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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