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刑诉法修正 人权保障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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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由于其涉及人权及公共权力的分配,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西方国家称之为「小宪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1979年之前的30年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1979年,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时隔17年,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最重要的进步之处在于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区别,渗入了「无罪推定」的理念。而2012年进行的再次修改,则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正式而庄重地写入刑诉法,在大陆完善刑辩制度的进程中颇具里程碑意义。
  事实上本律师为台商进行法律服务中,时常碰到相关质询与疑惑,台胞及其亲友在大陆若触犯或具嫌触犯刑法,亦希望大陆的这部程序法彰显公平正义,切实保障所涉人员的人权免受侵害,故了解这部法案中与台商有关的修改点,是非常必要的。
  
  事实上本律师为台商进行法律服务中,时常碰到相关质询与疑惑,台胞及其亲友在大陆若触犯或具嫌触犯刑法,亦希望大陆的这部程序法彰显公平正义,切实保障所涉人员的人权免受侵害,故了解这部法案中与台商有关的修改点,是非常必要的。
  
  去除「秘密拘捕」规定
  保障家属知情权
  
  在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之后直到表决,关于草案中涉及的所谓「秘密拘捕」的争议就一直存在,甚至包括刑事诉讼法修改并公布后,此条定为73条并作了一定修改后,民众仍不断热议,但是,可以说,不少言论是建立在不知情的基础之上的。
  涉及所谓「秘密拘捕」的条文其实有三条,包括草案中第30条、第36条、第39条,规定的内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这种例外性的规定(尤其是「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种「口袋」情形)随之引发了公民的质疑。由于侦查的需要,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是必然合理的。但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通知家属。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家属找不到家人导致的「被失踪」事件,如发生过一台籍陈姓大学生因涉嫌金融卡诈骗被刑事拘捕十几天沓无音讯,家属通过立委、海基协询事件,长时间的「失踪」给本人及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羁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条例约束,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发生或者「黑监狱」合法化。
  而修改后公布的刑诉法中,涉及指定监视居住的第73条、第92条被重新修正如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除拘留外,监视居住和逮捕都去除了关于例外条款的规定,因为大陆的监视居住依照法律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逮捕最长期限可达7个月之久,在何种情况下,这样的强制措施的期限都显得过长,而此种情况下,如仍有例外可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漠视。
  而拘留措施,依照法律规定,最长为14天,特殊情况为37天,相对而言较短,综合考虑打击犯罪的目的,规定特殊的危害国家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侦查特性,保留通知的例外,是有一定必要的。因此,相关条文在最后时刻的修改,体现了在打击犯罪基础上对公民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
  
  律师侦查阶段辩护
  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之前,台胞家属委托我们为台胞在公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时急切地询问我们:「我一委托了你们,你们就可以见到他吗?你可以马上了解究竟是什么情况吗?」我们时常无言以对,因为大陆一直存在着新律师法与旧刑诉法的适用冲突问题,也存在着公安机关以种种行为一定程度上阻碍律师第一时间见到嫌疑人的情况。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作了很大的整合和衔接,基本上将律师法内容纳入补充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之中,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首先,律师可以完整地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环节。第33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为辩护人,而不是之前的法律服务者,改变了侦查阶段律师地位虚化的问题;其次,对于「三难」问题进行了解决,规定律师可以直接凭「三证」会见当事人,不须批准,也不被监听,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另外,扩大了审查起诉时的阅卷范围,解决了「阅卷难」的问题。
  律师辩护权的孱弱向来为大陆司法界所诟病,此次修改,对于大陆律师的权利大大增加,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肯定和保护,虽然在实务中恐有渐进过程,但无疑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遏止刑讯逼供
  保障嫌疑人生命健康权
  
  台籍嫌疑人的家属总有担心大陆公安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作出无中生有或添枝加叶的罪行陈供,其实至少对于台籍嫌疑人,大陆公安一贯是循法办案的。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虽然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有坊间人士认为刑讯逼供相关法条的修改并不十分给力。
  另外,此次修正案还包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证人强制作证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制度的特殊规定等作了修改。总之,我们很欣慰地看到大陆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对于提升台商在陆生活、工作的环境质量大有裨益。
  谢宗明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首席顾问
  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考察投资,经营团队式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大陆地区逾550家台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刊法律顾问。
  
  史继红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主攻方向为公司法,执业多年,曾为多家颇具影响的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重大投资事务、发展战略、日常管理、智慧财产权保护构建法律框架,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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