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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对于社会和谐、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监狱机关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侧重于刑法目的的特殊预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策,体现了我国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罚目的 监狱制度 宽严相济
一、刑事政策概述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刑事政策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克兰斯洛德与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①何秉松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②
根据学者们的表述,可以发现,都将刑事政策的目的定位于预防犯罪,稍有不同,也将其目的定位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上。政策与法律不同,政策是一种策略,具有明显的指引性、倡导性,政策更加灵活,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所作出的应对措施和策略,是对法律滞后性的一种弥补。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对于社会和谐、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
2004 年 12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年以后,同样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定义,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③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其深刻的内涵。“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意指刑罚的轻缓,并指出了刑罚轻缓的两种情形:该轻而轻、该重而轻;“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惩办,但比“惩办”词义更加确切,它强调该重而重,但应当排除不该重而重的情形;“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是宽严相济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苛责,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适当,而是在对于犯罪时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这才是宽严相济中“济”的科学含义。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不能偏废。
二、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
(一)刑罚目的内容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⑤关于刑罚的目的具体包括的内容,我国刑罚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
1、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警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⑥
2、报应与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刑罚的预防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犯罪具体包括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⑦
3、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间接目的,是指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根本目的,是指通过刑罚适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1条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⑧目前,我国对于刑罚的目的,通说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一般人,预防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
(二)监狱制度与刑罚目的
监狱,作为我国刑罚的执行场所,代表和反映了一个时代、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文明状况。在古代,代表的是威慑、报应和司法专断;在近代,受到了民主、文明、科学的影响,正向着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发展,反映了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⑨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行刑目的必然体现刑罚目的之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但监狱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社会上的一般人,因此,在监狱的行刑目的中特殊预防应占主要地位,一般预防占次要地位,监狱行刑的直接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于罪犯直接的作用便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通过与社会隔绝的方式,切断其重新犯罪的机会。有观点认为,惩罚罪犯,也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惩罚使犯罪人对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得以平复。社会通过对罪犯施以刑罚,只能是教育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从而避免社会利益的再次减损,而决无可能通过惩罚罪犯,来达到补偿受害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所以,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应当是刑罚的目的,同样,也不应当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惩罚与改造是手段,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则是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行刑要以是否实现刑罚目的来衡量,要求区别对待,应严则严,该宽则宽,加大对不同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管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契合了监狱行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监狱行刑改革发展提供了精神指导,指明了方向。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就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制度上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新执法理念,倡导教育刑的理念。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惩罚而是教育,使受刑人能够悔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其核心在于放大刑罚的促进机能,压缩刑罚的惩治机能。
(三)宽严相济政策刑罚目的之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修正以往刑事政策偏差、科学考量刑罚宽严配比的基础上出台的。当代中国处于特殊的法治语境中,我们既面临着规范和规制国家刑罚权以防范其侵犯公民人权并进而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艰巨任务,又面临着遏制不断恶化的犯罪态势以维护秩序保护法益的沉重压力;我们既要追求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从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又要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从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⑩对犯罪的遏制不仅要通过对个人的作用,而且要通过对一般公众的作用才能实现。这种两难境地决定了我国刑罚应当在规范报应属性的基础上追求一般预防目的与特殊预防目的的最佳组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吸收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关于特殊预防的合理成分,同时也弥补了其一般预防功能缺失的不足;它吸收了“严打”对一般预防的重视,但同时又校正了其对特殊预防的忽视。通过以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它所体现出来的正是一种综合预防的刑罚目的理论,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不仅强调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互补,更强调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制约。
注释:
①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法律出版社,2000:1 .
②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群众出版社,2002:1 .
③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J].当代法学,2008(1).
④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⑤李希慧.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J].法治研究,2011(2):22.
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45-249.
⑦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J].法学,2001(3).
⑧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35-540.
⑧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M].海潮出版社,2001:26 .
⑨刘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J].中国监狱学刊,2007(8):33.
⑩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M].法律出版社,2006:2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罚目的 监狱制度 宽严相济
一、刑事政策概述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刑事政策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克兰斯洛德与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①何秉松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②
根据学者们的表述,可以发现,都将刑事政策的目的定位于预防犯罪,稍有不同,也将其目的定位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上。政策与法律不同,政策是一种策略,具有明显的指引性、倡导性,政策更加灵活,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所作出的应对措施和策略,是对法律滞后性的一种弥补。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对于社会和谐、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
2004 年 12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年以后,同样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定义,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③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其深刻的内涵。“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意指刑罚的轻缓,并指出了刑罚轻缓的两种情形:该轻而轻、该重而轻;“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惩办,但比“惩办”词义更加确切,它强调该重而重,但应当排除不该重而重的情形;“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是宽严相济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苛责,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适当,而是在对于犯罪时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这才是宽严相济中“济”的科学含义。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不能偏废。
二、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
(一)刑罚目的内容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⑤关于刑罚的目的具体包括的内容,我国刑罚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
1、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警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⑥
2、报应与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刑罚的预防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犯罪具体包括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⑦
3、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间接目的,是指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根本目的,是指通过刑罚适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1条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⑧目前,我国对于刑罚的目的,通说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一般人,预防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
(二)监狱制度与刑罚目的
监狱,作为我国刑罚的执行场所,代表和反映了一个时代、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文明状况。在古代,代表的是威慑、报应和司法专断;在近代,受到了民主、文明、科学的影响,正向着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发展,反映了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⑨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行刑目的必然体现刑罚目的之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但监狱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社会上的一般人,因此,在监狱的行刑目的中特殊预防应占主要地位,一般预防占次要地位,监狱行刑的直接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于罪犯直接的作用便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通过与社会隔绝的方式,切断其重新犯罪的机会。有观点认为,惩罚罪犯,也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惩罚使犯罪人对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得以平复。社会通过对罪犯施以刑罚,只能是教育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从而避免社会利益的再次减损,而决无可能通过惩罚罪犯,来达到补偿受害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所以,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应当是刑罚的目的,同样,也不应当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惩罚与改造是手段,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则是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行刑要以是否实现刑罚目的来衡量,要求区别对待,应严则严,该宽则宽,加大对不同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管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契合了监狱行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监狱行刑改革发展提供了精神指导,指明了方向。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就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制度上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新执法理念,倡导教育刑的理念。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惩罚而是教育,使受刑人能够悔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其核心在于放大刑罚的促进机能,压缩刑罚的惩治机能。
(三)宽严相济政策刑罚目的之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修正以往刑事政策偏差、科学考量刑罚宽严配比的基础上出台的。当代中国处于特殊的法治语境中,我们既面临着规范和规制国家刑罚权以防范其侵犯公民人权并进而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艰巨任务,又面临着遏制不断恶化的犯罪态势以维护秩序保护法益的沉重压力;我们既要追求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从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又要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从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⑩对犯罪的遏制不仅要通过对个人的作用,而且要通过对一般公众的作用才能实现。这种两难境地决定了我国刑罚应当在规范报应属性的基础上追求一般预防目的与特殊预防目的的最佳组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吸收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关于特殊预防的合理成分,同时也弥补了其一般预防功能缺失的不足;它吸收了“严打”对一般预防的重视,但同时又校正了其对特殊预防的忽视。通过以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它所体现出来的正是一种综合预防的刑罚目的理论,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不仅强调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互补,更强调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制约。
注释:
①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法律出版社,2000:1 .
②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群众出版社,2002:1 .
③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J].当代法学,2008(1).
④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⑤李希慧.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J].法治研究,2011(2):22.
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45-249.
⑦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J].法学,2001(3).
⑧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35-540.
⑧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M].海潮出版社,2001:26 .
⑨刘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J].中国监狱学刊,2007(8):33.
⑩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M].法律出版社,2006:2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