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商品市场的变化尤为明显,与此同时,民法和商法一直以来也是各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及民商法立法模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与商法;民商法理发模式;研究
商法是针对平等主体间因商事行为的形成而产生的,对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能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起着推动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商事的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同时也让整个市场经济能够变得人人平等,不偏不倚。
一、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符合基本国情及现实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制定并出台法律也一定要符合当前的基本国情,并且,应该利用更少的司法成本,从而达到社会经济最大化的目的。民法和商法的结合立法模式不仅没有将传统的立法模式改变,同时,也能够从立法需要加大成本的投入方面进行考虑,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1]。
(二)适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除了注重商法,还有民法,民是国之本,将民法与商法采取相结合的模式不仅能够保障社会人民的利益,更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关系
我国的民法已经包含了几乎所有跟商品有关的经济活动,并将其抽象化后,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于某些具体的领域内,商法只是调整了商品关系,也可以说,民法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即为商法;也有观点认为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其实就是民事法规,他们之间所呈现的内容属于一个基本法,二者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关系。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商法本身不具有任何的部门体系的法律存在,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一般性原则相结合,对于上市活动中出现的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难以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都有哪些,因此,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观点就能够做到进一步的解决这些问题。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是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在一些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国家,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对于一些民法与商法相分离的国家,商法也是一种特别法。在我国,实现的是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路线,在民法典之中的普通法就是我国实行的民法通则,从而能够将公司法、保险法等这类法律进行有效的归类。总而言之,商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接受和认可,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商法其实是民法的特殊表现形式,二者对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均通过民事关系来进行的[2]。
针对市场而言,民法能够提供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补助等一系列能够在商事交易和组织等方面采取的针对性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普遍性以及原则性,相比之下,商法是作为特别法的存在,适用范围较小,但却在技术性、灵活性以及特殊性方面有着很强的特点。
(三)商法与民法之间不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与上面的观点呈对立的态势,持有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觉得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观点不符合当代的时代特点,在过去的年代,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方式十分简单,相互间的交易关系较为单一,因此,商法是特别法的说法倒是能够解决当时计划性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问题,然而在社会经济正在日益变化的时代,无论是交易关系,还是需求矛盾,都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法是特别法的这种观点已经远远落后了,无法适应当今时代中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上述的观点并不恰当。
三、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民商法的合立模式
民法与商法合立的模式下还拥有两种不通过的观点,主要是在民法与商法的转化的方向上有所不同。其一是将商法向民法的方向转化,由于商法是民法的一种特殊法,所以,这样就导致了民法当中,依据商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范围较小,且商法要以民法作为基础并依附民法,所以,这种商法向民法的转变过程需要对商法进行再次严密的修订才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相反,就是将民法向商法的方向转化,呼吁这种观点的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事活动已经占据社会活动的大部分比例,能够帮助市场经济形成良好态势,推动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是在社会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商法的思想以及相关法律都已经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得到了良好的贯穿,因此,这部分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民商法的立法依据应该是商法,并将民法转入商法中。
(二)民商法的分立模式
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支持民商法分立的模式。这类的支持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应该分别独立,各自拥有各自的法典,而这不应该混淆在一起。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发过、巴西、墨西哥等西方国家都有着属于他们自己的商法典,通过将商法与民法相分离,这种方式立法模式已经有不少国家已经成功得到了印证,因此,这些支持者都认为我们国家应该同这些西方国家进行学习,采取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模式,然而,国家法律体系的指定不仅仅是根据市场经济来作为依据,同时更应该以基本国情為出发点,让制定的法律得到更多人民的认可,才是一部真正成功的法律[3]。当前,在我国对于商法的相关研究尚不够成熟,商法内部的具体部门的结构与其原理已经呈现失衡的状态,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和完善的体系来作为理论依据,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经济现状是不相符的,因此,目前环境下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十分完善的商法典是不太容易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法与民法的最终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与研究,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也能够让人们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益并保持市场经济的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严宗杰.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7,04:162.
[2]杨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04:220.
[3]迪力努尔·阿力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N].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436-437.
关键词:民法与商法;民商法理发模式;研究
商法是针对平等主体间因商事行为的形成而产生的,对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能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起着推动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商事的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同时也让整个市场经济能够变得人人平等,不偏不倚。
一、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符合基本国情及现实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制定并出台法律也一定要符合当前的基本国情,并且,应该利用更少的司法成本,从而达到社会经济最大化的目的。民法和商法的结合立法模式不仅没有将传统的立法模式改变,同时,也能够从立法需要加大成本的投入方面进行考虑,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1]。
(二)适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除了注重商法,还有民法,民是国之本,将民法与商法采取相结合的模式不仅能够保障社会人民的利益,更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关系
我国的民法已经包含了几乎所有跟商品有关的经济活动,并将其抽象化后,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于某些具体的领域内,商法只是调整了商品关系,也可以说,民法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即为商法;也有观点认为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其实就是民事法规,他们之间所呈现的内容属于一个基本法,二者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关系。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商法本身不具有任何的部门体系的法律存在,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一般性原则相结合,对于上市活动中出现的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难以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都有哪些,因此,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观点就能够做到进一步的解决这些问题。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是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在一些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国家,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对于一些民法与商法相分离的国家,商法也是一种特别法。在我国,实现的是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路线,在民法典之中的普通法就是我国实行的民法通则,从而能够将公司法、保险法等这类法律进行有效的归类。总而言之,商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接受和认可,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商法其实是民法的特殊表现形式,二者对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均通过民事关系来进行的[2]。
针对市场而言,民法能够提供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补助等一系列能够在商事交易和组织等方面采取的针对性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普遍性以及原则性,相比之下,商法是作为特别法的存在,适用范围较小,但却在技术性、灵活性以及特殊性方面有着很强的特点。
(三)商法与民法之间不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与上面的观点呈对立的态势,持有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觉得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观点不符合当代的时代特点,在过去的年代,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方式十分简单,相互间的交易关系较为单一,因此,商法是特别法的说法倒是能够解决当时计划性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问题,然而在社会经济正在日益变化的时代,无论是交易关系,还是需求矛盾,都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法是特别法的这种观点已经远远落后了,无法适应当今时代中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上述的观点并不恰当。
三、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民商法的合立模式
民法与商法合立的模式下还拥有两种不通过的观点,主要是在民法与商法的转化的方向上有所不同。其一是将商法向民法的方向转化,由于商法是民法的一种特殊法,所以,这样就导致了民法当中,依据商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范围较小,且商法要以民法作为基础并依附民法,所以,这种商法向民法的转变过程需要对商法进行再次严密的修订才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相反,就是将民法向商法的方向转化,呼吁这种观点的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事活动已经占据社会活动的大部分比例,能够帮助市场经济形成良好态势,推动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是在社会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商法的思想以及相关法律都已经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得到了良好的贯穿,因此,这部分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民商法的立法依据应该是商法,并将民法转入商法中。
(二)民商法的分立模式
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支持民商法分立的模式。这类的支持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应该分别独立,各自拥有各自的法典,而这不应该混淆在一起。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发过、巴西、墨西哥等西方国家都有着属于他们自己的商法典,通过将商法与民法相分离,这种方式立法模式已经有不少国家已经成功得到了印证,因此,这些支持者都认为我们国家应该同这些西方国家进行学习,采取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模式,然而,国家法律体系的指定不仅仅是根据市场经济来作为依据,同时更应该以基本国情為出发点,让制定的法律得到更多人民的认可,才是一部真正成功的法律[3]。当前,在我国对于商法的相关研究尚不够成熟,商法内部的具体部门的结构与其原理已经呈现失衡的状态,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和完善的体系来作为理论依据,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经济现状是不相符的,因此,目前环境下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十分完善的商法典是不太容易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法与民法的最终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与研究,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也能够让人们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益并保持市场经济的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严宗杰.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7,04:162.
[2]杨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04:220.
[3]迪力努尔·阿力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N].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436-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