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探路的江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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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案多人少”困局、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直接定案的案件达99.7%,这是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收获的成果。其探索出来的“1+N+N”审判团队模式改革,更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样本。
  “院长,我要改革!如果不改革,未来3年靠增加人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怎么改?”
  “我要变化模式,把优秀法官选拔出来,把权力还给法官!”……
  这是2012年8月底的一天,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汇报审判组合模式改革思路时的一段对话。
  王立新“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思路,立即得到了时永才的同意。2012年9月,江阴法院开始在基层法庭试水审判组合模式改革。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确立江阴法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
  改革,激活一池春水。江阴法院在案件倍增、人员未增的情况下,审执结案率却比改革前提高了69.37%,从而打破了“案多人少”的困局;同时,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直接定案的案件达到了99.7%。其探索出来的“1+N+N”审判团队模式改革,既为法官员额制奠定了基础,更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样本。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江阴法院的改革模式批示肯定,并要求最高法司改办总结推广。
  2015年10月,在中央司改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王立新应邀参加,并介绍了江阴法院改革试点的做法,其“1+N+N”审判团队模式改革经验得到了总结推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之时,江阴法院的先期探索,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基层法庭的“试验田”
  和全国许多基层法院一样,江阴法院曾经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窘境。
  “案件成倍增长,法官编制难增,有的法官每月办几个简单案件,甚至人为地弄几个批量案件应付。”在改革正式启动前,王立新承受着不小的压力。“江阴和其他地方有所不同,法院面临着更大的办案压力。”
  江阴市是无锡市下辖的县级市,其民营经济发达,被誉为“中国资本第一县”,其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就有36家,“中国第一村”——华西村就在其辖区内。


  “我在走访中发现,江阴的民间资本庞大,但有些民间资本在运行中极不规范,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王立新当时敏锐地预判,“未来几年,将会有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涌入法院,这将进一步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
  记者在采访中获取的该院每年立案数量,印证了王立新之前的预判。该院受理案件数近3年来呈直线上升态势:2012年15492件、2013年24247件、2014年27148件、2015年31807件。
  与案件数量倍增的局面相比,江阴法院的审判资源显得尤为紧张:江阴法院在编干警207人,另有聘用人员159人,年结案数突破2万起,人均结案超200件。
  王立新发现,繁重的办案任务使有些法官疲于应付,有些法官则出现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就推拖现象。“办案法官已经是超负荷运行,如果再强压办案数,会损害法官的身心健康。”
  如何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王立新开始酝酿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即在传统的“法官加书记员”模式中,增加一个法官助理。但这种改革到底能带来多大的效果,还是个未知数。“我们决定在华士法庭和临港法庭率先开展3个月试点。”
  为了科学地测算两种办案模式的效果,华士法庭采取两种模式进行办案效率对比。一种是“法官+书记员”的传统模式,另一种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改革模式。3个月后统计发现,第二种改革模式的办案数量遥遥领先。
  “后来我在我院进行了一次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投票,82%的人赞成。”王立新透露,这次试点成功后,江阴法院决定正式开展“审判组合模式”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相结合的改革。
  案件承办人变主审法官
  江阴法院推行的“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2013年10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开始试点,江阴市法院为两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
  “春天来了!法院的春天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江阴试点改革的通知,对于提倡勇于改革的王立新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支持。
  江阴法院在开展法官工作量饱和度、案件难易度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及案由差异、法官司法能力及有效办案时间、辅助人员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了不同业务条线不同人员配置的审判组合案件饱和度,在此基础上确定主审法官人数、配置审判组合。
  2014年,江阴法院准备了26个“1+N+N”审判组合,6个执行组合,每个组合选任一名主审法官负责带领各自的审执团队。
  王立新介绍,审判组合成员职责明确,同时又不为职责所限,做到相互配合、及时补位。主审法官拥有审判组合内案件裁判决定权、文书签署权,并担负着培养、管理司法辅助人员等职责。
  随后,通过报名、组织审查、综合考试、群众评议、院部审核等流程,实现了法官中选法官的目标。
  陈教智是华士法庭副庭长,2014年5月,他被法院任命为“主审法官”,与他一同任命的还有另外25名法官。“以前办理案件,我们叫‘案件承办人’,现在叫‘主审法官’。”


  在“1+N+N”审判组合模式中,协助主审法官办案的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法官助理主要承担审查诉讼材料、庭前调解、接待当事人、起草部分法律文书等辅助工作;书记员则负责庭审记录和案件整理归档。   王立新透露,根据不同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该院又将法官助理分为初、中、高三级。有审判职称的高级法官助理,除了承担司法辅助职能外,还可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审理一定数量的简单案件。
  为了丰富法官助理来源,该院与当地律所和华东政法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将部分实习律师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任命为3至6个月的短期法官助理,编入审判组合团队。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下的晋升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等级和职务制度。
  “我们有的老法官思想觉悟很高,他们自己觉得不能完成主审法官的办案数量,便主动要求做法官助理,协助年轻的主审法官办案。有的则主动要求调整到司法辅助部门工作。”王立新感叹,改革的成功与这些不计名利法官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截至2015年底,江阴法院包含院庭长、审委会委员、执行长在内的主审法官已有76名,仅占全部编制的32%。
  院庭长的“权力清单”
  审判团队组合完毕后,如何最大化地提高审判效率,成了亟须解决的问题。
  “院庭长没有参与审案而参与审批案件判决结果,这违背了司法‘亲历性’的原则。”王立新认为,在改革中必须去行政化,废除案件判决层层审批制,还权于法官。“这样既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又能提高办案效率。”
  改革中,该院赋予了审理案件法官文书签署权。主审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文书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签署,院长、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进行签发法律文书。
  江阴法院副院长陈忠宇坦言,院庭长不再层层审签法律文书,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去一线办案了。
  有放权,就有监督。江阴法院采用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完成业绩不能达到办案基准数70%的,待岗培训,或调离审判岗位。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办案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故意办错案件的,严格责任追究。
  作为主审法官的陈教智,审理案件比以前更加小心谨慎了。“按照原来的模式,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要向庭长汇报案情,法律文书写出后,还要交庭长甚至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才能下发。”陈教智说,现在自己签字下发法律文书,感觉担子更重了。
  为了厘清院庭长的权责,江阴法院还给院庭长制定了“权力清单”。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这份“权力清单”明确院长审判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案件回避、审限问题等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主持审判委员会及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司法政策等;庭长审判管理权集中在督促完成本部门审判管理考核目标,主持本部门业务学习培训、总结本部门工作经验等。
  王立新透露,院长和庭长也是主审法官中的一员,同样承担着办案任务。“院庭长侧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既实现资深法官回归审判业务岗位,也给一线法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还能将丰富的审判经验向年轻法官传承。”
  以往法官碰到复杂疑难案件把握不准时,往往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为了减少这种情况出现,江阴法院在改革中缩小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提请讨论案件过滤和先行审查机制,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讨论事项限定在法律适用层面。
  为了应对复杂疑难案件讨论问题,江阴法院分别在立案行政、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4个业务条线成立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智囊团”,意见仅供法官或合议庭参考。
  “审判组合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可以直接提请分管院领导召集讨论案件,副院长、庭长一般不得主动要求承办法官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王立新说。
  法官办案更“接地气”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开庭仅需5至8分钟,并且当庭宣判。一名50多岁的主审法官,采取简易程序一上午可以审判10多件案件,这是记者近日在江阴法院看到的一幕。
  两年多的改革探路,已经给这家基层法院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气象。法官们从以前的不愿办案,到主动争取办案,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以前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这些琐碎工作,都要我自己做,现在这块由法官助理来办理,将我们从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我们可以专心审案了。”经过两年实践,作为主审法官的滨江法庭副庭长沈金锋已经尝到了改革带来的“甜头”。
  沈金锋作为主审法官,他带领2个法官助理、3个书记员,去年共办理案件949件。华士法庭副庭长陈教智带领2个法官助理、3个书记员,去年共办理案件1100多件。
  民一庭专门审理建筑工程、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重大且复杂,审理难度大。为了体现考核的科学民主性,法院作出了办理一起这类案件,折抵3起民事案件的考核标准。
  民一庭副庭长潘亚伟介绍,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民一庭法官写出了办理类似案件必须要厘清的“操作规范”,里面包含办理此类案件必须事先查清的各类“案件要素”。2015年,潘亚伟所在审判组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案件共182件。
  遇到专业复杂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潘亚伟会让法官助理把案件的要素整理出来,组织原被告举证、交换证据等,确定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总结出争议焦点,最后交给主审法官开庭,由于双方争议焦点明确,开庭效率也会提高。
  而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庭制作了“婚姻案件审理要素信息采集表”,推行婚姻案件“要素式”审理,这种办案方式则显得更“接地气”。
  据了解,这种表格由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分别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姻背景、婚姻危机认知、婚姻矛盾处理四大类100个问题进行信息采集,法官依据信息采集表即可快速、全面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有效节省庭审时间。
  采访中了解到,江阴法院目前对35类案件制定了审判流程和要素,对内规范审判活动,对外延伸司法规范作用。刑事案件审判要素对侦诉部门的证据收集、定罪标准等起到引导作用,民商事案件审判要素引导当事人、律师规范诉讼行为、合理预见诉讼结果,行政案件审判要素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江阴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虽然只实施了两年,但成效已初显。数据显示,2015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1807件,审执结25410件,与改革前的2012年相比分别增长105.31%和69.37%。2015年全年召开审委会14次,讨论案件45件,与2012年相比下降151.7%和126.2%。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260件,99.7%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直接定案。
  江阴法院的改革成果也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对江阴法院的做法和成效予以充分肯定。目前,审判团队模式已在江苏省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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