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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1998ill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按4%征收率征税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凡增值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