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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反复性等特性,结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要加强其防控需树立新的刑法价值理念;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实践工作能力,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协作,在举证责任承担上引入责任倒置或责任转移原则;同时要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加强环境执法机关的基础工作,发挥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