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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的活动。它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原告、被告与审判机关都存在着“怕”的心理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