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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对历史建筑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程度在不断提高。然而这些历史建筑往往分布在城镇地区,一些乡村地区的历史建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政府及文化部门应该提高对乡村历史建筑的重视度,制定乡村地区历史建筑的认定与保护策略,提高对这些建筑的保护力度。本文首先介绍了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策略,然后介绍了乡村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策略。
关键词:历史建筑;乡村地区;认定与保护
乡村建筑物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所特有的文化资源,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乡村历史建筑的特点。乡村建筑物往往能够反映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情况,反应特定区域的人民生活状态、建筑特色等,还能体现一定的民风民俗、乡村风貌,是乡村历史变迁的主要见证者。我国新发现的历史建筑物越来越多,这其中,乡村历史建筑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对乡村历史建筑物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策略
1、明确历史建筑的定义
对历史建筑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历史建筑的定义,这样才能将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划分开来。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的定位为: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可以反映一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或者具有一定的科学和艺术价值的,经过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称为历史建筑。从这一点来讲,对历史建筑的定义不应该限定其存在区域,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的建筑,只要符合以上定义便可以成为历史建筑。
从历史建筑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历史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具有保護价值,而价值的认定标准重点在于建筑物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科学及艺术价值。
2、明确历史建筑认定流程
对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应该遵守特定的认定流程,如下所示:
(1)制定认定标准。各县市政府或文化部门应该制定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供认定的依据。
(2)乡村历史建筑普查。根据乡村建筑物认定标准,要展开大范围的乡村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这样能够较为全面的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保护。
(3)乡村历史建筑物的公布。普查工作结束之后,政府机构应该对乡村历史建筑物公布,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策略
1、完善保护法规,明确使用者要求与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多以城镇类为主,而对于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乡村历史建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规范,这样就能够很好的结合地区特点,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乡村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中首先要对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做出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当进行处罚;如有对建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该进行表彰和奖励。另外,保护法规当中要明确乡村历史建筑的使用者,只有满足要求的人员及单位才能使用,这样可以避免乡村建筑物因使用不当所带来的损失。例如:2010年,杭州市萧山县义桥镇出台了地方性的历史建筑保护政策 ——《义桥镇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政策的出台使得义桥镇地区的乡村历史建筑保护有了基本的参照条例,对该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十分有利。
2、登记建筑产权,明确修缮权责
在以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当中,由于建筑产权的登记不明确给建筑物的保护带来了很多不便。例如:2013年11月,珠海市唐家村发生了一起因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而带来的纠纷案件,发生产权纠纷的建筑物是民国第一人总理唐绍仪的家族祠堂。在该纠纷案件当中,唐绍仪的后人认为该家族祠堂应该贵唐绍仪的子孙所有,政府无权行事对该祠堂的使用权,对政府将祠堂外租的做法感到不满,由此引发了纠纷。
从唐绍仪家族祠堂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历史建筑产权的登记不太明确,这是导致很多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乡村建筑物的认定完成之后,应该登记建筑物的产权,建筑物产权所者在享有建筑物产权的同时,也具有对建筑物进行修缮的责任。在建筑物保护的过程当中,如果建筑物发生损害、破坏都需要进行修缮。乡村历史建筑物产权的登记,不仅明确了修缮权责,而且还能够避免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3、发动群众力量,提升保护意识
乡村历史建筑的位置决定了其保护力量的主体,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乡村居民才是保护乡村历史建筑的主要力量。为了能够发动群众的保护力量,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居民介绍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例如开展专题讲座、利用广播或网络进行宣传、印发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单和保护手册等,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乡村居民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积极意义。此外,如果需要还可以在乡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帮助政府或文化保护人员开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还可以在乡村内部制定一些规定,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惩罚。
4、多种渠道融资,充实保护资金
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仅仅凭借政府的资金补助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要积极的调动各种市场因素,拓宽融资渠道。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乡村历史建筑保护的公共资金,鼓励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进行投资,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的方式来筹集保护资金,还可以采用彩票的方式进行融资。总之,在乡村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筹集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多种市场因素的作用是参与调解,这样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才能够得到持续的资金支持。
5、修复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
对乡村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之前,可以适当进行修复,修复的原则是不对原有建筑物的外形、高度和色彩等做出重大调整,可以对建筑物的内部进行修复,如调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和结构等,还可以对历史建筑的设施进行更新。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合理开展,不能因为修复而导致其价值下降,丧失保护意义。以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为例,在对康熙年间明伦堂进行修复时,古老的墙体贴上了新式瓷砖,保护价值大打折扣。此外,乡村建筑物在认定保护之后,要在建筑物的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将建筑物的名称、价值、保护单位、保护日期等进行详细说明,标志要显眼,利于判别。
6、建立历史建筑应急救灾体系
2014年1月11日凌晨左右,香格里拉古城发生火灾,据报道,古城大约三分之二建筑都被损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这场火灾的发生不难看出,我国历史建筑物应急救灾体系仍不完善,不能应对一些紧急情况。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历史建筑物应急救灾体系,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应急救灾体系首先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预判,并制定应对方案。其次要配备足够的保护人员,配备防火、防盗等措施。还可以设置专门的应急救灾小组,一旦出现意外,立即进行处理,将损失降到最小。
三、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乡村面貌也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一些历史古建筑的生存空间在逐渐变小。为了保留乡村历史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在注重发展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乡村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策略。我国应该完善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政策,拓宽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应急救灾保护体系,这样才能保护好乡村历史建筑,让这些历史财富能够留存下来。
参考文献:
[1]陆地.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57-61.
[2]刘晖,万谦.论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的完善[J].华中建筑,2008,(3):160-163.
关键词:历史建筑;乡村地区;认定与保护
乡村建筑物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所特有的文化资源,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乡村历史建筑的特点。乡村建筑物往往能够反映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情况,反应特定区域的人民生活状态、建筑特色等,还能体现一定的民风民俗、乡村风貌,是乡村历史变迁的主要见证者。我国新发现的历史建筑物越来越多,这其中,乡村历史建筑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对乡村历史建筑物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策略
1、明确历史建筑的定义
对历史建筑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历史建筑的定义,这样才能将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划分开来。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的定位为: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可以反映一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或者具有一定的科学和艺术价值的,经过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称为历史建筑。从这一点来讲,对历史建筑的定义不应该限定其存在区域,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的建筑,只要符合以上定义便可以成为历史建筑。
从历史建筑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历史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具有保護价值,而价值的认定标准重点在于建筑物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科学及艺术价值。
2、明确历史建筑认定流程
对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应该遵守特定的认定流程,如下所示:
(1)制定认定标准。各县市政府或文化部门应该制定乡村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供认定的依据。
(2)乡村历史建筑普查。根据乡村建筑物认定标准,要展开大范围的乡村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这样能够较为全面的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保护。
(3)乡村历史建筑物的公布。普查工作结束之后,政府机构应该对乡村历史建筑物公布,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策略
1、完善保护法规,明确使用者要求与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多以城镇类为主,而对于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乡村历史建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规范,这样就能够很好的结合地区特点,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乡村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中首先要对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做出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当进行处罚;如有对建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该进行表彰和奖励。另外,保护法规当中要明确乡村历史建筑的使用者,只有满足要求的人员及单位才能使用,这样可以避免乡村建筑物因使用不当所带来的损失。例如:2010年,杭州市萧山县义桥镇出台了地方性的历史建筑保护政策 ——《义桥镇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政策的出台使得义桥镇地区的乡村历史建筑保护有了基本的参照条例,对该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十分有利。
2、登记建筑产权,明确修缮权责
在以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当中,由于建筑产权的登记不明确给建筑物的保护带来了很多不便。例如:2013年11月,珠海市唐家村发生了一起因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而带来的纠纷案件,发生产权纠纷的建筑物是民国第一人总理唐绍仪的家族祠堂。在该纠纷案件当中,唐绍仪的后人认为该家族祠堂应该贵唐绍仪的子孙所有,政府无权行事对该祠堂的使用权,对政府将祠堂外租的做法感到不满,由此引发了纠纷。
从唐绍仪家族祠堂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历史建筑产权的登记不太明确,这是导致很多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乡村建筑物的认定完成之后,应该登记建筑物的产权,建筑物产权所者在享有建筑物产权的同时,也具有对建筑物进行修缮的责任。在建筑物保护的过程当中,如果建筑物发生损害、破坏都需要进行修缮。乡村历史建筑物产权的登记,不仅明确了修缮权责,而且还能够避免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3、发动群众力量,提升保护意识
乡村历史建筑的位置决定了其保护力量的主体,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乡村居民才是保护乡村历史建筑的主要力量。为了能够发动群众的保护力量,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居民介绍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例如开展专题讲座、利用广播或网络进行宣传、印发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单和保护手册等,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乡村居民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积极意义。此外,如果需要还可以在乡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帮助政府或文化保护人员开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还可以在乡村内部制定一些规定,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惩罚。
4、多种渠道融资,充实保护资金
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仅仅凭借政府的资金补助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要积极的调动各种市场因素,拓宽融资渠道。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乡村历史建筑保护的公共资金,鼓励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进行投资,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的方式来筹集保护资金,还可以采用彩票的方式进行融资。总之,在乡村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筹集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多种市场因素的作用是参与调解,这样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才能够得到持续的资金支持。
5、修复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
对乡村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之前,可以适当进行修复,修复的原则是不对原有建筑物的外形、高度和色彩等做出重大调整,可以对建筑物的内部进行修复,如调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和结构等,还可以对历史建筑的设施进行更新。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合理开展,不能因为修复而导致其价值下降,丧失保护意义。以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为例,在对康熙年间明伦堂进行修复时,古老的墙体贴上了新式瓷砖,保护价值大打折扣。此外,乡村建筑物在认定保护之后,要在建筑物的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将建筑物的名称、价值、保护单位、保护日期等进行详细说明,标志要显眼,利于判别。
6、建立历史建筑应急救灾体系
2014年1月11日凌晨左右,香格里拉古城发生火灾,据报道,古城大约三分之二建筑都被损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这场火灾的发生不难看出,我国历史建筑物应急救灾体系仍不完善,不能应对一些紧急情况。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历史建筑物应急救灾体系,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应急救灾体系首先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预判,并制定应对方案。其次要配备足够的保护人员,配备防火、防盗等措施。还可以设置专门的应急救灾小组,一旦出现意外,立即进行处理,将损失降到最小。
三、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乡村面貌也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一些历史古建筑的生存空间在逐渐变小。为了保留乡村历史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在注重发展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乡村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策略。我国应该完善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政策,拓宽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应急救灾保护体系,这样才能保护好乡村历史建筑,让这些历史财富能够留存下来。
参考文献:
[1]陆地.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57-61.
[2]刘晖,万谦.论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的完善[J].华中建筑,2008,(3):16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