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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法务人员。我们公司在前几年进行资产重组时,下属企业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所以,经党委讨论,决定进行重组。当时是与一家浙江的民营企业进行合作。新公司成立后,双方各出50%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今年,公司经营情况不太好,重组后的公司也如此。更麻烦的是,最近新公司作为债务人而被提起诉讼,主要是该公司欠原告贷款没有归还。后经我们调查,该公司在当初成立时,对方老板的资本根本就没有投入。具体说,他的投—\一部分是向亲戚借款,只有借据,没有具体的金额进入公司,另外一部分是向朋友借款,只有借款合同,实际上也没有全部进入公司账上。但是,公司所有成立手续全部办出,营业执照也已取得。现在的情况是,当地法院将我们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我们领导感到问题严重。为此,我们咨询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意见是:第一,不主张应诉,理由是我们已经全部出资了,将我们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道理;第:,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要求对方追加资本,这样也许就能解决问题。法律顾问的意见听起来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但我们公司的主要领导还是觉得不十分踏实。我想请你帮助解答一下,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张小珊
2009年11月15日
张小姐:你好!
在咨询了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后,你还要向我咨询,可见你们公司的领导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应当说,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所说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不是十分同意他的想法和做法。你在信中所陈述的事情,概括T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对于合作伙伴欺骗你们公司的做法,该如何处理?其二,目前,应当如何应对?
一、对于合作伙伴欺骗你们公司的做法,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从你的信中可以初步断定,那位老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出资。所谓的虚假出资,就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宣称已经进行出资,而实际上并没有出资,从而骗取了公司的登记行为,其行为性质属于欺骗。对于这样的行为,《公司法》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5%以下的罚款。”当然,这是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构成犯罪,那就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针对《公司法》的虚假出资情况也有配套规定,如《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关键是“数额巨大”,如何理解?如果上述那位老兄的行为属实,那么,我的理解应当是“数额巨大”。也就是说,他已触犯《刑法》的上述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50%就是50万元。50万元,已经“够格”了。你们可以请那位老兄出资,你们也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当然,举报要慎重,在有相关的证据下,举报事实能解决很多问题,司法实践的情况就是如此。
二、目前,应当如何应对?
法院已经追加你们为第三人。第一,你们公司应当积极应诉,有一句实在的话叫“有理走遍天下”,不应诉是不明智的;第二,法院将你们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我个人的观点,这也是有一些问题的。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要将投资人作为第三人?至少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但是,如果对方与法院的某位法官有这样、那样的关系,那就不太好说了。在中国这样一种“熟人”社会里,这种情况的发生也是不难理解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你们公司积极应诉,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会败诉的。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这样的案件并非闻所未闻。相反,这样的案件是经常发生的,有许多争议的解决不是通过《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当争议发生时,有些问题是否能解决?如果不能解决,那么,更为严厉的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形势都比较严峻的前提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曾建国
2009年11月22日
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法务人员。我们公司在前几年进行资产重组时,下属企业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所以,经党委讨论,决定进行重组。当时是与一家浙江的民营企业进行合作。新公司成立后,双方各出50%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今年,公司经营情况不太好,重组后的公司也如此。更麻烦的是,最近新公司作为债务人而被提起诉讼,主要是该公司欠原告贷款没有归还。后经我们调查,该公司在当初成立时,对方老板的资本根本就没有投入。具体说,他的投—\一部分是向亲戚借款,只有借据,没有具体的金额进入公司,另外一部分是向朋友借款,只有借款合同,实际上也没有全部进入公司账上。但是,公司所有成立手续全部办出,营业执照也已取得。现在的情况是,当地法院将我们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我们领导感到问题严重。为此,我们咨询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意见是:第一,不主张应诉,理由是我们已经全部出资了,将我们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道理;第:,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要求对方追加资本,这样也许就能解决问题。法律顾问的意见听起来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但我们公司的主要领导还是觉得不十分踏实。我想请你帮助解答一下,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张小珊
2009年11月15日
张小姐:你好!
在咨询了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后,你还要向我咨询,可见你们公司的领导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应当说,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所说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不是十分同意他的想法和做法。你在信中所陈述的事情,概括T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对于合作伙伴欺骗你们公司的做法,该如何处理?其二,目前,应当如何应对?
一、对于合作伙伴欺骗你们公司的做法,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从你的信中可以初步断定,那位老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出资。所谓的虚假出资,就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宣称已经进行出资,而实际上并没有出资,从而骗取了公司的登记行为,其行为性质属于欺骗。对于这样的行为,《公司法》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5%以下的罚款。”当然,这是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构成犯罪,那就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针对《公司法》的虚假出资情况也有配套规定,如《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关键是“数额巨大”,如何理解?如果上述那位老兄的行为属实,那么,我的理解应当是“数额巨大”。也就是说,他已触犯《刑法》的上述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50%就是50万元。50万元,已经“够格”了。你们可以请那位老兄出资,你们也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当然,举报要慎重,在有相关的证据下,举报事实能解决很多问题,司法实践的情况就是如此。
二、目前,应当如何应对?
法院已经追加你们为第三人。第一,你们公司应当积极应诉,有一句实在的话叫“有理走遍天下”,不应诉是不明智的;第二,法院将你们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我个人的观点,这也是有一些问题的。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要将投资人作为第三人?至少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但是,如果对方与法院的某位法官有这样、那样的关系,那就不太好说了。在中国这样一种“熟人”社会里,这种情况的发生也是不难理解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你们公司积极应诉,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会败诉的。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这样的案件并非闻所未闻。相反,这样的案件是经常发生的,有许多争议的解决不是通过《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当争议发生时,有些问题是否能解决?如果不能解决,那么,更为严厉的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形势都比较严峻的前提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曾建国
200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