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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均为间接损失,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间接损失应以市场价格计算。作为市场价格计算标准的许可使用费,应是普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不应是独占性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解除的,该合同解除所致损失不属于侵权法上的间接损失,且其亦难以满足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