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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均不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学说上对该问题也多持否定的态度。否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解释,并不符合《担保法》保证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人为地限制了融资渠道的扩展,与现代物权法所倡导的“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肯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