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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甫一出台,就有学者惊呼,“房子绑架了我们的婚姻”。
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真的站得住脚,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房子,这一令人欲罢不能又爱恨交织的“固定资产”,与社会最基层组织关系——婚姻的“亲密无间”又更进一步了。
的确,此次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基于现实需要,离婚率高企、房产纠纷日益增多,进而必须借助法律这一神圣武器来明确财产归属,以免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房价的节节攀升与社会越来越脆弱的信任危机,使得无论爱情还是婚姻都被房子深度介入,不可否认的是,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释来规范每天数以千计的婚姻财产纠纷,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在以前,婚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叠的,爱情占到很少的因素,只要找到好婆家,就解决了温饱。而如今,人们在婚姻中,首先是希望爱情最大化,即感受到被爱的感觉;其次是经济最大化。当人们追求幸福的欲望被挑起,一旦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通过离婚改变现状,追求幸福。
而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另外,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
离婚这一行为的争议焦点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判决的重点主要在是否离异上,而随着个人财产的大幅增加,现在离婚中双方大多“好聚好散”,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如何分割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问题上。
不仅如此,在夫妻感情不和当中,经济问题是最重要的因素,金钱常常成为婚姻战争的诱因,有关调查显示,80%以上的婚姻问题是由金钱引起的。近年比较常见的外遇问题,说到底也是经济问题。而离婚纠纷的最终落实处无非就是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夺的解决最后也是体现在抚养费这样的经济形式上。
很多家庭失和正是因为“钱”在作怪。在家庭中,一般有钱的一方往往掌握着话语权,从而开始渐渐地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家庭的平衡被如此的高低主从所打破,而一个家庭婚姻幸福的基础正是平等。
为此,处理好婚姻生活中的各种财务问题,对于和谐婚姻关系,提高婚姻生活的质量会有极大的帮助。因为,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婚姻都会是人们普遍选择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主流的生活方式。婚姻生活远比单身生活复杂,它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事情,还涉及双方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甚至涉及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
婚姻不是你最大的财富就是你最大的债务。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结婚本身就是理财,在结婚前把财产问题约定好,甚至包括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虽然会有点伤感情,但会省去日后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大“颠覆性”条款
①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②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不管婚前婚后,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其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配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④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真的站得住脚,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房子,这一令人欲罢不能又爱恨交织的“固定资产”,与社会最基层组织关系——婚姻的“亲密无间”又更进一步了。
的确,此次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基于现实需要,离婚率高企、房产纠纷日益增多,进而必须借助法律这一神圣武器来明确财产归属,以免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房价的节节攀升与社会越来越脆弱的信任危机,使得无论爱情还是婚姻都被房子深度介入,不可否认的是,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释来规范每天数以千计的婚姻财产纠纷,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在以前,婚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叠的,爱情占到很少的因素,只要找到好婆家,就解决了温饱。而如今,人们在婚姻中,首先是希望爱情最大化,即感受到被爱的感觉;其次是经济最大化。当人们追求幸福的欲望被挑起,一旦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通过离婚改变现状,追求幸福。
而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另外,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
离婚这一行为的争议焦点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判决的重点主要在是否离异上,而随着个人财产的大幅增加,现在离婚中双方大多“好聚好散”,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如何分割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问题上。
不仅如此,在夫妻感情不和当中,经济问题是最重要的因素,金钱常常成为婚姻战争的诱因,有关调查显示,80%以上的婚姻问题是由金钱引起的。近年比较常见的外遇问题,说到底也是经济问题。而离婚纠纷的最终落实处无非就是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夺的解决最后也是体现在抚养费这样的经济形式上。
很多家庭失和正是因为“钱”在作怪。在家庭中,一般有钱的一方往往掌握着话语权,从而开始渐渐地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家庭的平衡被如此的高低主从所打破,而一个家庭婚姻幸福的基础正是平等。
为此,处理好婚姻生活中的各种财务问题,对于和谐婚姻关系,提高婚姻生活的质量会有极大的帮助。因为,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婚姻都会是人们普遍选择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主流的生活方式。婚姻生活远比单身生活复杂,它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事情,还涉及双方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甚至涉及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
婚姻不是你最大的财富就是你最大的债务。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结婚本身就是理财,在结婚前把财产问题约定好,甚至包括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虽然会有点伤感情,但会省去日后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大“颠覆性”条款
①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②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不管婚前婚后,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其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配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④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