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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公平社会,始终是人类和法学家孜孜以求的一个崇高理想。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及其迫切需求,才促使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即调整论开始在中国法学界诞生、成长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