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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医疗损害与一般损害(如交通事故)损害等同对待,使显失公平的高额索赔成为医疗损害赔偿中的普通现象和制约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成因、现状、医疗机构主体属性的法律界定等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义务性医疗免责原则。还就医疗机构义务性医疗免责原则的合理性与计算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