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已进行多年,学界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审前程序的基本概念却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论证方向上,无论是支持还是批判,都带有一种“扎堆”和走极端的侧向;在借鉴域外制度的研究方法上,始终走不出规范比较的局限,由此形成的改革方案大同小异。针对以上问题,在界定审前程序含义的基础上,主要对现在民事审前程序改革中的几个趋向进行反思,认为我国现在不宜移植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前程序,而应使用功能比较的方法,着眼于不同制度的同质性,着力改良审前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老制度的新价值,以期与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