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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于2013年12月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37号文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阐述和完善,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4月30日,又出台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作为近年来比较重大的一项财税改革措施,其对电网企业将带来何种影响,电网企业将如何应对,值得大家认真加以思考。本文将就此展开剖析,希望通过政策研读,帮助电网企业更好地做好税收筹划,避免税收利益损失。
一、增值税的沿革
早在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首先提出增值税的概念,1954年法国率先成功推行了增值税,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稅。我国1979年下半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4年起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正式发文征收增值税。我国设立增值税后,税制几经变革,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87年-1989年,先后把所有制造业和加工业、修理业纳入增值税;第二阶段:1994年起把所有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以及出版业纳入增值税;第三阶段2009年起,经过东北地区几年的试点,把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第四阶段: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由此可见,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增值税改革的主线,目标是最终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最终消灭营业税。
二、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抵扣范围扩大
根据政策,对电网企业有影响的相关业务主要有:广告宣传费、电话费、租赁费(有形动产租赁、光纤网络租赁)、运输费(旅客运输除外)、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维护费、会议费(会展公司提供服务)、中介咨询费、非基建项目中的工程设计费以及信息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咨询费等。
(二)管理要求提高
1、 营业窗口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增加
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电费客户基数扩大,电网企业需要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所上升。
2、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求更高
各业务部门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及申报各类预算时,需考虑涉及到的增值税额,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交易,以取得足额充分的税款抵扣。因此,对于供应商的要求更高。
3、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提高
财务人员需要与时俱进,掌握政策变化。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及时跟踪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更新相关知识。二是要做好政策的宣贯,督促业务部门在发生应税业务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做好审核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有瑕疵的发票坚决不予接收,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对于电网企业的主业来讲,目前基本上不涉及营改增的收入,因此,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从而降低了应交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降低,将相应降低附加税费的支出。电网企业目前附加税费主要有四个:城市建设附加(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增值税的降低,将会引起13%的附加税费的降低。
(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生产成本中服务采购金额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进项税款不计入成本,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利润的增长。加上相应附加税费的降低,将导致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虽然理论上企业所得税负会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下降,电网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应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电网企业影响总体呈现出正面作用,主要体现为税负降低,促进利润增长。但上述只是定性的分析,影响税负的最关键因素还是电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实际得到的进项税抵扣率,具体税负和效益的影响还有待于实证研究。
四、营改增后工作中需规避的风险
(一)规避增值税多抵扣带来的税务风险
财务人员需要熟悉营改增政策,把握好增值税抵扣项目,避免只要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认证抵扣的现象,规避税务风险。
(二)规避应抵未抵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1、加强服务类供应商准入管理。在相同条件下,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考虑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强发票审核,严格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试点及转换阶段,有些供应商为避免税负增加,仍然开出服务业发票,或者由于专用发票金额限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此类情况应严格制止,应要求其提供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公司利益受损。生产成本中的租车费等交通运输费用,要严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取得的发票要注意接收劳务单位不能开成职工个人,否则不能抵扣。
3、严格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应要求其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得到3%的进项税抵扣,对方的税负并没有增加。
4、咨询设计单位实行营改增政策,因此电网企业在取得会计服务、资产评估、工程设计等单位的发票时,要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 5、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电网企业取得媒体的广告业务发票时要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电网企业要注意区分二者的不同,就不同的电信服务取得相应的抵扣率的专用发票,要注意防止电话语音服务取得低税率发票等情况。
7、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三是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电网企业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 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特殊事项处理
1、不得抵扣的项目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2、运输费用进项抵扣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扣税率抵扣。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财税〔2013〕37号的相關规定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电网企业接收的培训费发票不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4、《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一、增值税的沿革
早在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首先提出增值税的概念,1954年法国率先成功推行了增值税,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稅。我国1979年下半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4年起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正式发文征收增值税。我国设立增值税后,税制几经变革,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87年-1989年,先后把所有制造业和加工业、修理业纳入增值税;第二阶段:1994年起把所有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以及出版业纳入增值税;第三阶段2009年起,经过东北地区几年的试点,把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第四阶段: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由此可见,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增值税改革的主线,目标是最终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最终消灭营业税。
二、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抵扣范围扩大
根据政策,对电网企业有影响的相关业务主要有:广告宣传费、电话费、租赁费(有形动产租赁、光纤网络租赁)、运输费(旅客运输除外)、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维护费、会议费(会展公司提供服务)、中介咨询费、非基建项目中的工程设计费以及信息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咨询费等。
(二)管理要求提高
1、 营业窗口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增加
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电费客户基数扩大,电网企业需要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所上升。
2、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求更高
各业务部门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及申报各类预算时,需考虑涉及到的增值税额,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交易,以取得足额充分的税款抵扣。因此,对于供应商的要求更高。
3、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提高
财务人员需要与时俱进,掌握政策变化。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及时跟踪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更新相关知识。二是要做好政策的宣贯,督促业务部门在发生应税业务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做好审核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有瑕疵的发票坚决不予接收,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对于电网企业的主业来讲,目前基本上不涉及营改增的收入,因此,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从而降低了应交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降低,将相应降低附加税费的支出。电网企业目前附加税费主要有四个:城市建设附加(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增值税的降低,将会引起13%的附加税费的降低。
(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生产成本中服务采购金额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进项税款不计入成本,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利润的增长。加上相应附加税费的降低,将导致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虽然理论上企业所得税负会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下降,电网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应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电网企业影响总体呈现出正面作用,主要体现为税负降低,促进利润增长。但上述只是定性的分析,影响税负的最关键因素还是电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实际得到的进项税抵扣率,具体税负和效益的影响还有待于实证研究。
四、营改增后工作中需规避的风险
(一)规避增值税多抵扣带来的税务风险
财务人员需要熟悉营改增政策,把握好增值税抵扣项目,避免只要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认证抵扣的现象,规避税务风险。
(二)规避应抵未抵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1、加强服务类供应商准入管理。在相同条件下,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考虑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强发票审核,严格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试点及转换阶段,有些供应商为避免税负增加,仍然开出服务业发票,或者由于专用发票金额限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此类情况应严格制止,应要求其提供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公司利益受损。生产成本中的租车费等交通运输费用,要严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取得的发票要注意接收劳务单位不能开成职工个人,否则不能抵扣。
3、严格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应要求其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得到3%的进项税抵扣,对方的税负并没有增加。
4、咨询设计单位实行营改增政策,因此电网企业在取得会计服务、资产评估、工程设计等单位的发票时,要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 5、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电网企业取得媒体的广告业务发票时要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电网企业要注意区分二者的不同,就不同的电信服务取得相应的抵扣率的专用发票,要注意防止电话语音服务取得低税率发票等情况。
7、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三是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电网企业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 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特殊事项处理
1、不得抵扣的项目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2、运输费用进项抵扣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扣税率抵扣。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财税〔2013〕37号的相關规定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电网企业接收的培训费发票不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4、《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