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反腐也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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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预防和打击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亚洲一些国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它们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绩。
  
  日本行政评价局
  日本行政评价局是由行政监察局改制而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渎职腐败案件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原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改为总务省行政评价局。这是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行政监察制度。工作内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评价和行政相谈外,增加了政策评价和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工作目标的监督。
  行政评价局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政策评价,指的是评价局从政府总体角度出发,对各省(中央政府各部门)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统一、综合的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优先性,即评价其工作计划和目标是否符合国民和社会的需要,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是否获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负担了费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优先实施等。政策评价先由各省府进行自我评价,再由行政评价局对各省府的自我评价进行再评价。各省府的评价结果和行政评价局的评价计划与评价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评价局的评价意见要提交给内阁总理大臣,评价情况则要向国会报告。
  二是行政评价和监视,即对各行政机关的业务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保证提出的建议得到落实,要求被检查对象反馈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如有必要可再次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写出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独立行政法人评价。独立行政法人主要指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如国立公文书馆、研究所、博物馆等。独立行政法人评价主要是对独立行政法人的工作目标,经营业绩进行监督检查,由委员会对检查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所提建议要报总务大臣或各省府大臣。
  四是行政相谈。这是政府接受国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受理国民投诉并予以解决的制度。各级行政评价局和行政评价事务所设有行政相谈课,全国各地都有行政相谈员。国民可以通过与相谈员交谈、拨打电话、上互联网、发传真、写信等方式反映个人的意见。相谈办理程序严格而细致,国民通过相谈反映的问题大多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办理结果最后必须通知本人。行政相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评价局享有调查权、劝告权和建议权。调查权是指行政评价机关依法对评价对象行政行为进行专门调查核实的权力。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如果要求对方提供材料或作出说明,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劝告权是指行政评价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事项向被调查部门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劝告的权力。建议权是指行政评价机关就被调查事项如何处理向上级建议的权力。如:向其他省厅提出劝告后,对方若不听从,可以向首相提出建议,直至向国会报告。日本行政评价机关没有行政处分权、惩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监察对象对评价劝告或建议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是韩国政府根据2001年7月24日颁布的《韩国反腐败法》于2002年1月设立的,是韩国反腐败最高执法机构。
  反腐败委员会由资深的政治家、法律专家和具有丰富的反腐败学识和经验的九名人士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常委,成员分别来自不同政党。主席和常委均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分别由国会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推荐,由总统任命或委派。委员会的主席为内阁部长级。直属于总统领导,对总统负责,向总统汇报工作。这样的设置和规格,使反腐败委员会在韩国的政治架构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有利于独立、公正和有效地行使职权。反腐败委员会下设办公厅、法律事务管理司、政策企划司、公共关系与合作司、举报检查司等。
  反腐败委员会的职责是:(1)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方案。委员会负责修订或建议修订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以预防公共机构的腐败。调查和评估为预防公共机构的腐败行为而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性措施的实施情况。(2)进行防止腐败的教育、宣传及国际合作。委员会制订和执行预防腐败的教育和透明度计划,支持社会民间组织预防腐败的活动,开展和促进反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3)接受对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举报,进行案件的调查,而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分别移交检察院、监查院等部门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酌情给予奖励。(4)对高级公务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起诉。对高级公务人员的腐败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时,委员会经调查和审查后,有权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请求予以裁定。(5)总统交办的其他反腐败工作事宜。
  可见,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在反腐败工作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承担了综合性的多种职能。首先,它是反腐败的“立法者”,为了制订和修订防止腐败的措施,委员会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政策评估,并提供有关咨询。其次,它是(反腐败法)和反腐败措施的执行者,负责法律规定和依法制订的反腐败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再次,它还是反腐败的监督者,肩负着各公共机构和整个社会的反腐败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任务。
  
  印度中央反腐败委员会和中央调查局
  1964年2月印度政府成立了中央反腐败委员会。它是国家最高反腐败机构,负责对中央政府各机构在计划、执行、总结和改革各自反腐败工作方面给予指导和建议。
  中央反腐败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四位成员组成,下设秘书处、技术审查处和行政调查专员处。技术审查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反腐败的角度对政府机构的公共建设工程进行审计;对有关建设工程的特别投诉案件进行调查,等等。行政调查专员处设15个职位,专员的职责是对公务人员行政程序方面的指控或投诉进行口头调查。在印度各邦,有相应的邦反腐败委员会或调查官。
  中央反腐败委员会本身没有调查权,不设调查机构,因此需要通过中央调查局调查腐败案件。中央反腐败委员会只被授权对腐败案件进行质询或提请调查。通过对不同级别和部门的监察官员的指导,中央反腐败委员会可以实现对整个行政体系、国有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控。监察官员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监察官员的指导,行政上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这意味着各单位和部门同样要承担反腐败的职责。各个部门的最高领导对保持本部门行政廉洁以及属下尽责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各行政部门通常会指派一名或数名官员兼职反腐败工作。
  中央调查局是印度中央政府负责调查公务员腐败的法定专门机构。中央调查局的前身是负责腐败案件调查的特别警察局,1963年更名为中央调查局。
  中央调查局创建之初的主要工作是调查公务人员的腐败案件。现在,其调查活动已扩大到经济犯罪(如银行和金融诈骗、洗钱、走私等)以及特殊犯罪,如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在中央调查局的内设机构中,反腐败司承担着重要职责。根据规定,反腐败司负责收集腐败信息,联系各部门调查贿赂和腐败投诉,调查起诉贿赂和腐败案件以及腐败预防等。反腐败司调查的案件涉及中央政府机构公务员、军队官员、中央政府所属公共事业机构和中央金融机构的公务员以及地方邦政府委托调查的地方政府公务员;同时,反腐败司还调查重大的部门不良行为。
  中央调查局的立案主要是根据情报或公众的举报。一方面,通过专门的信息渠道或新闻媒体、网络等获取相关腐败案件的信息。另一方面,中央调查局也接受政府部门、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最高法院及个人的举报。
  
  巴基斯坦国家问责局
  巴基斯坦国家问责局是根据1999年颁布的《国家问责条例》设立的巴基斯坦最高防治腐败机构,负责通过综合运用教育、预防和执法等措施来消除腐败。国家问责局的主席由总统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国家问责局总部在伊斯兰堡,在各省会城市设有地区办公室。
  在最初成立的三年时间里,国家问责局的职能主要仅仅集中在侦查、调查和指控白领犯罪方面。被指控的人群包括政客、公共服务领域的官员和其他严重滥用权力或者通过腐败大量侵吞国有资产以及实施其他腐败行为的公民。2002年2月,国家问责局提出了“国家防治腐败战略”计划,对国家廉政体系的各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确定了各领域的腐败成因之后,提出了全面的战略和具体的行动计划。
  2005年11月国家问责局在更换新一届领导之后,对现有的政策、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进行了改革。目前国家问责局由四个主要部门,即调查处、起诉处、教育和预防腐败处以及人力资源和财政处组成,按职能范围承担主要任务。在国家问责局目前推行的改革中,有一些已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国家问责局致力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改革,以使其成为一个高效的、现代的防治腐败机构。
  
  印度尼西亚
  反腐败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反腐败委员会(简称KPK)是2002年根据《印度尼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成立的。KPK成立之前,只有印尼警方和检察官有权执行反腐败工作,它们根据的法律有两项:《消除腐败罪行法》以及《国家官员清廉法》。
  KPK的成立,是希望为全国停滞不前的反腐败工作带来正面的转变。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印尼已设有反腐败机构,因此,反腐败并不是新的概念。但是,为何以往的反腐败工作未能取得成效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以往的反腐败策略只注重惩治性的措施。虽然惩治性的措施对消灭腐败极为重要,但由于缺少其他的预防措施配合,从长远角度看,反腐败工作无法取得较好成效。因此,KPK的成立是一个新的开始,并以新的角度正视腐败问题:它不独揽反腐败工作,而只是担当一个起动机制的角色,赋予反腐败机构权力,以发挥更大效能。KPK也会选取一些大案亲自调查处理,借以向民众说明案件的严重性;至于预防性的措施,例如鼓励民众参与反腐败活动、推行预防腐败教育以及研究各政府部门的潜在腐败风险等,则为长期的反腐败策略奠定基础。
  KPK的职能及权力包括:协调及监管其他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对腐败行为进行预查、调查及检控工作;推行预防工作和监察政府的管理。
  KPK通过检察官办公室、警方以及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其活动,以便设置有利于反腐败的汇报制度;向有关机构索取反腐败工作的资料;与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进行座谈或召开会议以及向有关机构索取预防腐败的报告。
  在预防腐败工作方面,KPK负责的范围包括:核查国家官员的财产;审查腐败举报;在各级学校推行反腐败教育计划;设计及推广社会性消除腐败计划;为民众举办反腐败活动;研究所有国家和政府机关的管理制度,旨在改善有关制度以减低潜在的腐败风险。
  
  柬埔寨
  联络议会与监察部
  柬埔寨联络议会与监察部由首相领导,负责政府与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联络事务,监督检查国家所有公共事务领域的工作以及惩治腐败,并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联络议会(包括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职能有:协调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所有事务。参与制定政府与议会间的工作计划。参加政府各部会议,检查和磋商大臣委员会制定的规定。应邀参加议会的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协调有关大臣或人员到场接受议会的质询。了解并协调行政和立法机构间出现的问题。
  监察部的职能有:监督检查政府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检查所有公共机构包括中央各部、直辖市、省以及公共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破坏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不良行政和腐败行为。对部门及个人因受不公正待遇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执法机构传唤涉案人员,搜查并调阅相关文件。经其所在部门大臣同意,有权停止不配合调查的副司长以下级别公务员的职务。案件调查结束后,监察部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首相审批。涉嫌犯罪的案件经首相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公布经首相批准的调查结果。监察部有权制定与法律法令相应的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1962年,新加坡成立了高效精干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作为独立的组织,以调查新加坡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的贪污腐败行为并防止其发生为宗旨,直属于总理公署,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其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直接领导。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理。由于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因此贪污调查局能够得到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合作和支持,独立行使职权。
  贪污调查局主要职责是:接受指令,对贪污腐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接受举报和揭发,并及时作出反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侨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属于其监察对象。同时,还要对各类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进行理论研究,提出各种不同的预防办法,进行防贪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
  新加坡反贪工作由反贪污调查局负总责,这样贪污调查局及其人员从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检查、监督职能。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拥有广泛和特别的权力,如可以行使警方调查的一切权力;有权搜查、夺取或扣押犯罪的相关文件、物品,必要时可依靠武力;对所有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秘密跟踪监视,无论其职务高低;还有获取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查权等等。■
  编辑:陈畅鸣charmingch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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