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物保护立法问题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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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高雷(1988-),女,河北石家庄人,汉族,沈阳师范大学法硕(非法学)11级。
  【摘要】目前动物保护的立法得到在很多国家的普遍认同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而在我国,此方面立法相对缺乏,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问题,动物保护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而由此也造成国内动物受虐待、国际贸易受阻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本文通过对我国动物立法现状的分析,结合已有的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提出今后在动物立法过程中几点建议。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立法建议
  最近发生的“重庆3·2小狗救援”和“3·7沈阳拦车救狗”事件,又再度引起了人们对动物保护的问题的讨论,近年来,在类似新闻中,都能看到动协保护人士在各种集会场合呼吁动物立法,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此项立法的问题也有了些思考,对此,我认为,动物保护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我就此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谈到动物保护立法,或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矛盾心理:动物保护到底应不应该立法?如若立法,立法内容所保护的动物权益有多大、会不会占用能更多的人类的资源?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出于怜悯道德不愿它们被伤害;另一方面从理性生存的角度考虑,把动物保护上升到立法这样的层次,会不会瓜分了人类的法律资源和物质生存资源?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赞同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并完善的。对于动物保护的立法,是法制体系完善的一个趋势,是作为大国对生命尊重的一种态度,就像圣雄甘地所说的:“从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窥见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进步。”。
  动物保护又称“动物福利”,一般指即使是供人用作食物、工作工具、友伴或研究需要,动物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目前我国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是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此法立法较早,在立法思想、对象、措施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该法仅对野生动物做出了保护规定,而针对工作动物、经济动物等其他类动物并无规定,正因如此,近年来就是由于缺乏对动物实验的替代、减少和优化等的规范约束,使得我国专家的动物实验成果鲜有得到国际上的承认;再比如,该法在对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上还存在罪状限制过多,这直接导致了很多的虐待杀害动物的行为“被豁免”,且已规定的罚则中的犯罪情节、标准模糊,法律实际操作中并无甚大作用;而且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动物出口往往达不到国际贸易标准,也影响了经济贸易的交流发展。
  正是由于当前法律的不完善使动物福利无法很好实现,进而造成了以上诸多的问题,由此看来动物保护立法势在必行,针对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我也想谈几点看法和建议:一、立法基础确立
  首先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应当明确人与动物的地位关系。人类作为社会的主人,无可厚非应处在主要地位,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平等保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永远是人,动物只能是客体即法律上的特殊的物。我认为目前的动物立法应该将动物视为财产予以保护更为妥帖,动物保护的初衷是使得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虐待,目前来看,只有将动物规定为财产类的保护更易于实现真正对动物福利的保护。
  二、立法内容程序完善的建议
  第一,内容上要将动物保护进行分类保护,这样既全面不会疏漏,又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重点对某类动物进行立法;第二,设立公益诉讼,从目前国际来看,支持动物公益诉讼的并不多,这很大程度上是恐忧公益诉讼会造成滥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但是我认为在此问题上不能因噎废食,现在动物保护者力图通过法律途径救助但没有诉讼权的尴尬局面,正是由于我们没有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而对于公益诉讼可能引起的滥诉,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以限制滥诉发生。第三,法律移植,目前包括英、德、美、日、及我国香港、我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例如我国台湾在1998年10月13日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并配有《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是十分值得我们去借鉴的。当然,对于动物保护立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有選择地移植和借鉴。
  三、立法进程的建议
  正如上文提到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动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各个方面的急迫立法需求,正因如此我们的立法工作更要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的进行。首先,要从整体上制定一部最基本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以此来明确基本的原则宗旨,确定总体框架及保护方向;第二步,完善现行或已在立法议程的法律,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畜牧法》的修订,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细化法律规定并且制定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法律法规。第三步,总结现有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以上就是我对今后在动物福利立法中想到的几点建议,相信对于动物保护,会随着今后一部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被认真地重视起来,并更好的实现其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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