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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被告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分两次从原告淄博力达实业总公司购买水泥305吨,每吨售价23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42150元未付。此项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均被被告以无款为由拖延拒付至今。原告无奈,遂于去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欠水泥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根据查询的工商登记结果及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为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