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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人权层面所具有的价值的保护。我国实现无罪推定的主要不足是“自证其罪”、刑讯逼供和待审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目前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措施是明确区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这两个概念,对逮捕标准适当降低,并取消人民检察院原有的可以免予起诉的相关制度,将以往庭前实体性审查,改为在程序上做相关审查。在处理疑案时,要坚持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在保护人权层面所具有的价值。这一原则从人权理论以及人权思想的角度出发,将人权思想已经包含在内。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人权,此外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在保护人权方面体现出巨大价值,对公民应享有的身体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等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因此被称为“人权保障基石”。
无罪推定不属于实体法则,而是作为一种程序法则应用,因此无罪推定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认定无罪。无罪推定反映了在刑事诉讼这一程序中,被告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地位,作为当代刑事诉讼的基础。
一、无罪推定的逻辑法则
无罪推定一般采用如下逻辑法则,来证明诉讼结果:首先要进行假设,假设被告人无罪,然后找出一系列确实、充分的证据将这种假设推翻,重视证据裁决主义所发挥的作用,而减少罪行上的擅断;强调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在诉讼理论中,这一推定结果也是可以推翻的。通过该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在诉讼中使用无罪推定,对包括被告人个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公民都有利。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流程当中,而实行无罪推定,正是反映出个人与国家之间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无罪推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有关修正,除了对于第12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还将许多合理的、科学的内容引入到无罪推定中,这些都非常有利于保护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首先,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中的第101条至第103条中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这一制度内容给予取消。之所以将该条制度取消,是由于免于起诉以后,将会导致定罪免刑的结果,这一结果和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权相违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另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第162条中的第3项明确确定了如下原则:“疑罪从无”,并对公诉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可以提出质证、或者同控诉方进行辩论,这些都是对控方证明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要求加强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目前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一)“自证其罪”时常发生,时常将口供作为依据进行定案
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机关的职责是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尽可能的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必须可靠,能够对有罪提供有力证明,摒除怀疑,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所具有的内容之一。“有罪推定”观念在过去一度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使得现在的检查、侦查和司法机关仍然使用这一原则,先入为主,依靠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去证明自己无罪,一旦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出充分证据,那么就会被认为有罪。很多诉讼案件中仅有口供,但是没有根据其它的相关证据,依然将被告人定罪。
(二)刑讯逼供依然存在
我国长期以来,在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时往往会采用刑讯逼供,这和自证其罪也是具有密切联系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既不认罪,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很难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和纪委这类非司法机关,在侦查利用职务犯罪诸如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时候,和刑事诉讼程序无关,因此其侦查程序不受刑法限制,即使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定罪,但结果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待审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在我国形式诉讼法律中,虽然对逮捕、拘留、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这类待审羁押措施在使用时,都要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用拘留和逮捕这两类手段,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极少用到,这种现象和有罪推定具有一定的关系。一旦案情出现疑难问题时,司法机关有时会尽量地争取延长侦查时间,进行补充侦查,结果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四)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路径
无罪推定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与其配合,保障其贯彻实行。首先要对逮捕标准适当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基本查清犯罪事实,那么就将其改为犯罪事实,并且将逮捕作为一项诉讼措施执行,而不采用实体处罚的方式,取消人民检察院原有的有关免予起诉的制度,实行人民法院特有的定罪原则。同时,将以往庭前实体性审查,改为在程序上做相关审查,庭前审查只关注程序问题,使用书面审查;在开庭审判前,被告人的行为不可以作为犯罪前提。最后,在处理疑案时,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要坚决刑事诉讼法中第162条第3项做了出的规定:“如果缺乏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那么就要做出指控不成立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定”,该规定也是实现对无罪推定的原则有效延伸。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正当、重要环节,我们应当将其上升到一个制度设计的高度,引起各方面的观念上的足够重视,从而在追求法治和民主相统一的社会环境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樊崇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J].法学,2011(07):202.
[2]王莉.被追诉人清白身份的保护——以无罪推定为视角[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180.
[3]伊娜.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版).2008(01):276.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在保护人权层面所具有的价值。这一原则从人权理论以及人权思想的角度出发,将人权思想已经包含在内。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人权,此外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在保护人权方面体现出巨大价值,对公民应享有的身体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等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因此被称为“人权保障基石”。
无罪推定不属于实体法则,而是作为一种程序法则应用,因此无罪推定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认定无罪。无罪推定反映了在刑事诉讼这一程序中,被告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地位,作为当代刑事诉讼的基础。
一、无罪推定的逻辑法则
无罪推定一般采用如下逻辑法则,来证明诉讼结果:首先要进行假设,假设被告人无罪,然后找出一系列确实、充分的证据将这种假设推翻,重视证据裁决主义所发挥的作用,而减少罪行上的擅断;强调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在诉讼理论中,这一推定结果也是可以推翻的。通过该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在诉讼中使用无罪推定,对包括被告人个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公民都有利。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流程当中,而实行无罪推定,正是反映出个人与国家之间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无罪推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有关修正,除了对于第12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还将许多合理的、科学的内容引入到无罪推定中,这些都非常有利于保护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首先,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中的第101条至第103条中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这一制度内容给予取消。之所以将该条制度取消,是由于免于起诉以后,将会导致定罪免刑的结果,这一结果和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权相违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另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第162条中的第3项明确确定了如下原则:“疑罪从无”,并对公诉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可以提出质证、或者同控诉方进行辩论,这些都是对控方证明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要求加强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目前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一)“自证其罪”时常发生,时常将口供作为依据进行定案
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机关的职责是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尽可能的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必须可靠,能够对有罪提供有力证明,摒除怀疑,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所具有的内容之一。“有罪推定”观念在过去一度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使得现在的检查、侦查和司法机关仍然使用这一原则,先入为主,依靠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去证明自己无罪,一旦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出充分证据,那么就会被认为有罪。很多诉讼案件中仅有口供,但是没有根据其它的相关证据,依然将被告人定罪。
(二)刑讯逼供依然存在
我国长期以来,在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时往往会采用刑讯逼供,这和自证其罪也是具有密切联系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既不认罪,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很难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和纪委这类非司法机关,在侦查利用职务犯罪诸如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时候,和刑事诉讼程序无关,因此其侦查程序不受刑法限制,即使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定罪,但结果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待审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在我国形式诉讼法律中,虽然对逮捕、拘留、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这类待审羁押措施在使用时,都要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用拘留和逮捕这两类手段,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极少用到,这种现象和有罪推定具有一定的关系。一旦案情出现疑难问题时,司法机关有时会尽量地争取延长侦查时间,进行补充侦查,结果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四)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路径
无罪推定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与其配合,保障其贯彻实行。首先要对逮捕标准适当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基本查清犯罪事实,那么就将其改为犯罪事实,并且将逮捕作为一项诉讼措施执行,而不采用实体处罚的方式,取消人民检察院原有的有关免予起诉的制度,实行人民法院特有的定罪原则。同时,将以往庭前实体性审查,改为在程序上做相关审查,庭前审查只关注程序问题,使用书面审查;在开庭审判前,被告人的行为不可以作为犯罪前提。最后,在处理疑案时,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要坚决刑事诉讼法中第162条第3项做了出的规定:“如果缺乏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那么就要做出指控不成立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定”,该规定也是实现对无罪推定的原则有效延伸。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正当、重要环节,我们应当将其上升到一个制度设计的高度,引起各方面的观念上的足够重视,从而在追求法治和民主相统一的社会环境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樊崇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J].法学,2011(07):202.
[2]王莉.被追诉人清白身份的保护——以无罪推定为视角[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180.
[3]伊娜.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版).2008(0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