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沈钧儒的冤狱赔偿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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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冤狱赔偿制度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由沈钧儒等人所提出的。他们主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当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随着冤狱赔偿逐步被写入法案,成为正式的法律,这一理念也在当时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关键词 沈钧儒 冤狱赔偿 理念 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省2016年度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kg2016017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蕾,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学生;温慧辉,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74
  “堂上一笔朱,阶下千滴泪”,出自沈钧儒先生之口,他是清末进士,是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也是有名的愛国民主人士。这句话间接地表明他认为法官需要谨慎地使用自己被赋予的权力,审慎刑罚。如果司法官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将会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局面。在上世纪30年代,一大批爱国人士面对国民党当局的嚣张跋扈,并由此导致的冤狱频频,策动了一次目的是保障人权,改良司法的运动。沈钧儒就是其中的重要人物之一,他不仅倡导冤狱赔偿,还提出了具体的相关内容。正如学者所说:“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是沈钧儒推动并组织起来,他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试就沈钧儒先生的冤狱赔偿理念进行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冤狱赔偿理念产生的背景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蒋介石实行了“清党”举措,无数无辜百姓遭到逮捕和屠杀。1931年国民党当局发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其中规定,只要是在国民党的对立面的行为,均会被控诉为“危害民国”,而以“叛国”之“罪”处以死刑或者被关入牢狱。这一法律的出台,导致各个地方,囹圄为满,冤狱泛滥,人民生命与财产更得不到丝毫的尊重与保护。
  但是,“九一八”事件爆发后,东北三省逐渐沦亡。日本为扩大侵华战争,又在上海制造事端,发生了“一·二八”事变。沉重的国难敲响了民族危机的警钟,因此,全国涌起了一股抗日救亡的热潮。
  在这样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为了争取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为了平反冤案,保护人才不受国民党当局的迫害,同时,也为了国家多保存一份元气,沈钧儒先生积极践行审慎刑罚的主张,开始倡导了冤狱赔偿运动。
  二、冤狱赔偿制度的提出
  1933年6月,中华民国律协在青岛举行了第五届代表大会,沈钧儒等人出席此次会议。为积极维护人权,沈钧儒提交了《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订冤狱赔偿法案》。《法案》中这样写道:“凡刑事被冤处刑,或被诬遭判,以及无辜被诉,在审理期间合法取保遭受拒绝,或非法延宕,凡经证实其为完全冤抑,或罪轻罚重者,应酌量情形予以申明冤屈,赔偿损害,或相当之救济。而造成冤狱之人,应分别情形担负责任。” 沈钧儒所主张的冤狱赔偿理念也在其中得以彰显,即不但要对存在冤屈的无辜之人赔偿损害提供救济,作伪证以及审理案件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这一具体的提议未被采纳,但沈钧儒所提出的冤狱赔偿制度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首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苏州举行,由沈钧儒担任主席。会议商讨并通过了《冤狱赔偿法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等。《草案》共计16条,其中细致的阐述了冤狱赔偿的法律关系如何成立以及赔偿的程序、对象、义务主体等。在我国漫长的立法进程中,它是首部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逐步实践并实现国家赔偿冤狱的法律草案。 此外,此次会议还规定以后每一年的6月,都由各个地方的律师公会自行选择日期开展冤狱赔偿运动。之后,经过全国各个律师公会大力的推动与宣传,各大报纸对冤狱赔偿制度均给予了高度评价。
  1935年6月5日,在首个冤狱赔偿运动日到来之际,上海律师公会召开招待会,沈钧儒担任主席,他提前向新闻界、党、政、法、农、工、商等团体打招呼,请各界帮助并支持冤狱赔偿日的活动。当晚,沈钧儒就冤狱赔偿运动的相关事宜在华东电台向广大听众作讲演。在大会上,沈钧儒再次说明,“冤狱运动之发起,全为保障人权,改进司法,人民以罪过入狱,其所受物质精神之痛苦,自不待言,或因处判之错误,当局应自负其责。” 最终,实行冤狱赔偿制度得到了全国司法会议的准许,并将其送交立法院开展后续进程。在这一过程中,沈钧儒不顾年迈,奔走呼号。1936年2月,他被律协推举为冤狱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同年5月,他又受重托,单独一人去往南京,敦促从速制定冤狱赔偿法。
  由于沈钧儒倡导的冤狱赔偿运动波及全国各个地方,加之社会舆论的支持与大力协助,一时之间,冤狱赔偿成为全国上下瞩目的事情。于是,1936年5月5日国民党当局颁发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二章中,写入了“国家赔偿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权利者,除依法律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可依法律向国家请要赔偿。” 但在当时《临时约法》中同时又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这说明其对人民的所拥有的权利采用了“法律间接保障主义”,并非“宪法直接保障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等此类法案颁布之后,人民才能享有其所载明的权利自由。因此,即使宪法载明了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运用其权利进程中产生了错羁、错判,导致无辜的公民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却一定要等到具体的法律颁布并推行之后,无辜者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尽管它仍有一些缺陷与不足,却无不彰显着冤狱赔偿思想的一大进步。毕竟,“保障人权,改进司法”的理念开始得到贯彻。对于沈钧儒来说,这是一缕曙光。
  通过律师界的不断争取,再加上社会各方的支持,1937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令立法院尽快颁发冤狱赔偿法。同年6月 2日,刑法委员会展开首次商榷与审查,并将其命名为《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以沈钧儒先生为代表的民主人士,为之奔走呼号的冤狱赔偿的有关制度及立法终于初战告捷。但在1937年6月25日,立法院又进行了一次临时会议,重点商榷《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最终做出决策,将其再交刑法、法制两个委员会审查。 这一决议,再次延缓了“冤狱赔偿法”的立法进程。   不久,发生卢沟桥事变,“冤狱赔偿法”被暂时放置,国难当头之际,有识之士都积极投身抗日救国运动中,因此,持续了多年的冤狱赔偿运动也随之被打断。冤狱赔偿法案最终还是“胎死腹中”,而冤狱赔偿运动也未能达到最终目的。即便如此,沈钧儒等人所提倡的冤狱赔偿的相关制度仍然影响重大,值得研究分析。
  三、冤狱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沈钧儒等人所提倡的冤狱赔偿运动主要是为了保护当时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后受到司法机关逮捕和屠杀的无辜百姓。只有保护人才不受迫害,才能为国家多保留一份元气。通过出台冤狱赔偿法案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到迫害的爱国学生、爱国人士等,也有助于争取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首先,在冤狱赔偿制度的具体执行方案中,应当设冤狱专门审判庭与特别程序。《冤狱赔偿法提案》提出,这一立法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简。应当在原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之上,在高等法院所在地或是首都所在地,设立冤狱专门审判庭,冤狱专门审判庭专门受理和管辖冤狱赔偿案件。
  其次,对于哪些人能够适用冤狱赔偿的情形,沈钧儒等人在最初便提出,对于被冤处刑、被诬遭判以及无辜被诉且受羁押的人适用冤狱赔偿。其中,被冤处刑通常是指判决已经确认并且已经被执行刑罚的人,被诬遭判通常是指判决还未被确认或者判决已经确认但是还未执行的人,无辜被诉且受羁押通常是指无辜之人被起诉后,在审判过程中请求合法的取保候审不予采纳,或者被非法拖延,而使当事人受到了羁押之苦。只要经过证实,发现以上三类人确实被冤枉,或者罪名轻,但是所判处的刑罚重,对于其被冤枉的部分,以及判决过重的地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伸张其冤屈,赔偿其损害,或者给予其相应的救济。面对这些行为所导致的侵害,沈钧儒觉得,有关机关不但要向受害人支出每日羁押所产生的赔偿金,还应当通过刊登公报尽力去恢复其声誉。于是,沈钧儒等人商讨通过的《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中,对补偿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其补偿标准为:“一,被羁押或受徒刑拘役之执行者,按其羁押或执行刑期的日数,每天给予3元以下的金额。二,被执行死刑者,除依前款规定补偿外,并酌情给其遗族相当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由国库负担。” 通过上述规定,透过《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所蕴含的合理性,也真正的体现了“保障人权,改进司法”的这一深刻内涵。
  再次,对于造成冤狱的司法者,沈钧儒等人认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责任追偿制度。沈钧儒认为,造成冤狱的原因,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其根本原因或多或少都有执法者自身的原因,比如,一些为生财而做官的贪官污吏,一些司法官吏在審判过程中毫无责任心与公平正义,而还有一些司法官吏抗拒不了权势的吸引或金钱的诱惑造成冤狱。于是,他在明确提出了导致冤狱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凡刑事捏词告诉他人者,应受诬告之罪;伪词指证造成他人不利者,应处伪证之罪。” 同时也进一步指出:“倘无明文赔偿之规定,是一则何以维护法律衡平正义之主旨?再则何以完成法律安定社会、发展共同生活之使命?三则何以克尽法律保障人权之原意?”
  冤狱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是通过设立冤狱专门审判庭与特别程序,确定适用冤狱赔偿制度的范围,进而再确定一系列具体限制与规定使其更加充实与完善。沈钧儒等人期望能够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使当时普通百姓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使受到冤狱的无辜之人得以平反与补偿,造成冤狱的司法者们得到相应的惩罚。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改进司法。
  四、结语
  冤狱赔偿运动不只是中国法制史上有意义的篇章,更是整个爱国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当时的局势来讲,沈钧儒等人所提出的冤狱赔偿思想为解救当时被非法关押的爱国学生、爱国志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冤狱法最终并没有被广泛推行,甚至由于七七事变而被搁置。但是,沈钧儒在《冤狱赔偿法案》中提出的一些理论与观点,即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待,也有许多闪光之处,尤其是其规范了金钱的赔付这一责任方式,同时,也看重恢复声誉等救济方法,还给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说,沈钧儒提出的冤狱赔偿理念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对后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注释:
  陈雅丽.沈钧儒的冤狱赔偿思想与实践.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孙彩霞.20世纪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历史档案.2004(2).
  周天度、孙彩霞.沈钧儒传.人民出版社.2006.108-109,113.
  周叶中、江国华主编.中国近代人物宪制思想评论4图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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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开沅、严昌洪.近代史学刊 第5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9.
  刘永加.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文史春秋.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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