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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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日本有其独特的雇佣制度,同工同酬一直以来不被法律认可。对于部分工时劳动而言,差别待遇问题尤为突出。日本近年来对《部分工时劳动法》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禁止对部分工时劳工有差别待遇,一方面规定在工资、培训、工作环境上,雇主负有勤勉义务,以此来保障部分工时劳工与正式劳工间的待遇平衡。
  关键词:部分工时劳动;差别待遇;均等待遇原则
  中图分类号:D931.3;D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56-01
  作者简介:杨春建(1990-),男,汉族,河北邢台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部分工时劳动(part-time work),又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日均工作时数短于可比的全时劳动者的特殊劳动关系形态。①日本的部分工时劳动快速发展,在整个就业人口中的比例愈来愈高,然而部分工时劳工与全时劳工的差别待遇愈加明显,该问题已经成为部分工时制度发展的障碍。
  一、《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法背景
  日本雇佣体制的变革一直是比较劳动法上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终身雇佣制衰落,非典型雇佣兴起,日本的雇佣制度正朝着更加弹性化的方向发展。②从过去至泡沫经济崩溃的这段时期,部分工时劳工主要以“家庭主妇兼职”为核心。一般说来,这些部分工时劳工的工资以时薪计算并且低于正式员工,在待遇上与正式员工有天壤之别。日本于1994年制定了《部分工时劳动法》,该法以实施适当的劳动市场政策为目的,针对部分工时劳工制定了相应法律条款,其内容包含了勤勉义务。
  在泡沫经济崩溃以后,为了消除不良债权,应对全球化市场竞争,日本企业被迫降低用工成本,不得不减少正式员工人数,增加部分工时劳工。根据厚生劳动省2014年发布的《就业形态多样化相关综合调查》显示,部分工时劳工的工作内容由主要是单纯辅助性业务,逐步转向为一般性业务,并且开始与正式员工负担同样的工作。有中国学者把这类现象称之为“从量到质的演变”。③
  部分工时劳工不断增加与其工资待遇较之正式员工显著较低的矛盾愈来愈强烈,不满与批判声音不断高涨。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日本于2007年对《部分工时劳动法》进行全面修订。修法之后,在整体劳动条件中,强调确保部分工时劳工与全时劳工待遇均衡,制定了禁止不得对部分工时劳工有差别待遇的规定。
  二、《部分工时劳动法》修法的内容
  2007年所修订的《部分工时劳动法》其主要目的是针对部分工时劳工确保其公正适当的劳动条件、促进转变为全时劳工、改善雇佣管理等,保证其能与正式员工获得均衡待遇,使得部分工时劳工能有效发挥能力,促进企业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此,《部分工时劳动法》首先制定了雇主部分的责任和义务。针对雇佣的部分工时劳工,应当通过考虑实际就业情况,保障其获得公正适当的劳动条件、培训、福利制度以及促进转变为全时劳工的措施,确保其能够取得与全时均衡的待遇。其次,为了改善部分工时劳工雇佣管理,同时规定了雇主应当制定个别措施的行为规范。并且为解决此类行为规范产生的纠纷而实行的调解程序作了规定。
  修法内容主要有三点:一,引入均等待遇原则以解决愈来愈严重的差别待遇问题;二,明确雇主在何种条件下应向雇员提供由部分工时劳动转为全时劳动;三,规定了雇主应当向雇员书面告知工作条件的勤勉义务。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引入了均等待遇原则:
  (一)针对工资均衡待遇的努力义务
  根据《部分工时劳动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雇主应考虑与正式员工取得均衡,从部分工时劳工的工作内容、能力、经验等情况来综合衡量,以此决定其薪资。
  (二)进行教育培训相关措施的義务
  在教育培训的实施上,通常部分工时劳工会缺乏教育培训,这也使得其与全时劳工之间有待遇落差。为此,该法规定应针对部分工时劳工实施积极的教育培训。特别针对同一工作内容的部分工时劳工,雇主对其教育培训负有更强的义务以保证部分工时劳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三)利用相关福利设施的考量义务
  “考量”是指对于部分工时劳工也适用正式员工相同的使用规则,增加部分工时劳工使用机会等而采取具体的措施。厚生劳动省规定雇主应给予正式员工使用福利设施的机会,诸如供餐设施、更衣室等,这有助于员工保持健康及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修法增加了应赋予部分工时劳工利用福利设施的机会。
  三、评价
  日本《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订虽然不尽完善,但其在消除差别待遇上所做的努力让部分工时劳工看到希望,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也愈来愈接近。均等待遇原则也对中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给予很多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注释]
  ①田野.日本<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正——以均等待遇原则为中心[J].日本问题研究,2013(4).
  ②刑雪艳.变化中的日本雇佣体系[J].日本学刊,2007(2).
  ③周兆昱.日本修正部分工时劳动法之研究[J].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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