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的异化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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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数据技术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异化的可能。大数据技术异化是人们在创造和使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人类主体和数据客体发生易位,人类逐渐被大数据支配、束缚和规定。由于大数据本身的特点,其异化的表现与根源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异化,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因此,要对大数据技术的异化进行积极治理,从而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异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5-0051-03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已经深入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们看待世界的角度和理解生活的方式,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毋庸置疑,大数据技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如何将这种价值发挥到极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发展。但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技术本身所具备的缺陷和其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大数据技术异化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警惕和深思大数据异化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避免大数据技术异化在全媒体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数据技术异化的一般性解释
  “异化”的本意是“脱离”“疏远”,其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甚至是客体超越主体,成为主体之外的力量反过来制约主体,从而造成“异化”。最早从哲学层面考虑“异化”问题的是费希特,费希特在提出“自我”概念的同时,为“自我”天然地设定了一个对立面“非我”(自我设定非我),在他看来,“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对立否定关系就是异化。之后黑格尔将异化等同于“对象化”来理解。对异化问题进行详细阐释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异化劳动”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生存状况,对私有制进行鞭挞。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指向的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的”[1]。工人的劳动以及生产的劳动产品在雇佣劳动体制下发生易位,劳动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劳动者,本应受到劳动者支配的对象化力量反过来成为奴役劳动者的力量,凌驾于劳动者的实践活动之上。马克思认为异化的根源在于私有制造成的不平等导致人类主体和外在化的对象疏离,人的类本质无法实现,而消除异化只能通过革命,“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財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1]。因此,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是异化产生的必要条件,主体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最初的目标是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但实际情况却是主客体在实践中发展成对立的双方,客体成为制约、支配主体的外在力量,从而导致主体逐渐被物化。
  科学技术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是人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没有直接讨论技术异化问题,但他认为人类劳动是建立在一定的技术活动之上的,而且劳动产品也包含着一定的技术成果,因此,“技术异化”与“异化劳动”存在一定联系,或者可以说“异化劳动”包含着“技术异化”。既然劳动存在着异化,科学技术作为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一般对于“技术异化”的理解往往从对“科技异化”的理解中展开,“科技异化,就是指人们利用科学技术改变过、塑造过和实践过的对象物,或者人们利用科学技术创造出来的对象物,不但不是对实践主体和科技主体的本质力量及其过程的积极肯定,而是反过来成了压抑、束缚、报复和否定主体的本质力量,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异己性力量,它不但不是‘为我’的,反而是‘反我’的”[2]。科技活动中的主体是人,人在科技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一切是作为客体存在的,科技本身应该是人类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科技所产生的一切天然地应该服务于人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科技渐渐发展成为异己的力量,开始影响甚至支配、束缚人类的生存,不但没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而导致了自由的丧失、人性的堕落、精神的空虚,“人类日益在技术的淫威之下无所作为”[3],这就是技术的异化状态。
  大数据技术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在大数据时代,“一切皆可量化”“一切皆可数据化”,按照这个逻辑,人类本身也可以被数据化,由此,人类的主体地位摇摇欲坠。大数据技术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人是技术应用的主体,大数据技术是客体,但是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人类反而被大数据所支配、控制、奴役。综上,大数据技术异化指的是人类主体在创造和使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被作为客体的大数据技术控制和规定,从而导致人的自由意志的丧失。
  二、大数据技术异化的表现
  (一)交往异化
  交往是人的社会属性,人与自然、人与人在持续不断地交往中发展生产,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型的社会交往方式,人们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特定的网络语言符号进行的线上交往代替了传统的交往方式。表面看来,交往范围扩大了,交往效率提高了,交往更便利了,实际上,交往中的数字化、符号化给情感传递筑起了桥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渐疏离、情感连接日渐脆弱。最重要的是,交往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过度依赖虚拟社会中的交往,寻找虚拟世界中的“自我”,必然降低对真实社会的感受,最终导致交往的本质发生变化。
  (二)消费异化
  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早已对消费异化理论进行过系统描述。在马尔库塞看来,消费与生产存在着辩证关系,消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生活,但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消费却发生了异化,人们不再为了生活去消费,而是为了消费去生活,导致手段和目的颠倒。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捷支付的流行,消费主体可以进行轻而易举地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快捷高效,颇受人们追捧,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消费能力存在差距,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诱惑下,一部分人超前消费、盲目消费,导致“先消费、后还款”的行为出现。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人们不合理的消费需求看似得到了满足,其实被裹进了难以逃离的漩涡,个体的自由逐渐丧失。   (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分裂
  科学精神关注的是科学生产过程和成果中凝练的科学品质,人文精神关注的是精神文化现象的传承,表现的是普遍的人类关怀,两者在实质上是融通的。大数据技术是否带来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事实上,虽然大数据带来了人们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引起各行各业的热烈追捧,但对于大数据的关注和讨论基本停留在其商业价值上,大数据对人的生存方式的改变以及大数据的人文价值是什么,并没有引起更多的思考。从目前对于大数据技术的研究成果看,对大数据蕴含的人文精神还没有明确的线索和答案,因此,大数据技术不但不能促进科学与人文的统一,反而由于异化加速了科学与人文的分裂。
  三、大数据技术异化的原因
  (一)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问题是信息化差异带来的直接结果,小到个体、大到国家,由于地域差异、经济差异、教育水平差异、认知差异等原因,在互联网占有和使用上存在明显的数字化差别,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数字鸿沟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涉及社会整体的各个维度,数字鸿沟造成的分化导致社会问题增多。因此,数字鸿沟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数据贫困与数据富裕之间的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大数据技术异化的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二)数据依赖
  大数据时代,人们做任何决策和判断都更愿意依赖数据,但是“数据远远没有我们所想的那么可靠”[4],过分依赖数据必然导致数据独裁。“一切皆可数据化”的理念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数据主体要得到更多的数据,并且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数据”而“数据”,从根本上忽视了数据的本质和真正价值,造成数据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大数据的正面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由于大数据技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盲目相信数据的力量,过度依赖数据,最终只会造成一味地盲目崇拜。因此,数据依赖会造成大数据的负面影响扩大而加剧大数据技术异化。
  (三)数据滥用
  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社会新兴财富,为了获得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各大互联网公司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利用各种服务协议以及人们点击“同意”的习惯从而“绑架”用户的数据信息,多数情况下,用户是不知情的,有时因为利益驱使等原因,用户也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提供出个人信息,而对数据的流向和用途却毫不所知,从而使自己置身于数据的监控之下,成为“透明人”。研究表明,通过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偏好和消费意愿可以精准地刻画出用户图像,商家据此制定不同的价格,给消费意愿强、消费能力高的人更高的价格,造成“大数据杀熟”现象。更严重的是,大数据包含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一旦滥用发生信息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数据滥用必然导致大数据技术的异化。
  (四)法律失范和监管不力
  目前,大数据技术仍然是新生技术,还处在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并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和保障。各类网络设备、软件、传感器通过收集数据,经过复杂的算法,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将发生数据泄漏和数据失位的风险。一些组织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定位犯罪”等危害社会行为,而目前的法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常常因约束和裁定不到位而表现出无计可施的状态。
  除了法律失范,还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大数据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套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缺乏监督的状态下,大数据的收集、交易、使用便可以“随心所欲”,从而发生隐私侵犯等问题。尤其对于公众来说,不能参与数据监督之中,就无法了解数据的发展趋势,当大数据的负面效果明显时,将产生社会恐慌。因此,法律的不健全和监管的不到位放任了大数据技术的异化。
  四、大数据技术异化的治理
  (一)建立大数据法律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大数据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此,要建立大数据法律体系,营造规范、有序、法治化的数据空间。一方面,加快出台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在收集、交易、使用中所涉及的数据隐私、可获得性、存储等问题的规则,厘清数据的权责关系,确保大数据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大数据监督和审查机制,对大数据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一旦出现数据泄露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问责和惩治。只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大数据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加强资本治理,摆脱技术依赖
  随着大数据技术与资本的融合,数字资本的新形式出现,资本逐利的本质赤裸裸地表现出来。因此,要监控资本走向,加强资本治理,对违规违法的资本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为大数据的发展筑牢法治围栏。此外,大数据技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西方国家,因而在大数据技术上缺乏自主性。因此,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网络设备及软件产品国产化,摆脱对西方的技术依赖,实现数据自主,提升数据安全,也是治理大数据技术异化的必要途径。
  (三)实现数据相关者的最大利益
  大数据技术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应该为实现人类幸福服务,但事实上,大数据技术并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状态。由于数据权属关系的不明晰,导致数据活动中的各主体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对立矛盾的困境。因此,只有实现数据相关者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才能推动大数据技术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和维护数据交易平台,确保数据的交易、共享在合规合法的监督下进行,以保证数据收集者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要确保数据生产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为数据生产者的构成主要是大众,只有保护好大众的利益,才能在大数据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完善大数据技术的整体价值。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任何技术的使用若不明晰权利和责任,必然导致系统失衡,大数据技术更是如此。由于大数据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和发展的不成熟性,权责一旦不明晰,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大数据技术异化也是由于人们追求大数据的物质利益而滥用数据,却不承担相关责任的结果。因此,在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中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落实“谁搜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策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0,77-78.
  [2]李桂花.科技哲思——科技异化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182-183.
  [3]黄欣荣.现代西方技术哲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24-25.
  [4][英]維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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