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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理论界普遍对我国“人情社会”现象存在偏见,难道“法治”就必须得跟“人情”对立?因此,讨论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二者能否兼容、并存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深入分析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才能提出在我国现有人情社会条件下有利于法治建设发展的最优方案。
关键词:人情社会;法治;良法善治
“其实能得到真正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的法律,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或许是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这成就了最终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当下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强大的动力推动其向前发展,人情社会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在中国生根发芽并发展上千年,无疑是法治建设最优的动力来源。当然,我们还得去其糟粕,然后借人情之力进行法治建设。
一、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利影响
人情社会提供了法治的基础,是中国法律思想的思绪起点。人情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精神依托,“在中国实现法律文化本土化转型的过程中,其实是离不开传统的德治的”。笔者认为,这里的传统德治正可以表现为人情社会的另一个方面,也就是说法治要想为公众所接受就必须做到合情合理。考虑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实践到中国社会中去,而那些根植于每个中国人头脑中的法律思想也绝不可能一夜就迸发出来,那就要求法治必须要依据人情社会来设计与规范,这样才能保证最佳的法治建设。
人情社会是法治建设的调味剂,它使法治成为有人情味的治理工具,而不是冷冰冰的国家机器。换个角度,如果立法者都严苛立法,执法者都严厉执法,法官都严格司法,他们都将法律条文履行得分毫不差,所有人都会相互盯着不许别人犯一丁点错误。那么这个社会处处都是“法不容情”的现象,人就会变成法律的奴隶。人情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松弛有度,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综合人情才能保证相对公平,这样正好调和了严厉法治出现的尴尬局面,使得法律更具有权威。
(二)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
从“良法”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出现立法不公的现象。在立法活动中,人情社会下难免会出现部分立法者为了一些私利而干预立法,像这样以损害绝大多数人权利为代价保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一经颁布,就会使得恶法合法化,进而破坏了民众法治信仰的观念。
从“善治”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出现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使善治难以实现。在执法过程中,依靠人情关系的人不用受任何法律、规则的制约,而那些没有请托的人却完全相反;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有人情参与到案件中,案件往往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从社会效应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导致民众怀疑法律的权威性。由于人情社会时常发生为特权阶级开后门的情形,那么对于无特权者而言,法治就是一纸空话,他们会怀疑法治、抗拒法治,最终不受控制。这样一来,人情社会又增加了法治建设的不确定性。
二、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矛盾出现的原因
为了正确认识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笔者对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矛盾出现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经济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在贫困地区,经济的落后导致了教育的局限性,普法工作也难以展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甚至还停留在“杀人、放火,叛国”这个阶段。在生活中,人情社会里规则又能极大地满足贫困地区人们解决问题的需要,于是人们对人情社会更加依赖,法治建设的推进无从谈起。与此同时,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能轻而易举接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快得多。但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部分人把钱看得太重,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剩下的只有冷冰冰的法律和利益关系。
(二)社会原因
在我们的社会中,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容小觑。很多时候一件小事按照法律途径办繁冗且拖沓,但依照人情社会的习惯处理就会方便快捷。比如有一个民间纠纷的案子,如果债权人把债务人告上法庭,债务人觉得很失面子,可能就会怀恨在心,纠纷久拖不决。即使债权人领到胜诉判决,债务人也不见得会还钱。但是,如果两人采取私了的方式,双方一协商,可能债权人吃点亏少拿一点钱,债务人借一点钱就把这事儿给解决了。两相比较,人们更青睐人情社会的高效率并且还能留面子。
(三)思想文化原因
人情社会是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而法治思想却是一种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于是在两种规则意识的碰撞下,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出现了摩擦。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情规则可以维持一切社会秩序;相反受法治思想影响,法治又应当调整一切规范,于是我们发现在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交叉的区域,出现了双规则与双标准,这是不利于法治建设的。
三、优化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通过分析人情社会的利弊,为了保留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方面,我们将从多角度出发,优化人情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使我国法治建设发挥本土资源优势,尽快实现法治梦、强国梦。
(一)立足国情,发挥人情社会的积极作用
完善立法。新中国建立已经快七十年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算是初有成效,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立法盲点和立法灰色地带,这不利于使人情社会规范化。
建立诚信机制。诚实守信本来就是我国人情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现今我国征信系统已经逐步覆盖到银行等相关金融领域,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新型的、以诚信为核心的人情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人情机制。在法治框架内合理得安排人情作用的空间,使得人情社会及其救济机制能够对法律社会控制系统进行减负。
(二)排除人情社会对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
坚持用法治思维审视辨析人情社会中存在的封建落后思想,最终找到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平衡点。
提升法治教育层次、加强普法工作的进行。让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接受良好的法治教育,让遵纪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习惯,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良心,任何人秉持这一信念,都能够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差别,最终实现法治与人情和谐的关系。
建立严格的法律职业体系。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对法律执业者明显越界的职业行为给予行业内的处罚,可以在整个社会中培养一种工作与私生活分离的氛围,经过日积月累的影响,人情社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将会有所好转。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年版.
[5]罗云锋.《人与情:人情社会学思考札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郝铁川.《法治随想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作者简介:程琛(1995—),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关键词:人情社会;法治;良法善治
“其实能得到真正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的法律,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或许是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这成就了最终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当下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强大的动力推动其向前发展,人情社会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在中国生根发芽并发展上千年,无疑是法治建设最优的动力来源。当然,我们还得去其糟粕,然后借人情之力进行法治建设。
一、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利影响
人情社会提供了法治的基础,是中国法律思想的思绪起点。人情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精神依托,“在中国实现法律文化本土化转型的过程中,其实是离不开传统的德治的”。笔者认为,这里的传统德治正可以表现为人情社会的另一个方面,也就是说法治要想为公众所接受就必须做到合情合理。考虑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实践到中国社会中去,而那些根植于每个中国人头脑中的法律思想也绝不可能一夜就迸发出来,那就要求法治必须要依据人情社会来设计与规范,这样才能保证最佳的法治建设。
人情社会是法治建设的调味剂,它使法治成为有人情味的治理工具,而不是冷冰冰的国家机器。换个角度,如果立法者都严苛立法,执法者都严厉执法,法官都严格司法,他们都将法律条文履行得分毫不差,所有人都会相互盯着不许别人犯一丁点错误。那么这个社会处处都是“法不容情”的现象,人就会变成法律的奴隶。人情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松弛有度,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综合人情才能保证相对公平,这样正好调和了严厉法治出现的尴尬局面,使得法律更具有权威。
(二)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
从“良法”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出现立法不公的现象。在立法活动中,人情社会下难免会出现部分立法者为了一些私利而干预立法,像这样以损害绝大多数人权利为代价保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一经颁布,就会使得恶法合法化,进而破坏了民众法治信仰的观念。
从“善治”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出现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使善治难以实现。在执法过程中,依靠人情关系的人不用受任何法律、规则的制约,而那些没有请托的人却完全相反;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有人情参与到案件中,案件往往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从社会效应方面看,人情社会容易导致民众怀疑法律的权威性。由于人情社会时常发生为特权阶级开后门的情形,那么对于无特权者而言,法治就是一纸空话,他们会怀疑法治、抗拒法治,最终不受控制。这样一来,人情社会又增加了法治建设的不确定性。
二、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矛盾出现的原因
为了正确认识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笔者对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矛盾出现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经济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在贫困地区,经济的落后导致了教育的局限性,普法工作也难以展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甚至还停留在“杀人、放火,叛国”这个阶段。在生活中,人情社会里规则又能极大地满足贫困地区人们解决问题的需要,于是人们对人情社会更加依赖,法治建设的推进无从谈起。与此同时,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能轻而易举接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快得多。但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部分人把钱看得太重,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剩下的只有冷冰冰的法律和利益关系。
(二)社会原因
在我们的社会中,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容小觑。很多时候一件小事按照法律途径办繁冗且拖沓,但依照人情社会的习惯处理就会方便快捷。比如有一个民间纠纷的案子,如果债权人把债务人告上法庭,债务人觉得很失面子,可能就会怀恨在心,纠纷久拖不决。即使债权人领到胜诉判决,债务人也不见得会还钱。但是,如果两人采取私了的方式,双方一协商,可能债权人吃点亏少拿一点钱,债务人借一点钱就把这事儿给解决了。两相比较,人们更青睐人情社会的高效率并且还能留面子。
(三)思想文化原因
人情社会是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而法治思想却是一种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于是在两种规则意识的碰撞下,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出现了摩擦。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情规则可以维持一切社会秩序;相反受法治思想影响,法治又应当调整一切规范,于是我们发现在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交叉的区域,出现了双规则与双标准,这是不利于法治建设的。
三、优化人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通过分析人情社会的利弊,为了保留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方面,我们将从多角度出发,优化人情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使我国法治建设发挥本土资源优势,尽快实现法治梦、强国梦。
(一)立足国情,发挥人情社会的积极作用
完善立法。新中国建立已经快七十年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算是初有成效,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立法盲点和立法灰色地带,这不利于使人情社会规范化。
建立诚信机制。诚实守信本来就是我国人情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现今我国征信系统已经逐步覆盖到银行等相关金融领域,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新型的、以诚信为核心的人情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人情机制。在法治框架内合理得安排人情作用的空间,使得人情社会及其救济机制能够对法律社会控制系统进行减负。
(二)排除人情社会对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
坚持用法治思维审视辨析人情社会中存在的封建落后思想,最终找到人情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平衡点。
提升法治教育层次、加强普法工作的进行。让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接受良好的法治教育,让遵纪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习惯,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良心,任何人秉持这一信念,都能够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差别,最终实现法治与人情和谐的关系。
建立严格的法律职业体系。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对法律执业者明显越界的职业行为给予行业内的处罚,可以在整个社会中培养一种工作与私生活分离的氛围,经过日积月累的影响,人情社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将会有所好转。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年版.
[5]罗云锋.《人与情:人情社会学思考札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郝铁川.《法治随想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作者简介:程琛(1995—),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