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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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对司法部门提出了要求,舆论监督也不能缺席。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正因为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传媒与司法是现代社会的两大公器,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媒体报道属性来看,司法案件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随着科技进步,现今已进入自媒体时代,媒体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这使得司法机构更加关注媒体报道。不仅如此,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体系中,传媒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传媒与司法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谐调的重要标志。传媒监督权力和司法保障权利,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两大信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1]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媒体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之间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也造成了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一)社会舆论促使审判公正高效
  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
  如2016年的于欢案:女企业家苏银霞被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案一审判决通过媒体报道后,即引发各界诸多讨论。
  可以说,在该案的二审阶段,各级司法机关不仅倾听了各方呼声,更是通过恰当方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了舆论关切。媒体监督之下,使法官处于社会公正舆论压力之下,法官不得不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曝光事件促进司法公正
  当有司法不公、暗箱操作情况时,媒体便以独有的技术手段将其暴露于“全景式监狱”的“监控”之下, 将监视器聚焦于注视对象,通过屏幕将其凸显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暴露的人与事件在媒介的控制之中,既成为受众的谈资,又是受众监视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被暴露者成为被监控者,他们会较为自觉地或不得不按媒介提供的模式去规范自己。在媒体引起的公众舆论和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促使司法人员自律从而达到司法公正。
  (三)公众关注遏制司法腐败
  由于媒体掌握着“话语权”,可以通过语言手段和话语行动引导和控制他人,而媒体对话语权的把持是通过“议程设置”功能与“把关人”机制体现出来的。“议程设置”使媒体可以“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某一个问题若被传媒关注,那么该问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位置便得以提升。
  2018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甘肃省投资16亿的折达公路被举报“工程质量差”,路上的“考勒隧道”被查发现钢筋双层变单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被要求整改四个月后,隧道里只是新刷了涂料。央视曝光之后,甘肃省相关部门立即作出了回应,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因此,当有司法不公的事件发生或腐败现象出现时,媒体可以通过新闻传播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对其密切关注并加以监视,使得司法活动处于阳光之下、公众的视野中。而新闻所反映出的价值观念则可影响社会舆论。如果新闻舆论与司法的精神和价值公正相一致,那么就会促进司法公正。
  二、消极影响
  然而,当下由于我国媒体与司法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不规范,有时媒体监督对公正司法产生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不当对司法活动造成干预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对情理与法律的矛盾做了全面、系統的考虑,才创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此外,法律又具有一个裁量范围,以充分考虑个案中的各个情节。因此,情理与法律在公众看来具有一定的矛盾,媒体容易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以容易被大众接受的情理与法律的矛盾为切入点,对司法裁判过程进行干预。
  (二)监督不当影响法官独立审判
  司法活动是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务必保持中立态度,不受情感及外来因素影响。如果媒体过于炒作,造成“未审先判”,就会让法官备受压力,造成情感审判。
  “倘若放任媒体对未决的诉讼案件发表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则极易使法官先入为主,产生偏见;或使法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呼声,作出不当判断以迎合传媒与大众,形成所谓的‘传媒审判’或‘情感性审判’”。[2]“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四)监督不当降低司法权威
  自媒体时代,许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报道具有主观性和煽情倾向,容易影响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形成“社会公意合流”,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一些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
  三、对策
  (一)合理限制
  1.坚持正面报道
  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的监督;二是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公正办案的外部力量进行监督,为阳光司法、司法公正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不逾越法律道德底线
  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媒体监督司法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同时媒体自身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触犯法律,媒体的监督自由应该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我行我素,对司法机关未判决的案件不作“未审先判”的报道。
  3.真实客观
  媒体报道要坚持“四性原则”。一是真实性。相关报道务求绝对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二是严肃性。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必须严肃。要对所有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写作中不能只追求“惊心动魄”或“趣味盎然”而忽略了它的严肃性;三是准确性。新闻报道不仅要客观真实,同时对法律内容和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无误;四是公正性。采访报道要持中立态度,让当事双方说话,不能感情创作。
  (二)提高业内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
  1.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首先必须讲政治,同时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这是对新时代新闻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是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的基本功。
  新闻工作者作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执行者,除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外,还要有在权力面前、在诱惑面前能够一如既往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党和人民的正义事业鼓与呼,不能以权谋私,为了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损害媒体的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2.加强行业自律 对失实报道严肃追责
  大众传媒是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在社会结构中,由于司法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因而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能力,则更进一步衬托出传媒的特殊地位。
  自媒体时代,谁都可以成为监督者,但是监督者也应被监督。目前,我国尚未有完整的新闻法,一些媒体为了扩大影响力,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报道,甚至对某一事件进行大肆炒作,形成公众舆论挟持政府、司法部门等,产生恶劣影响。对此,媒体要实现监督的初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就得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自律,同时要加强立法,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对媒体的监督机制,对失实报道、故意炒作的媒体和人员加以严惩,促使其回到不偏不倚的轨道上来。
  注释:
  [1]贺卫方.《传媒如何监督司法》,1998年2月20日中国改革报.
  [2]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6-7.
  参考文献: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2](法)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1999-177
  [3](美)沃纳·塞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华夏出版社,1997-246
  [4]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華夏出版社,1990.
  [5]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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