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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楚政办通[2013]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3〕18号)要求,为确保有关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抓好我州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划(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