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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08]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