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的一朵奇葩,在文学的天空中熠熠生辉,光耀千秋。然而,这朵奇葩有两处瑕疵,鲜为人知(我个人认为)。这首“古今第一首长诗”是我的至爱,所以不免“爱之深,责之深”。在这里,我斗胆提出一些幼稚的看法,同时也恳请同行方家指正。
矛盾之一: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
在《孔雀东南飞》中,有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男人:一个是刘母的儿子刘兰芝的哥哥——刘兄,一个是焦母的儿子刘兰芝的丈夫——焦仲卿。同时,在《孔雀东南飞》中,也有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女人:一个是丧夫的刘母,一个是丧偶的焦母。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家庭地位相等的人,却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
首先,谈谈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男人。
刘兰芝的兄长,对妹妹兰芝有着父亲般的权力。在兰芝的婚事上,刘兄完全不遵照妹妹兰芝的意思,正如兰芝所言“处分适兄意”。在封建社会,对于丧父的女子兰芝来说,长兄如父。毫无疑问,身为封建家长的刘兄,在兰芝的婚事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封建社会,女子的婚事,完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古代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约束)。
对于丧夫的刘氏,刘兄也有绝对的权力。在妹妹兰芝的婚事上,刘兄根本无需征得母亲刘氏的同意。因为,在封建伦理中,明确规定“女子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而同样作为封建家长的焦仲卿,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在与妻子兰芝的婚事上,完全不能作主。母亲叫他遣兰芝归家,他丝毫不敢怠慢。也就是说,对于兰芝,焦仲卿没有支配权。这有悖于“出嫁从夫”的封建伦理规范。
对于丧偶的焦氏,焦仲卿也没有绝对的权力。母亲焦氏对焦仲卿反而有绝对主宰的权力(婚事可以作证)。这有悖于“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规范。
再谈谈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女人。
作为丧夫的刘母,在刘家没有多少家庭地位,在作为男子的刘兄的支配下生活,完全没有什么权力。在女儿兰芝的婚事上,作为母亲的刘母,完全没有决定权,只能听凭儿子的安排。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刘兄想要刘母“下堂”的话,刘母也别无选择。
而同样丧偶的焦母,在焦家却有很高的家庭地位,拥有封建家长的权力,对儿子焦仲卿有支配权。在儿子的婚事上,她看儿媳妇刘兰之不顺眼,就叫儿子遣兰芝归家,完全不顾及儿子的感受,活生生地拆散了儿子的幸福婚姻。在儿子的婚事上,焦母那种封建家长的形象已经表现的淋漓尽致,有诗为证“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孔雀东南飞》中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换句话说,作者在刻画人物时,有一个失误,让两个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力,这就形成了自相矛盾。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同是寡妇的刘母和焦母,却有不同的家庭权力,同样也不能理解同是儿子的刘兄和焦仲卿,却有不同的家庭权力。
矛盾之二:一女不嫁二夫,竟遇高门求新婚
在《孔雀东南飞》中,有个现象令人费解,或者说自相矛盾。在封建社会,封建伦理道德一直主张女子“贞洁”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再婚要受人唾骂、让人瞧不起乃至遭受封建族权、政权迫害。女子如果遇到丈夫早逝,就需要守节。所以封建社会,有很多贞洁牌坊。虽然刘兰芝不是寡妇,但也是被休弃的下堂之妇。按当时的封建伦理道德,她不是一个黄花闺女,就不会有新婚的可能。可是作品中,却出现了令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先有县令家的儿郎求婚姻 ,后有太守家的儿子来求亲。论门第,县令太守家可谓显赫,不可能取一个门第卑微的人家女为儿媳,这与封建门第婚姻观不符合。论贞洁观,县令太守家不可能娶一个下堂的已婚之妇。县令太守家远没有开明到接受一个下堂已婚之妇作自己新婚的儿媳(县令的太守家的儿子都是头婚)的境地。即便现代开明社会,新婚男子与离婚的女子结合多数程度上也不能让人接受,更不用说在封建伦理观念浓郁的封建社会。
《孔雀东南飞》作为我国古代第一篇长篇叙事诗,其影响将深远而持久,其艺术魅力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熠熠生辉。作为一部反映中国古代婚姻爱情的不朽诗篇,它对爱情忠贞的宣扬,对爱情自由、婚姻自由的反映对后世的文学作品都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在这里,愚者虽然发表一点不成熟的见解,但对于这部伟大的作品来讲,丝毫不会因此而褪色。
矛盾之一: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
在《孔雀东南飞》中,有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男人:一个是刘母的儿子刘兰芝的哥哥——刘兄,一个是焦母的儿子刘兰芝的丈夫——焦仲卿。同时,在《孔雀东南飞》中,也有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女人:一个是丧夫的刘母,一个是丧偶的焦母。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家庭地位相等的人,却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
首先,谈谈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男人。
刘兰芝的兄长,对妹妹兰芝有着父亲般的权力。在兰芝的婚事上,刘兄完全不遵照妹妹兰芝的意思,正如兰芝所言“处分适兄意”。在封建社会,对于丧父的女子兰芝来说,长兄如父。毫无疑问,身为封建家长的刘兄,在兰芝的婚事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封建社会,女子的婚事,完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古代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约束)。
对于丧夫的刘氏,刘兄也有绝对的权力。在妹妹兰芝的婚事上,刘兄根本无需征得母亲刘氏的同意。因为,在封建伦理中,明确规定“女子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而同样作为封建家长的焦仲卿,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在与妻子兰芝的婚事上,完全不能作主。母亲叫他遣兰芝归家,他丝毫不敢怠慢。也就是说,对于兰芝,焦仲卿没有支配权。这有悖于“出嫁从夫”的封建伦理规范。
对于丧偶的焦氏,焦仲卿也没有绝对的权力。母亲焦氏对焦仲卿反而有绝对主宰的权力(婚事可以作证)。这有悖于“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规范。
再谈谈两个家庭地位完全相等的女人。
作为丧夫的刘母,在刘家没有多少家庭地位,在作为男子的刘兄的支配下生活,完全没有什么权力。在女儿兰芝的婚事上,作为母亲的刘母,完全没有决定权,只能听凭儿子的安排。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刘兄想要刘母“下堂”的话,刘母也别无选择。
而同样丧偶的焦母,在焦家却有很高的家庭地位,拥有封建家长的权力,对儿子焦仲卿有支配权。在儿子的婚事上,她看儿媳妇刘兰之不顺眼,就叫儿子遣兰芝归家,完全不顾及儿子的感受,活生生地拆散了儿子的幸福婚姻。在儿子的婚事上,焦母那种封建家长的形象已经表现的淋漓尽致,有诗为证“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孔雀东南飞》中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截然不同的权力。换句话说,作者在刻画人物时,有一个失误,让两个家庭地位相等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力,这就形成了自相矛盾。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同是寡妇的刘母和焦母,却有不同的家庭权力,同样也不能理解同是儿子的刘兄和焦仲卿,却有不同的家庭权力。
矛盾之二:一女不嫁二夫,竟遇高门求新婚
在《孔雀东南飞》中,有个现象令人费解,或者说自相矛盾。在封建社会,封建伦理道德一直主张女子“贞洁”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再婚要受人唾骂、让人瞧不起乃至遭受封建族权、政权迫害。女子如果遇到丈夫早逝,就需要守节。所以封建社会,有很多贞洁牌坊。虽然刘兰芝不是寡妇,但也是被休弃的下堂之妇。按当时的封建伦理道德,她不是一个黄花闺女,就不会有新婚的可能。可是作品中,却出现了令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先有县令家的儿郎求婚姻 ,后有太守家的儿子来求亲。论门第,县令太守家可谓显赫,不可能取一个门第卑微的人家女为儿媳,这与封建门第婚姻观不符合。论贞洁观,县令太守家不可能娶一个下堂的已婚之妇。县令太守家远没有开明到接受一个下堂已婚之妇作自己新婚的儿媳(县令的太守家的儿子都是头婚)的境地。即便现代开明社会,新婚男子与离婚的女子结合多数程度上也不能让人接受,更不用说在封建伦理观念浓郁的封建社会。
《孔雀东南飞》作为我国古代第一篇长篇叙事诗,其影响将深远而持久,其艺术魅力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熠熠生辉。作为一部反映中国古代婚姻爱情的不朽诗篇,它对爱情忠贞的宣扬,对爱情自由、婚姻自由的反映对后世的文学作品都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在这里,愚者虽然发表一点不成熟的见解,但对于这部伟大的作品来讲,丝毫不会因此而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