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