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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加入职场,但这部分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不一,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得不到正常劳动者应有的公平对待。以上规定中关于这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继续工作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存在着冲突。从理论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探讨这部分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