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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促进了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但是现行法律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缺乏明确规定,有弱化人权保障机能之虞。在法教义学的视域中,重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或无受刑能力的行为人因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明确“有病无罪”和“有病有罪”的行为人都应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加强程序中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重构参与主体的范围,保障律师、被害人及鉴定人的参与权。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