 罗鑫.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其市场模式的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6.
作者简介:陈宏民,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翁章好,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