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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支援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1997〕4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进步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省政府同意对在对口支援民族乡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省财政厅等16个省直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