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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39-01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和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但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此种情况下,受托方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相等的,因此不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发生了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结转成本,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应登记库存商品的增加,并且计算进项税额。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除了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以外的项目,比如说用于在建工程等应交营业税的项目。由于货物仍然处于企业管理和控制之下,与资产有关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但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在建工程”等,貸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而是购进的,那么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就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购进时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后来改变用途,购进时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那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应确认收入,这主要是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该货物并没有流出企业,与资产有关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处理类似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只结转成本。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会计上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导致负债的减少,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库存商品(集体福利)”/“主营业务收入(个人消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个人消费,则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同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导致负债减少,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确认收入,同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或分配的当天。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股利”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并没有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属于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故不能确认收入,只能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确认销售收入,然后结转成本;另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同时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我们也要清楚,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特别要注意,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将购进的货物用于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额相抵扣。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春燕,杨爱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
[3]李忠瑞,郭怡.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10,7.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5]张俊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问题分析[J].商业会计,2011(1).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39-01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和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但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此种情况下,受托方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相等的,因此不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发生了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结转成本,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应登记库存商品的增加,并且计算进项税额。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除了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以外的项目,比如说用于在建工程等应交营业税的项目。由于货物仍然处于企业管理和控制之下,与资产有关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但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在建工程”等,貸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而是购进的,那么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就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购进时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后来改变用途,购进时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那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应确认收入,这主要是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该货物并没有流出企业,与资产有关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处理类似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只结转成本。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会计上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导致负债的减少,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库存商品(集体福利)”/“主营业务收入(个人消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个人消费,则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同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导致负债减少,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确认收入,同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或分配的当天。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股利”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并没有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属于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故不能确认收入,只能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确认销售收入,然后结转成本;另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同时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我们也要清楚,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特别要注意,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将购进的货物用于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额相抵扣。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春燕,杨爱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
[3]李忠瑞,郭怡.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10,7.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5]张俊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问题分析[J].商业会计,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