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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同时,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也在持续进行着改革和创新。2012年,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位积极平稳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改革和创新呈现出新特点: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更加注重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注重规范政府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更加注重改进管理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探索实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与西方不同,不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而是为了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全面控制社会生活,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管理、控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说,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甚至被称为审批经济,经济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行政审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在配置社会资源、协调市场秩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一方面行政审批制度成为了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管理手段,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从行政审批体制上来看,审批主体众多,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从行政审批制度上来看,审批事项设置过多过滥,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监督,责任不明。从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上来看,审批程序不完备,审批条件不明确,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且审批期限过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效率低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我国已经进行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清理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从2001 年至2012 年,国务院先后6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 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 。31 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 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
68.2% 。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012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314 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1 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43 项。本次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 亿元至20 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 万吨至500 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 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项目。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卫生部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决定》指出,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还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
地方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2 年10 月31 日,《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明确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继续先行先试。11 月23 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11 月26 日上午,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广州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动员会。意欲再造体制竞争力的广东,走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列。从《先行先试方案》来看,广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分为四个阶段。2012 年为谋划启动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全面启动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3 年为全面推进阶段,主要是抓好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推进省、市、县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其他专项改革,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评比表彰达标、各类年检(年审)事项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推进省直及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2014 年为规范建设阶段,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法规制度,并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化改革。2015 年为总结巩固阶段,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改革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系统总结经验,改进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改革成果。《先行先试方案》要求,到2015 年,广东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 以上,办结时限缩短50% 左右,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 以上,社会事务网上办理率达到80% 以上,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 推动“三公”经费公开
“三公”消费是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的统称。“三公”经费作为政府的运行成本,其高低直接反映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廉洁程度。自2008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以来,“三公”经费公开成为公众对政府透明度的重大期盼。一些地方政府曾进行过积极试点,但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并不令人乐观。由于种种原因,政府的“三公”消费总数目一直被当成秘密对待,全国“三公”消费的相关情况一直没有发布官方数据。
2011 年全国“两会”期间,“三公”经费公开问题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也迅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人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3月23 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把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要求98 家中央部门在2011 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2011 年4月14 日,科技部率先公布了“三公”经费。然而,大多数中央部门并未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按时公布“三公”经费情况,一直拖到7月份才陆续公开。最终,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等少数几个部门并未公开。从2011 年中央部门首次公开“三公”账单的情况来看,数据过于简单,缺乏明细情况,但总算是迈出了拨开“三公”经费迷雾的第一步。
2012 年6月13 日国务院第208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公”消费公开问题,条例总则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务用车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为了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条例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2012 年,中央部委“三公”消费公开进入第二个年头。7月19 日零时,中国地震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1 年决算书,拉开了新一轮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大幕。截止到当天19 时,已经有92 家中央部门在各自网站上公布了本部门的决算和“三公”经费,各部门公布的时间比较集中。从2012 年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情况来看,各部门重节流、亮细账的特点明显。
财政部公布的2012 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79.84 亿元,与2011 年决算数相比,减少了13.8 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45 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48 亿元,公务接待费14.91 亿元。根据各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预决算数据,2011 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普遍低于预算规模。其中国土资源部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786.49 万元,实际支出3535.78 万元,比预算减少250.71 万元,各单位支出均控制在预算规模内。审计署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687.06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数为2466.61 万元(含使用上年结转资金87.46 万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同样明显低于财政拨款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 年度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100.16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1908.22 万元,2012 年该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100.16 万元,较2011 年预算零增长。铁道部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89.78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959.86 万元,2012 年安排“三公”经费财政预算为948.28 万元,比2011 年预算减少141.5 万元,下降12.98% 。
与2011 年相比,各中央部门第二次公布的“三公”经费更加细化。国家发改委不但公布了“三公”经费的总体情况,还详细公布了各项目的明细情况。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1 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为2159.95 万元,还详细公布了出访团组为119 个,559 人次,并就出国(境)所开展的国际合作事务情况进行了说明。审计署不但公布了公务用车及运行费为999.69 万元,并公布了实有公务车的数量为200 辆,平均每辆车运行维护费为5万元,较2010 年下降0.41 万元,还就公务车辆运行维护成本较高的原因进行了说明。财政部更是在“三公”经费公开的细化上下了工夫,在因公出国(境)费用方面,详细列出了全年安排部机关、35 个驻各地专员办和其他部属单位208 个出国团组、939 人次的详细情况,出国活动涉及多边财经交流与合作及国际组织会议、双边财经对话活动、出国谈判及工作磋商、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等多个方面。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方面的情况财政部也都进行了细化公布。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和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第一步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第二步将其他生产要素确立为分配依据,提出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步解决了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的问题,提出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我国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提高。但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二是地区收入差距过大,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持续扩大;三是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明显。
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方面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不公平,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不到位,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二是市场改革和政府改革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金融制度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划分不清。三是政府行为不规范、收入分配系统不透明,包括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和行政费用增长过快,国有单位分配失控导致分配秩序混乱。
针对目前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强调“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于2004 年启动,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等多个部委参与制定。在2010 年年初和2011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曾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因高层领导认为需要继续修改而未获通过。2012 年10 月1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谈到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央已经明确收入分配改革应是“提低、控高、扩中”,“控高”最难;“提低”则是着力点,将重点提高农民、城乡贫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这四部分低收入劳动者所得。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10 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较大成绩。
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化。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 个方面共311 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文化市场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在农业领域,将原来“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处罚权集中行使,全国已有1539 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资源环境领域,一般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交通领域,一些地方对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多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9%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 年)的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为30378.19 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历经了数次变迁: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上世纪80 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在“分与统”、“放与收”的几次调整中,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区出现集体林地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普遍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
新一轮的集体林权改革于2003 年启动,在试点的基础上,2008 年6月,中国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作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此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入手,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 联户),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和“耕者有其山”,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 2012 年9月25 日,国家林业局在辽宁本溪召开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林下经济现场会。会议宣布,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全国已确权的集体林地达到26.77 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23.69 亿亩,占已确权林地的88.49%,8784 万农户拿到林权证。由于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全国林地的亩均产出率由2003 年的139 元增加到2011 年的445 元,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明显增加,一些重点县农民每年的涉林收入已占到人均纯收入的60% 以上。
地方政府大部门制改革继续深化
各级继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广东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以大部门制改革为重点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广东省的大部门体制改革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在不同类型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既有改革的“规定动作”,又有改革的“自选动作”,涌现出深圳、顺德、云安等一批各具特色的改革“标杆”。深圳的做法是加大整合力度,实行职能“同类项合并”,建立“委、局、办”的组织架构,探索决策、执行职责的适度分离。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与监督;各局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监管;各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长办理专项事务。按照这一格局,深圳市组建了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财政委、规划和
国土资源委、交通运输委、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人居环境委等7个委,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8 个局;组建
了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等6 个办公室。经过改革,深圳市政府部门由原来
的46 个减合为31 个,精简幅度达到三分之一。顺德的主要做法是对党政机构的职责进行统一梳理,“合并同类项”,在此基础上综合设立大部门。改革前共有41 个党政机构,改革后减合为16 个大部门,精简达61%,其中党委机构6个,政府机构10 个,6个党委机构全部与有关政府机构合署办公,例如区委与区政府两个办公室合署办公;区政法委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区委宣传部与区文体旅游局合署办公;区纪委与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合署办公;区委社会工作部与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合署办公等。云浮市云安县属欠发达山区县。近年来,云安县大力实施镇级大部门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党政机构,实现资源整合。目前,该县各乡镇只设置“三办两中心”五个综合办事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宜居办公室、农业和经济办公室、综合信访维稳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环境建设、农民增收、社会管理和民生等五个方面的事务,形成新的乡镇大部门体制结构,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效率和服务能力。
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党和国家对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对改进公文、减少和规范会议、降低行政成本多次作出规定,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探索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
2012 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力度大、成效多,在政府绩效管理、“一站式”政务服务、决策程序化、行政问责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有六种类型,即转换式、交换式、强制式、反应式、自发式、倒逼式。
一是“转换式”创新。这是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明令要求放弃原来的行政管理方式,改用新的方式,而且新的方式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如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方式,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等。
二是“交换式”创新。这是指原来的行政管理方式改用另一种行政资源大
致相等的新方式替代。如,从市管县到省管县的体制改革,对市一级行政职能的
减少予以一定的补偿。交换式创新和转换式创新,其动力都来自组织系统内部,
往往都表现为自上而下推动,不同的是转换式创新中新方式对旧方式的挑战度较
大,而交换式创新中新方式对旧方式挑战性不很大,只是在不同的工具中做出置换。
三是“强制式”创新。这是指按照上级政府的硬性要求实施的行政管理方
式变化。如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归并审批权
力的行使,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这种创新与前两种的区别是前面的要求在一定
时间内是号召性的,后面的则是强制性的。
四是“反应式”创新。这是指某级政府或部门在遇到外部行政环境发生变
化后,回应性地进行行政管理方式改进。如,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的
制度、大接访的信访管理制度。强制式创新和反应式创新在实施过程中,和前面
两种创新方式一样也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但其创新的动力是来自组织外部,
这与前两种不同。强制式创新中新的方式对旧的方式挑战性强,反应式创新则弱
一些。
五是“自发式”创新。这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在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时自发地开展行政管理方式改进,如各种形式的便民举措和社区管理上的创新。
这种创新的特点是动力来自于组织外部和内部的共同需要,行为过程表现为自下而 上的推动,但新方式对旧方式的挑战性不强,一般表现为工作方式上的微调。
六是“倒逼式”创新。这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以及节约性政府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总体改革要求,服从统
一的时间表,开展逐步接近目标的创新实践,如实施行政听证、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政府集中采购、公车管理方式改革等。这种创新往往来自组织外部的压力,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有机结合,新方式对旧方式有较强的冲击。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文化部 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卫 生工作改革若干规定的报告》等文件的公布,标 志着公共事业领域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政府将部 门事业管理权限逐步逐级下放,扩大各类事业机 构的自主权。事业单位单纯依靠财政供养的局面也逐渐打破,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等不同类型。政府还开始 大力提倡“社会办事业”,允许通过多渠道、多 层次、多形式筹集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经过20 余年的事业单位改革,我 国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及事业单位的内部体制正 在发生深刻变化,但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进程 滞后,客观上形成了目前新旧体制交错、胶着的 局面。
2011 年3月23 日,中央中央、国务院下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 求在今后5年时间里,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 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 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2012 年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推进,为到2020 年建立起 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 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进一步打下基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与西方不同,不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而是为了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全面控制社会生活,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管理、控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说,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甚至被称为审批经济,经济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行政审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在配置社会资源、协调市场秩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一方面行政审批制度成为了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管理手段,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从行政审批体制上来看,审批主体众多,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从行政审批制度上来看,审批事项设置过多过滥,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监督,责任不明。从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上来看,审批程序不完备,审批条件不明确,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且审批期限过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效率低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我国已经进行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清理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从2001 年至2012 年,国务院先后6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 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 。31 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 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
68.2% 。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012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314 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1 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43 项。本次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 亿元至20 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 万吨至500 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 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项目。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卫生部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决定》指出,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还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
地方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2 年10 月31 日,《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明确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继续先行先试。11 月23 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11 月26 日上午,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广州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动员会。意欲再造体制竞争力的广东,走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列。从《先行先试方案》来看,广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分为四个阶段。2012 年为谋划启动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全面启动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3 年为全面推进阶段,主要是抓好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推进省、市、县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其他专项改革,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评比表彰达标、各类年检(年审)事项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推进省直及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2014 年为规范建设阶段,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法规制度,并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化改革。2015 年为总结巩固阶段,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改革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系统总结经验,改进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改革成果。《先行先试方案》要求,到2015 年,广东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 以上,办结时限缩短50% 左右,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 以上,社会事务网上办理率达到80% 以上,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 推动“三公”经费公开
“三公”消费是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的统称。“三公”经费作为政府的运行成本,其高低直接反映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廉洁程度。自2008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以来,“三公”经费公开成为公众对政府透明度的重大期盼。一些地方政府曾进行过积极试点,但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并不令人乐观。由于种种原因,政府的“三公”消费总数目一直被当成秘密对待,全国“三公”消费的相关情况一直没有发布官方数据。
2011 年全国“两会”期间,“三公”经费公开问题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也迅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人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3月23 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把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要求98 家中央部门在2011 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2011 年4月14 日,科技部率先公布了“三公”经费。然而,大多数中央部门并未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按时公布“三公”经费情况,一直拖到7月份才陆续公开。最终,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等少数几个部门并未公开。从2011 年中央部门首次公开“三公”账单的情况来看,数据过于简单,缺乏明细情况,但总算是迈出了拨开“三公”经费迷雾的第一步。
2012 年6月13 日国务院第208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公”消费公开问题,条例总则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务用车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为了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条例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2012 年,中央部委“三公”消费公开进入第二个年头。7月19 日零时,中国地震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1 年决算书,拉开了新一轮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大幕。截止到当天19 时,已经有92 家中央部门在各自网站上公布了本部门的决算和“三公”经费,各部门公布的时间比较集中。从2012 年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情况来看,各部门重节流、亮细账的特点明显。
财政部公布的2012 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79.84 亿元,与2011 年决算数相比,减少了13.8 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45 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48 亿元,公务接待费14.91 亿元。根据各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预决算数据,2011 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普遍低于预算规模。其中国土资源部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786.49 万元,实际支出3535.78 万元,比预算减少250.71 万元,各单位支出均控制在预算规模内。审计署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687.06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数为2466.61 万元(含使用上年结转资金87.46 万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同样明显低于财政拨款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 年度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100.16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1908.22 万元,2012 年该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100.16 万元,较2011 年预算零增长。铁道部2011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89.78 万元,全年支出决算959.86 万元,2012 年安排“三公”经费财政预算为948.28 万元,比2011 年预算减少141.5 万元,下降12.98% 。
与2011 年相比,各中央部门第二次公布的“三公”经费更加细化。国家发改委不但公布了“三公”经费的总体情况,还详细公布了各项目的明细情况。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1 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为2159.95 万元,还详细公布了出访团组为119 个,559 人次,并就出国(境)所开展的国际合作事务情况进行了说明。审计署不但公布了公务用车及运行费为999.69 万元,并公布了实有公务车的数量为200 辆,平均每辆车运行维护费为5万元,较2010 年下降0.41 万元,还就公务车辆运行维护成本较高的原因进行了说明。财政部更是在“三公”经费公开的细化上下了工夫,在因公出国(境)费用方面,详细列出了全年安排部机关、35 个驻各地专员办和其他部属单位208 个出国团组、939 人次的详细情况,出国活动涉及多边财经交流与合作及国际组织会议、双边财经对话活动、出国谈判及工作磋商、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等多个方面。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方面的情况财政部也都进行了细化公布。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和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第一步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第二步将其他生产要素确立为分配依据,提出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步解决了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的问题,提出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我国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提高。但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二是地区收入差距过大,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持续扩大;三是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明显。
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方面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不公平,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不到位,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二是市场改革和政府改革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金融制度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划分不清。三是政府行为不规范、收入分配系统不透明,包括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和行政费用增长过快,国有单位分配失控导致分配秩序混乱。
针对目前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强调“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于2004 年启动,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等多个部委参与制定。在2010 年年初和2011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曾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因高层领导认为需要继续修改而未获通过。2012 年10 月1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谈到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央已经明确收入分配改革应是“提低、控高、扩中”,“控高”最难;“提低”则是着力点,将重点提高农民、城乡贫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这四部分低收入劳动者所得。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10 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较大成绩。
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化。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 个方面共311 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文化市场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在农业领域,将原来“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处罚权集中行使,全国已有1539 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资源环境领域,一般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交通领域,一些地方对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多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9%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 年)的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为30378.19 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历经了数次变迁: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上世纪80 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在“分与统”、“放与收”的几次调整中,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区出现集体林地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普遍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
新一轮的集体林权改革于2003 年启动,在试点的基础上,2008 年6月,中国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作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此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入手,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 联户),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和“耕者有其山”,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 2012 年9月25 日,国家林业局在辽宁本溪召开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暨林下经济现场会。会议宣布,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全国已确权的集体林地达到26.77 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23.69 亿亩,占已确权林地的88.49%,8784 万农户拿到林权证。由于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全国林地的亩均产出率由2003 年的139 元增加到2011 年的445 元,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明显增加,一些重点县农民每年的涉林收入已占到人均纯收入的60% 以上。
地方政府大部门制改革继续深化
各级继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广东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以大部门制改革为重点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广东省的大部门体制改革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在不同类型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既有改革的“规定动作”,又有改革的“自选动作”,涌现出深圳、顺德、云安等一批各具特色的改革“标杆”。深圳的做法是加大整合力度,实行职能“同类项合并”,建立“委、局、办”的组织架构,探索决策、执行职责的适度分离。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与监督;各局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监管;各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长办理专项事务。按照这一格局,深圳市组建了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财政委、规划和
国土资源委、交通运输委、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人居环境委等7个委,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8 个局;组建
了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等6 个办公室。经过改革,深圳市政府部门由原来
的46 个减合为31 个,精简幅度达到三分之一。顺德的主要做法是对党政机构的职责进行统一梳理,“合并同类项”,在此基础上综合设立大部门。改革前共有41 个党政机构,改革后减合为16 个大部门,精简达61%,其中党委机构6个,政府机构10 个,6个党委机构全部与有关政府机构合署办公,例如区委与区政府两个办公室合署办公;区政法委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区委宣传部与区文体旅游局合署办公;区纪委与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合署办公;区委社会工作部与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合署办公等。云浮市云安县属欠发达山区县。近年来,云安县大力实施镇级大部门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党政机构,实现资源整合。目前,该县各乡镇只设置“三办两中心”五个综合办事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宜居办公室、农业和经济办公室、综合信访维稳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环境建设、农民增收、社会管理和民生等五个方面的事务,形成新的乡镇大部门体制结构,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效率和服务能力。
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党和国家对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对改进公文、减少和规范会议、降低行政成本多次作出规定,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探索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
2012 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力度大、成效多,在政府绩效管理、“一站式”政务服务、决策程序化、行政问责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有六种类型,即转换式、交换式、强制式、反应式、自发式、倒逼式。
一是“转换式”创新。这是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明令要求放弃原来的行政管理方式,改用新的方式,而且新的方式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如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方式,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等。
二是“交换式”创新。这是指原来的行政管理方式改用另一种行政资源大
致相等的新方式替代。如,从市管县到省管县的体制改革,对市一级行政职能的
减少予以一定的补偿。交换式创新和转换式创新,其动力都来自组织系统内部,
往往都表现为自上而下推动,不同的是转换式创新中新方式对旧方式的挑战度较
大,而交换式创新中新方式对旧方式挑战性不很大,只是在不同的工具中做出置换。
三是“强制式”创新。这是指按照上级政府的硬性要求实施的行政管理方
式变化。如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归并审批权
力的行使,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这种创新与前两种的区别是前面的要求在一定
时间内是号召性的,后面的则是强制性的。
四是“反应式”创新。这是指某级政府或部门在遇到外部行政环境发生变
化后,回应性地进行行政管理方式改进。如,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的
制度、大接访的信访管理制度。强制式创新和反应式创新在实施过程中,和前面
两种创新方式一样也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但其创新的动力是来自组织外部,
这与前两种不同。强制式创新中新的方式对旧的方式挑战性强,反应式创新则弱
一些。
五是“自发式”创新。这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在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时自发地开展行政管理方式改进,如各种形式的便民举措和社区管理上的创新。
这种创新的特点是动力来自于组织外部和内部的共同需要,行为过程表现为自下而 上的推动,但新方式对旧方式的挑战性不强,一般表现为工作方式上的微调。
六是“倒逼式”创新。这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以及节约性政府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总体改革要求,服从统
一的时间表,开展逐步接近目标的创新实践,如实施行政听证、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政府集中采购、公车管理方式改革等。这种创新往往来自组织外部的压力,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有机结合,新方式对旧方式有较强的冲击。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文化部 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卫 生工作改革若干规定的报告》等文件的公布,标 志着公共事业领域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政府将部 门事业管理权限逐步逐级下放,扩大各类事业机 构的自主权。事业单位单纯依靠财政供养的局面也逐渐打破,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等不同类型。政府还开始 大力提倡“社会办事业”,允许通过多渠道、多 层次、多形式筹集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经过20 余年的事业单位改革,我 国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及事业单位的内部体制正 在发生深刻变化,但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进程 滞后,客观上形成了目前新旧体制交错、胶着的 局面。
2011 年3月23 日,中央中央、国务院下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 求在今后5年时间里,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 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 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2012 年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推进,为到2020 年建立起 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 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进一步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