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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不仅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而且更是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现状,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监管防控的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优化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提供路径选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防控机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涉案范围广,种类繁多,犯罪手法多样化。增强建设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恢复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949年至今,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包括中央层面上的改革和地方层面上的改革,在中央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以各主管部口为主,卫生部门为辅的监管,到多个部门混合监管、多个部门分段监管再到食药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相对集中统一的监管。而在地方层面上,实行“多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对包括食品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管理。
食品的所有供应共包括生产源头、加工与制造、运输与流通、销售与消费等主要环节。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排除有技术上的缺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但更多的原因是生产销售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对于规定的不严格执行造成的。已制定的制度体系和安全标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这种人为原因才是我们最应该重视的方面。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这种结构将会持续存在,只有长时间坚持改革,才有可能从本质上改变这种模式,实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但是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非尽善尽美,它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食品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石,有关食品安全的任何定义都要精准,否则各监管部门由于理解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职责和依据的不统一,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从而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效率。由于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不一,其所立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性,且各个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的规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第二,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覆盖面过窄,处罚力度较轻,使得法律缺乏威慑力,生产经营者为了暴利往往敢于以身试法,不能满足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虽然《食品安全法》相对提高了违法成本,但是就遏制我国目前猖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而言还远远不够。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的立法缺陷。立法体系不完备,风险评估制度不健全。我国的风险交流机构缺乏独立性,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构。由于风险交流的社会环境,导致其效果和作用往往不尽人意,目前的交流方式仍是以资料和信息查询为主。同时,在立法的规定不细致,没办法开展,也就是说立法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和全面性。此外,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善后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机制欠缺完善性。
三、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的改革进路
首先,整合法律资源,完善已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新格局。应该增强立法解释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同时,还应改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在全面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构建一体化的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
其次,着力加强食品风险交流机制建设。考虑设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专业机构,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加强风险交流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反应机制。应当细化新《食品安全法》中风险交流的实施细则。应当促进“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融合。
再次,完善生产环节信息可追溯制度。在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不知晓,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制度的完整建立有助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使生产者处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该制度使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处于监督之下,减少可能发生的食品危机。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通过专家评估模式可以系统化的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判,专家们在相对应的领域具有绝对的专业知识和地位,使评估的结果更合理和科学。但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预测多数是通过感性的认知,对于专家风险评估的接受度不是很高,如果采取与公众对话,接受公开质询等方式,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就会有更多的参与性,也使结果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平衡感性与理性的认知,同时也能克服专家群体的局限性,安全评估的结果就会更加的客观。
第五,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追究机制,不断增强风险处置机制和善后机制建设。落实政府官员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应当实现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机衔接;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处置的特殊规定予以明确。应当将风险善后相关事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应当明确风险善后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详细规定风险善后工作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作者简介:
孟宪伟,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防控机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涉案范围广,种类繁多,犯罪手法多样化。增强建设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恢复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949年至今,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包括中央层面上的改革和地方层面上的改革,在中央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以各主管部口为主,卫生部门为辅的监管,到多个部门混合监管、多个部门分段监管再到食药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相对集中统一的监管。而在地方层面上,实行“多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对包括食品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管理。
食品的所有供应共包括生产源头、加工与制造、运输与流通、销售与消费等主要环节。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排除有技术上的缺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但更多的原因是生产销售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对于规定的不严格执行造成的。已制定的制度体系和安全标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这种人为原因才是我们最应该重视的方面。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这种结构将会持续存在,只有长时间坚持改革,才有可能从本质上改变这种模式,实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但是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非尽善尽美,它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食品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石,有关食品安全的任何定义都要精准,否则各监管部门由于理解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职责和依据的不统一,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从而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效率。由于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不一,其所立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性,且各个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的规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第二,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覆盖面过窄,处罚力度较轻,使得法律缺乏威慑力,生产经营者为了暴利往往敢于以身试法,不能满足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虽然《食品安全法》相对提高了违法成本,但是就遏制我国目前猖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而言还远远不够。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的立法缺陷。立法体系不完备,风险评估制度不健全。我国的风险交流机构缺乏独立性,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构。由于风险交流的社会环境,导致其效果和作用往往不尽人意,目前的交流方式仍是以资料和信息查询为主。同时,在立法的规定不细致,没办法开展,也就是说立法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和全面性。此外,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善后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机制欠缺完善性。
三、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的改革进路
首先,整合法律资源,完善已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新格局。应该增强立法解释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同时,还应改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在全面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构建一体化的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
其次,着力加强食品风险交流机制建设。考虑设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专业机构,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加强风险交流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反应机制。应当细化新《食品安全法》中风险交流的实施细则。应当促进“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融合。
再次,完善生产环节信息可追溯制度。在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不知晓,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制度的完整建立有助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使生产者处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该制度使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处于监督之下,减少可能发生的食品危机。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通过专家评估模式可以系统化的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判,专家们在相对应的领域具有绝对的专业知识和地位,使评估的结果更合理和科学。但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预测多数是通过感性的认知,对于专家风险评估的接受度不是很高,如果采取与公众对话,接受公开质询等方式,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就会有更多的参与性,也使结果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平衡感性与理性的认知,同时也能克服专家群体的局限性,安全评估的结果就会更加的客观。
第五,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追究机制,不断增强风险处置机制和善后机制建设。落实政府官员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应当实现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机衔接;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处置的特殊规定予以明确。应当将风险善后相关事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应当明确风险善后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详细规定风险善后工作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作者简介:
孟宪伟,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