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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不过是一个银行户头,它不能帮助人们解决它对付不了的问题。人们必须提高法制意识和能力,形成一种尊重法律规范、构建公开平台、互相监督制约的办事习惯。
[案例]
反腐败的捷径?
几年前曾经引起热烈讨论的廉政账户最近又被广泛关注,不过这次的原因和前次恰恰相反,是因为它在很多地方被撤销了。廉政账户作为反腐败的一个新措施,它的遭遇促使我们深入地反思治理腐败应该选择什么途径和方法。
廉政账户,是由银行设立的专门用来收存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或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用来整治灰色收入,为了方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自查自纠,上交该账户资金,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视为主动拒礼拒贿,可以不予以追求法律责任。廉政账户的建立,是特殊时期一个特殊的手段。决策者希望通过设立这样的账户来给腐败者和有条件腐败的官员们提供一条自觉自动放弃腐败,或者改过自新的渠道。廉政账户设立之初的一片叫好之声就是因为它似乎给反腐败找到了一条光明的捷径。
[解读]
廉政账户的特殊逻辑
人们对廉政账户的信心和期许有着其内含的特殊逻辑:首先是人们相信面对难以推辞的礼品和贿赂,很多人在犹豫之间走上了腐败道路,因此需要一个能够适应人情难关的方式来处理这些东西;其次,人们认为一旦有了这样的机会,很多人就会自觉自动地凭良心将不该要的东西如数上交,以保证他们的清廉;再次,人们认为应该减轻官员的心理负担,给他们保留面子、降低风险(比如不需要用实名存款),才可以保证他们会如实上交。
廉政账户为官员们考虑得很多,把希望寄托在官员们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上,以一种完全信任的不透明的方式来减少和克服腐败作风。其动机很单纯,然而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发挥重大的社会作用。尽管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廉政账户上都存入了或多或少的钱额,似乎产生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账户上的钱额并不能真实反映治理腐败的成绩。有的地方一年才有十几万入账,这个数字和不断查处的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案件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它不过是腐败冰山的一角而已。有的地方尽管入账较多,有数百万,但是很明显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比如沈阳“慕马案件”暴发以后,马上就有400多万进入廉政账户,平时则清淡得很。
这些现象无不提醒我们,廉政账户并没有如设立者所期望的那样对政治腐败行为产生有力的遏制作用。在很多地方廉政账户不过成为一个摆设而已。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甚至成为了腐败分子利用的工具,把它当作“保护伞”和“挡箭牌”,反腐风头紧的时候就往账户上存入一些以证明清白,蒙混过关,反而造成了反腐工作的困难。结果,廉政账户不但受到了人们的批评,而且大多都被无情地撤销了。
道德自律的模糊空间
廉政账户没有对腐败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否定了人们对它一厢情愿式的期许,它回到了原来的起点。那么,它为什么不能发挥人们所期望的治腐效力,究竟是因为技术操作原因,还是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现实中,绝大多数人并不会高度自觉地用廉政账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廉洁。他们的贪欲在大多数时间还是掌控着自己的灵魂,时时阻挠着进入廉政账户的欲望。因此,廉政账户并不能将官员们的自律精神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从而将腐败问题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
另外,廉政账户显示了政府对官员们的充分信任,官员们完全享有处理相关问题的自主权,但是这种充分的信任并不能得到对等的回报。官员们并不完全信任廉政账户。他们根据历史和制度惯性来认识这一账户,因此不无理由地担心:即使匿名入账,政府也可能继续审查,并追究过往,他们害怕从此掉入账户陷阱,难以自拔。所以与其自投罗网,不如躲而避之。因此双方间形成了一种不对等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不对等的信任关系和自律心的有限性一起共同导致了廉政账户的无效。
廉政账户的无效其根本原因是,它没能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互相信任、自律与他律平衡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简化的、明确的约束制度,它预留了很多模糊的空间,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因而导致很多非法行为在监督的缝隙中产生、遗漏、乃至扩大化。
深入思考,我们可以发现这种选择和它所依赖的文化背景有密切的关联。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含混、一团和气、重视社会群体之间和谐相处的伦理文化,这种文化处理问题的方式不追求是非清晰、界限分明的理性的法律规则,而是以大家温情和睦相处为原则,将处理问题的权力和手段留给了人格化的主观判断。这种文化背景下盛行的是面对纠纷和问题的讨价还价的“权变原则”,而不是明确无误的“规则至上”原则。廉政账户正是在这一文化惯性下产生的模糊的约束手段。
法律威严的缺失
廉政账户这种模糊的约束手段虽然其目标反映了设计者良善的道德理想,但是它把其违背法律的事实稀释、解构了。虽然它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反腐效力,减少部分反腐成本,但是它却是以规则的模糊和法律的威严丧失为代价的。
对公务员接受贿赂的行为,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面对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处理的艰难性,在传统文化的惯性下,我们很多地方的决策者还是习惯于按照前述的逻辑来处理问题。他们不去认真思考如何加强法制的威严,强化法律的效力,而是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机关的治理腐败权作了不适当的延伸,对犯罪行为实行如果主动入账就可以不予以追求的法外赦免。他们认为这种便捷的纪律处理途径可以有效地解决腐败丛生的问题,但是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法制途径的替代,客观上减损了法制途径的效力,阻碍了通过制度来治理腐败之道路的发展。相反,这种纪律威慑和道德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已经被过去的经验证明:它不但不能控制腐败,反而会助长腐败者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加深腐败的程度。
[启示]
如何发挥廉政账户的真正价值
客观地看,廉政账户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账户而已,但是它却承载着过重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它坎坷和波折的经历告诉我们,治理腐败绝不能依靠这种人情化的、不公开的、妥协的方式,它必须走公开化道路。只有抛弃道德幻想,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约束机制,并通过公开的全面监督来曝光、控制,让腐败行为没有暗自生长的土壤,才能形成一种文明有序、公正廉洁的行政文化,有效地遏制腐败。在这个原则下,我们就可以还廉政账户以本来面目,卸掉它所承载的过重的人为负担,抛开对它不公正的态度,让它能够合理、适度地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首先,廉政账户应该是一个公开账户,可以继续鼓励和接纳官员上交过来的收受的礼品和贿赂,这对政府和社会都是一笔财富,也可以减少很多管理成本,并且便于今后统一利用。其次,廉政账户的入账行为应该是有责任的,很多地方为了保护官员利益,允许匿名入账,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反腐行为,实际上将廉政账户的效力大打折扣了。再次,廉政账户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应该成为一个事先预防腐败的措施,而不是一个事后挽救措施。廉政账户可以帮助一些希望抵制送礼风和贿赂风的官员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这是一种正面的激励功能。但是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廉政账户只能帮助腐败者主动承认问题,配合处理,而不能成为抹杀罪行,稀释法律的工具。因此,官员入账的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例如何时入账、怎么入账、入账数目的确认、核查等环节都必须用法律条文明确化,这样,才能发挥其有限的功能。
所以说,对廉政账户设立与撤销的争议必须先看清楚它的面目。廉政账户不过是一个银行户头,它不能帮助人们解决它对付不了的问题,人们必须从自己入手,变革观念,提高法制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一种尊重法律规范、构建公开平台、互相监督制约的办事习惯,从而逐步构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
[案例]
反腐败的捷径?
几年前曾经引起热烈讨论的廉政账户最近又被广泛关注,不过这次的原因和前次恰恰相反,是因为它在很多地方被撤销了。廉政账户作为反腐败的一个新措施,它的遭遇促使我们深入地反思治理腐败应该选择什么途径和方法。
廉政账户,是由银行设立的专门用来收存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或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用来整治灰色收入,为了方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自查自纠,上交该账户资金,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视为主动拒礼拒贿,可以不予以追求法律责任。廉政账户的建立,是特殊时期一个特殊的手段。决策者希望通过设立这样的账户来给腐败者和有条件腐败的官员们提供一条自觉自动放弃腐败,或者改过自新的渠道。廉政账户设立之初的一片叫好之声就是因为它似乎给反腐败找到了一条光明的捷径。
[解读]
廉政账户的特殊逻辑
人们对廉政账户的信心和期许有着其内含的特殊逻辑:首先是人们相信面对难以推辞的礼品和贿赂,很多人在犹豫之间走上了腐败道路,因此需要一个能够适应人情难关的方式来处理这些东西;其次,人们认为一旦有了这样的机会,很多人就会自觉自动地凭良心将不该要的东西如数上交,以保证他们的清廉;再次,人们认为应该减轻官员的心理负担,给他们保留面子、降低风险(比如不需要用实名存款),才可以保证他们会如实上交。
廉政账户为官员们考虑得很多,把希望寄托在官员们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上,以一种完全信任的不透明的方式来减少和克服腐败作风。其动机很单纯,然而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发挥重大的社会作用。尽管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廉政账户上都存入了或多或少的钱额,似乎产生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账户上的钱额并不能真实反映治理腐败的成绩。有的地方一年才有十几万入账,这个数字和不断查处的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案件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它不过是腐败冰山的一角而已。有的地方尽管入账较多,有数百万,但是很明显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比如沈阳“慕马案件”暴发以后,马上就有400多万进入廉政账户,平时则清淡得很。
这些现象无不提醒我们,廉政账户并没有如设立者所期望的那样对政治腐败行为产生有力的遏制作用。在很多地方廉政账户不过成为一个摆设而已。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甚至成为了腐败分子利用的工具,把它当作“保护伞”和“挡箭牌”,反腐风头紧的时候就往账户上存入一些以证明清白,蒙混过关,反而造成了反腐工作的困难。结果,廉政账户不但受到了人们的批评,而且大多都被无情地撤销了。
道德自律的模糊空间
廉政账户没有对腐败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否定了人们对它一厢情愿式的期许,它回到了原来的起点。那么,它为什么不能发挥人们所期望的治腐效力,究竟是因为技术操作原因,还是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现实中,绝大多数人并不会高度自觉地用廉政账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廉洁。他们的贪欲在大多数时间还是掌控着自己的灵魂,时时阻挠着进入廉政账户的欲望。因此,廉政账户并不能将官员们的自律精神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从而将腐败问题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
另外,廉政账户显示了政府对官员们的充分信任,官员们完全享有处理相关问题的自主权,但是这种充分的信任并不能得到对等的回报。官员们并不完全信任廉政账户。他们根据历史和制度惯性来认识这一账户,因此不无理由地担心:即使匿名入账,政府也可能继续审查,并追究过往,他们害怕从此掉入账户陷阱,难以自拔。所以与其自投罗网,不如躲而避之。因此双方间形成了一种不对等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不对等的信任关系和自律心的有限性一起共同导致了廉政账户的无效。
廉政账户的无效其根本原因是,它没能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互相信任、自律与他律平衡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简化的、明确的约束制度,它预留了很多模糊的空间,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因而导致很多非法行为在监督的缝隙中产生、遗漏、乃至扩大化。
深入思考,我们可以发现这种选择和它所依赖的文化背景有密切的关联。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含混、一团和气、重视社会群体之间和谐相处的伦理文化,这种文化处理问题的方式不追求是非清晰、界限分明的理性的法律规则,而是以大家温情和睦相处为原则,将处理问题的权力和手段留给了人格化的主观判断。这种文化背景下盛行的是面对纠纷和问题的讨价还价的“权变原则”,而不是明确无误的“规则至上”原则。廉政账户正是在这一文化惯性下产生的模糊的约束手段。
法律威严的缺失
廉政账户这种模糊的约束手段虽然其目标反映了设计者良善的道德理想,但是它把其违背法律的事实稀释、解构了。虽然它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反腐效力,减少部分反腐成本,但是它却是以规则的模糊和法律的威严丧失为代价的。
对公务员接受贿赂的行为,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面对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处理的艰难性,在传统文化的惯性下,我们很多地方的决策者还是习惯于按照前述的逻辑来处理问题。他们不去认真思考如何加强法制的威严,强化法律的效力,而是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机关的治理腐败权作了不适当的延伸,对犯罪行为实行如果主动入账就可以不予以追求的法外赦免。他们认为这种便捷的纪律处理途径可以有效地解决腐败丛生的问题,但是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法制途径的替代,客观上减损了法制途径的效力,阻碍了通过制度来治理腐败之道路的发展。相反,这种纪律威慑和道德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已经被过去的经验证明:它不但不能控制腐败,反而会助长腐败者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加深腐败的程度。
[启示]
如何发挥廉政账户的真正价值
客观地看,廉政账户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账户而已,但是它却承载着过重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它坎坷和波折的经历告诉我们,治理腐败绝不能依靠这种人情化的、不公开的、妥协的方式,它必须走公开化道路。只有抛弃道德幻想,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约束机制,并通过公开的全面监督来曝光、控制,让腐败行为没有暗自生长的土壤,才能形成一种文明有序、公正廉洁的行政文化,有效地遏制腐败。在这个原则下,我们就可以还廉政账户以本来面目,卸掉它所承载的过重的人为负担,抛开对它不公正的态度,让它能够合理、适度地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首先,廉政账户应该是一个公开账户,可以继续鼓励和接纳官员上交过来的收受的礼品和贿赂,这对政府和社会都是一笔财富,也可以减少很多管理成本,并且便于今后统一利用。其次,廉政账户的入账行为应该是有责任的,很多地方为了保护官员利益,允许匿名入账,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反腐行为,实际上将廉政账户的效力大打折扣了。再次,廉政账户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应该成为一个事先预防腐败的措施,而不是一个事后挽救措施。廉政账户可以帮助一些希望抵制送礼风和贿赂风的官员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这是一种正面的激励功能。但是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廉政账户只能帮助腐败者主动承认问题,配合处理,而不能成为抹杀罪行,稀释法律的工具。因此,官员入账的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例如何时入账、怎么入账、入账数目的确认、核查等环节都必须用法律条文明确化,这样,才能发挥其有限的功能。
所以说,对廉政账户设立与撤销的争议必须先看清楚它的面目。廉政账户不过是一个银行户头,它不能帮助人们解决它对付不了的问题,人们必须从自己入手,变革观念,提高法制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一种尊重法律规范、构建公开平台、互相监督制约的办事习惯,从而逐步构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