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函[1993]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