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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政府在推行垦荒政策过程确立了荒地占有制度,它以官方颁发的文书为证明,承认人们对荒地的占有,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事实上的荒地占有,因此,荒地占有的性质主要是一种权利,特殊情况下是一种事实。官方并不允许人们肆意占有荒地,同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荒地占有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激发人们开垦土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